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级经济法每日推送24:第九章 企业所得税法


 

第九章 企业所得税法


今天我们来温习一下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及税前不得扣除的项目。

【知识点】

一、不征税收入(非盈利活动)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提示】不征税收入由于收入不用记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其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也不能扣除,这属于一个考点,如果遇到不征税收入的情况,首先要注意将这笔收入减掉,同时费用也要减掉。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提示】请注意是利息收入免税,不是国债转让收入免税,因此在国债转让的时候实际上存在两笔收入,一笔是转让的差价收入,另外一笔是里面还包含的利息收入,所以应该将利息收入剔除。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注意:股息、红利是税后利润分配形成的,所以免税是为了消除重复征税

“2”和“3”所称的权益性收益(投资收益)均不包含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收入

三、税前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被税务机关处罚的;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违法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具体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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