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预算法+国有资产管理法
一、预算收支范围
(一)预算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1.税收收入
税收收入是国家预算收入的最主要的部分。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3.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4.转移性收入
转移性收入包括上级补助收入(主要是返还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专项转移支付收入)、下级上解收入、上年结余收入等。
5.其他收入:主要包括规费收入、罚没收入、捐赠收入等。
(二)预算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上级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调用下级政府预算的资金;下级政府不得挤占或者截留属于上级政府预算的资金。
二、预算调整
预算调整是因特殊情况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原来的预算作部分调整和变更。由于预算调整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预算案,因此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进行。
1.预算调整的情形(选择题考点)
(1)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2)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3)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4)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2.不属于预算调整的情形
在预算执行中,地方各级政府因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3.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批
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査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査和批准;乡、民族乡、镇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一)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制度
制度 |
内容 |
任免或建议任免范围 |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职权: (1)国有独资企业:任免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国有独资公司: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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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 限制 |
(1)未经任免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管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2)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管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4)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5)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 |
考核 |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
(二)重大事项管理的权利归属
主体 |
事项 |
决定 |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
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 |
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
其他事项 |
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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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
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依法行使权利 |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
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 |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国家出资企业 |
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 |
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