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
一、预算管理职权
层级 |
权力机关 |
行政机关 |
财政部门 |
中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①审査权: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②批准权:中央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③变更、撤销权:人大常委会的不当决议 |
国务院: ①预算编制权:中央预、决算草案和调整方案 ②报告权:向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报告 ③执行权: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④决定权: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⑤监督权: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预算的执行 ⑥改变、撤销权: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不适当决议 |
国务院财政部门: ①编制权:具体编制 ②执行权:具体执行 ③提案权; ④报告权:向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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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①监督权: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②审査和批准权: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决算方案 ③撤销权:国务院、地方人大与法律抵触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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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 |
类比中央(略) |
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制度
制度 |
内容 |
任免或建议任免范围 |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职权: (1)国有独资企业:任免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国有独资公司: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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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限制 |
(1)未经任免机构同意,董事、高管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2)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管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4)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5)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 |
考核 |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
三、重大事项的权利归属
主体 |
事项 |
决定 |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
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 |
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
其他事项 |
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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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
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依法行使权利 |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
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 |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国家出资企业 |
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 |
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