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二)
一、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免征和减征优惠 |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和减征两种);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3免3减半); |
低税率优惠 |
1.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对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所得减按25%,超过10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部分,所得减按50%,按20%税率缴纳; 2.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 |
区域优惠 |
1.民族地区优惠,地方分享部分,自主决定减征或免征; 2.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符合规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特殊项目优惠 |
1.研发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50%,75%,150%,175%);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100%; 3.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优惠(90%); 4.环境保护等专用设备抵免应纳税额优惠(10%,5年); 5.抵免应纳税所得额优惠,创投企业(70%,2年); 6.加速折旧 |
专项政策优惠 |
1.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2.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免征税; 3.(2020年新增)鼓励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
二、企业取得境外所得计税时抵免
(一)抵免适用情况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3)境外投资企业(有限制):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的股份。
(二)抵免限额的计算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公式(按分国不分项方式):
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的(税前)应纳税所得额×我国税率
【注意】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别分别计算(分国不分项), 或不按国别汇总计算(不分国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按税所得额,方法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注意:为了避免做题错误,我们一般要求学员境内外分开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境外的应纳税额的时候,就看“境外如果交的少于境内限额的,那就补税;境外如果交的高于境内限额的,不用补税,超过限额的部分以后可以抵扣”。 |
(三)特殊注意事项
(1)如果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扣除限额,可从应纳税额中据实扣除;
(2)如果超过扣除限额,其超过部分不得在当期抵免,但可以用今后5年内抵免余额抵补。
(3)企业依照税法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1)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3)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4)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