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学院司法考试商法主观考情分析:改革后的法考(18-19年)主观题体现出“交叉考查(跨学科)”+“侧重实务”的特点。
这与现实法律纠纷的处置是吻合的,实务中往往一个案件中会涉及多重法律关系,比如民商交叉结合,民诉程序维权。
但是,我们往年考试中都是拆分且简化了现实案例,将真实案例改写成 “理想化小前提”,即题干不存在着任何废话,都是出题人已经认定的案件事实。
这种模式下,考生们只需要基于给定的且经过加工化的案件事实进行知识点的对接运用即可,这种考法的难度较小。
但是,18年及19年改革后在刑诉和商法真题上又凸显出改革后案例分析题的考察趋势,即:案例事实弱化加工化处理,尽可能还原整个案件事实,需要考生们去判断证据及筛选关键信息。这样一来,考生们去做案例分析题的难度就无形中提高了!
这一趋势可以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指导用书》中看出。我们会发现司法部的这本官方案例指导用书的案例都有如下特点:篇幅长、提问多、涉及面广。
这就要求各位考生在备战主观题时,不仅需要打牢法律基础知识,会对接知识点,更重要的要会读案例,提取关键信息。“读题圈圈”训练就格外重要啦,希望大家在平时做案例分析题目时候,“读题圈圈”的习惯一定要保持,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大家抓取关键信息的敏感度!(具体的“读题圈圈”训练请严格按照“读题圈圈训练手册”帮助大家培养做题习惯。)
商法主观真题回顾
2018年商法真题(回忆版)
林强、刘珂和孙淼是木道公司的股东。林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刘珂是恋人关系。
2015年4月2日,木道公司与林强、刘珂、郝宏、季翔设立遥想公司,签订了《投资人协议》,签署了《遥想公司章程》,规定遥想公司的注册资本是5000万元。其中,木道公司 认缴2000万元,林强认缴1000万元,刘珂认缴500万元,郝宏认缴1000万元,季翔认缴 500万元。《章程》还规定,木道公司和郝宏的出资应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缴足,林强、刘珂、季翔认缴的出资在公司设立后三年内缴足。同一天,郝宏与孙淼签订了《委托持股协议》,约定:郝宏在遥想公司认缴的出资由孙淼实际缴纳,股权实际为孙淼所有,孙淼与郝 宏之间系委托代持股关系。孙淼与郝宏将《委托持股协议》进行了公证。
遥想公司成立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注明: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实缴3000万元,认缴2000万元。刘珂是遥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木道公司和孙淼均按章程的规定以向公司账户汇款的方式足额缴纳了出资。汇款单用途栏内写明“认缴股权投资款”。
2016年12月,林强分两次从其银行卡向刘珂银行卡分别汇款100万元、80万元,到款当日,刘珂将这两笔款项均汇入遥想公司账户,汇款单的汇款用途栏内写明“投资款”。刘珂认缴的出资,尚有320万元未缴足。
2016年12月,季翔向遥想公司账户汇款100万元,尚有400万元未实际缴足。
2017年1月,季翔拟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不主张购买。季翔最终将股权转让给皓轩 公司,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2017年3月,林强与刘珂关系破裂,在刘珂的操作下,遥想公司会计麦芜与木道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木道公司对遥想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麦芜,该《股权转让协议》上加盖有木道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一栏林强的签字则是刘珂伪造的。遥想公司持该《股权转让协议》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麦芜未实际向木道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
2017年4月,麦芜与彩虹钢铁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麦芜将其名下的遥想公司 股权转让给彩虹钢铁公司,彩虹钢铁公司向麦芜支付股权转让款3000万元,遥想公司为 彩虹钢铁公司办理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
2017年8月,郝宏因拖欠小额贷款公司借款,被法院判决应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和罚息。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郝宏在遥想公司的股权,对此,孙淼提出案外人异议。
2017年9月,遥想公司因不能偿还银行到期借款3000万元本金及利息,被银行起诉到法院。在该案一审审理期间,银行以林强认缴的出资未足额缴纳为由,追加林强为被告,请求林强对银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问题】
1.如林强以刘珂用于出资的180万元是他所汇为由,主张确认刘珂名下的股权实际为林强,有,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2.季翔向皓轩公司转让股权时,其认缴的出资尚有400万元未缴纳,如认缴期限届满,遥想公司是否可以向皓轩公司催缴?为什么?
3.木道公司与麦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将股权过户到麦芜名下,据此是否可以认定麦芜已取得遥想公司的股权?为什么?
4.根据题中所述事实,是否可以认定彩虹钢铁公司已取得遥想公司股权?为什么?
5.孙淼的案外人执行异议是否成立?为什么?
6.在银行诉遥想公司和林强的清偿贷款纠纷案件中,林强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2019年商法真题(回忆版)
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由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作为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41%、37%、14%、8%,均已实缴。B持股37%,但是其中有17%为代E公司持,由E公司实际出资。
甲公司设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分别由A公司、B公司、C公司按照2∶2∶1的比例委派。A公司委派的2名董事中,有1人任董事长。B公司委派的2名董事中,有1名是E公司代表。在日常决策中,E公司经常派不同的人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对此知情,但未置可否。
甲公司计划增资2000万,由乙公司认缴全部2000万增资。C公司同意增资,但提出以下主张:
(1)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新增资本;
(2)若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缴新增资本,也由其优先认购。A、B、D均不同意C公司的主张,增资一事搁置。
B公司向D公司借款,将名下的20%股权出质给D公司。又向丙公司借款,将10%股权(代持的)出质给丙公司。两次质押均已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丙公司不知道B公司代E公司持股的事实。因B公司逾期未能偿债,D公司申请法院实现担保物权。E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要求强制执行E公司财产。法院查明B公司代E公司持股的事实,于是启动B公司名下代持17%的股权的程序。
【问题】
1.C公司的第一个主张能否成立?
2.C公司的第二个主张能否成立?
3.D是否取得股权质权?
4.丙公司是否取得股权质权?
5.D公司申请法院实现担保物权,在审理程序中E公司可以如何救济?若进入执行程序,E公司又该如何救济?
6.对于E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提出的执行申请,B、D、E、丙公司是否有权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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