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合同法(一)
一、要约的撤回、撤销与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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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撤回 |
要约的撤销 |
要约的失效 |
时间不同 |
要约发出后、生效前 |
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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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不同 |
阻止要约的生效 |
让生效的要约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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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不同 |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即要约生效前) |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即承诺发出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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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反要约)。提出反要约就是对原要约的拒绝,使原要约失去效力,原要约人不再受该要约的约束。 |
限制不同 |
不限制 |
有限制: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如,写明“请在7天之内回复”,则在7天内不能撤销要约)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如,写明“本要约不会撤销”)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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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抗辩权的行使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同时履行 抗辩权 |
定义 |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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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暂时阻止对方请求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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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履行 抗辩权 |
定义 |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给后履行一方的权利) |
效力 |
同“同时履行抗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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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 |
定义 |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履行的权利。(给先履行一方的权利) |
条件 |
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合同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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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
(1)中止履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2)解除合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
三、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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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
撤销权 |
构成要件 |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并且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3)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 |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实施了处分其财产的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4)对于债务人有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以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 |
债权人的 债权是否到期 |
已经到期(有例外) |
是否到期均可 |
被告 |
次债务人 |
债务人 |
管辖法院 |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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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是否享有 优先受偿的权利 |
有优先权 |
无优先权 |
费用承担 |
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