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Y3
第三天给你们安排的是十四个小税种的总结,这部分你们经常觉得多,觉得碎,那是你们没有去归类整理,现在总结在这里,去对比记忆一下加深印象。记得去做一下今天的今日必做题!!!再培养一下考试的感觉。
房地小税种
项目 |
耕地占用税 |
城镇土地 |
房产税 |
契税法 |
土地增值税 |
义务人 |
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
谁受益,谁纳税 |
谁受益,谁纳税 (持有用于经营交、受益人交) |
谁掏钱,谁交税 (买房时交、买房人、承受方交) |
谁赚钱,谁交税 (卖房时交、卖房人、转让方交) |
征税 范围 |
占用的耕地(菜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 |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不包括农村) |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经营性房屋及其不可分割附属设施(不包括农村,独立于房屋的不征) |
境内发生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 ①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行政划拨; ②以房抵债;实物换房;以房换房; ③以房投资入股;房屋赠与; ④买房拆料、获奖取得、非法定继承 |
☛基本:所有权转移+有偿 ☛具体规定: ①出售; ②继承;赠与; ③出租;抵押;交换; ④合作建房;房地产代建行为;评估增值 |
税率 |
☛地区差别幅度定额; ☛提高有度(50%),降低审批; ☛占用基本农田:加按150%; |
分级幅度 降低有度(30%),提高审批 |
☛经营性:1.2%从价 ☛出租性:12%从租 ☛个人出租:部分用途4%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 |
3%~5% |
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要背) |
税额 计算 |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适用定额税率 |
应纳税额=实际占地面积×适用税额 ☛面积顺序;测量→证书→申报调整 ☛地下建筑:独立减半,非独全额 |
☛经营自用:应纳税额=原值(1-扣除%)×1.2% ①房产原值:不扣折旧 ②+地价款:容积率<0.5,按建筑面积2倍计入 ③+改扩建新增价值 ④融资租赁:承租人从价 ⑤以房投资:共担风险被投资方从价算; 固定收入投资方从租算; ⑥地下建筑:独立打折;连着全额 ☛出租房屋: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既租又用:从价+从租(免租期从价,有租期从租) |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
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卖新房: ①地价款+契税; ②开发成本; ③开发费用: 能分摊,有证明利息+(①+②)5%; 不能摊,或无证明(①+②)×10%; ④转让税金(城建附加,非房企多个印花); ⑤房开企业:加计=(①+②)×20% ☛卖旧房: ①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②地价款+契税; ③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契税) ☛房开企业土增清算: 1. 清算条件:(符合之一) 可要求清算:已卖S≥85%或<85%但剩余可售建筑面积已用;取得销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卖完;申请注销 2. 清算特殊的扣除项目: ①配套设施: ②预提费用、土地闲置费不可扣; ③质保证金:开票的,可扣;未开票的,不可扣 |
税收 优惠 |
☛免征: ①特殊单位占用耕地(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 ②特殊人群规定标准内新建自用住宅(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低保农村居民) ③特殊政策(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 ☛减征: ①特殊道路(铁路、公路、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2元/m²) ②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减半
☛其他规定: ①免征或减征后,改变原占地用途,应当补缴 ②损毁耕地属于非农业建设的,依法纳税;3年内恢复,可退税; ③临时占用耕地,先交税;1年内恢复,可退税; |
☛法定免税 ①特殊单位自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 ②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公共用地 ③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自行开山填海整治、改造废弃土地 ④企业办学校、医院、托儿幼儿园,明确区分的 ⑤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土地,免;反之,征; ⑥国家支持的重点产业用地,免; ☛减征: ①物流企业、大宗仓储用地,减按50%征 ☛地方确定免税 ①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 ②房改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③免税单位职工家属宿舍用地 ④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
①特殊单位自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拨付事业经费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自用房产; ②个人拥有非营业性用的房产; ③按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 ④经营公租房的租金收入 ⑤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房产⑥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 ⑦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 ⑧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临时性房屋,无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⑨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用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⑩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分别征收或免征; |
☛基本规定: ①个人购买住房(首套、90平米以下,减按1%) ②特殊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④四荒用于四农 ⑤驻华使领馆等承受土地、房屋 ⑦受灾丧失住房重新买房,酌情 ⑧县以上政府征用后重新获房,酌情 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⑩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新增优惠: ①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 ②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 ③由国家投资建设,军队和地方共同承担建房任务,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 ④廉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免 ⑤金融租赁公司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征 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⑥棚户区改造中,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 ⑦企业、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分立、企业破产、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免 |
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20%,免; ②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产 ③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而搬迁,自行转让原房产 ④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或公租房房源且增值率≤20% ⑤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 |
征收 管理 |
① 纳税地点:耕地所在地 ② 纳税期限:30日内;一次性征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买新建房--交付使用次月起 ②买存量房--签发房本次月起 ③出租、出借--交付房产次月起 ④出让、转让--合同约定交付次月起 ⑤新征用耕地--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 ⑥新征用非耕地--批准征用次月起 ⑦依法终止土地使用权纳税义务--截止土地权利发生变化当月末 ☛纳税地点:土地所在地 ☛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原有房产用于经营--生产经营当月起 ②自建房屋用于经营--建成之日次月起 ③买新建房用于经营--交付使用次月起 ④买存量房用于经营--签发房本次月起 ⑤出租、出借--交付房产次月起 ⑥房企自用、出租、出借自建房--使用/交付次月 ⑦委托建设房屋用于经营--办理验收手续次月起 ☛纳税地点:房产所在地 ☛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签订权属转移合同当日 ☛纳税地点:土地、房屋所在地 ☛纳税期限:签订合同当日,不需要办理登记的,发生之日90天内申报 |
☛纳税地点: ①一致: 原管辖税务机关(法人);居住地(自然人); ②不一致:坐落地 ☛纳税期限:7日内 |
车船小税种
项目 |
1. 车辆购置税(交易税) |
2. 车船税(财产税) |
3. 船舶吨税(行为税) |
义务人 |
购买自用 |
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
/ |
征税 范围 |
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150ml的摩托车 |
境内的机动车、船+非机动驳船 |
境外驶入境内的船 |
税率 |
10% |
定额税率,题目给 |
定额税率,题目给 |
税额 计算 |
①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计税价格×10% (计税价格为购买车辆发生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②进口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完税价+关+消)×10% ③自产自用:应纳税额=同类售价×10% ④其他自用:应纳税额=购置时相关证明载明的价格*10% |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个月)×应纳税月份数 (购买、盗抢、报废、灭失、失而复得都是从当月开始算) |
应纳税额=船舶净吨位×适用的定额税率 |
税收 优惠 |
①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免 ②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免 ③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 ④新能源汽车免 ⑤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的车辆免 ⑥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 ⑦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 ⑧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 ⑨“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医疗车免 |
①捕捞、养殖渔船 ②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车船、警用车船 ③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④节约能源的车辆,减半;使用新能源,免 ⑤公交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免 ⑥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由部队号牌改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改挂当年免 ⑦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港、澳、台地区的车船,不征 ⑧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税款 |
☛减半:拖船、非机动驳船 ☛免税: ① 税额<50RMB; ② 境外取得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③ 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 ④ 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⑤ 捕捞、养殖渔船; ⑥ 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拆解,并不上下客货; ⑦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⑧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 ☛延期优惠: ① 避难、防疫隔离、修理,并不上下客货 ②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
征收 管理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购置当日 ☛纳税地点:需登记的,车辆登记注册地; 无需登记的,纳税人所在地 ☛纳税期限:60日内 ☛退税:退税额=已纳车购税*(1-满n年*10%)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得所有权或管理权当月 ☛纳税地点:需登记的,车船登记地/扣缴人所在地; 无需登记的,所有人/管理人所在地 ☛纳税期限: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缴纳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入港当日 ☛纳税地点:入港地 ☛纳税期限:15日内 ☛少征漏征:海关发现,1年内;自己发现:3年内 多征税款:海关发现:24h内;自己发现:3年内 |
城建税、附加费、烟叶税
城建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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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人 |
两税的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 |
税率 |
①基本规定:市区:7%;县、镇:5%;非市区、县、镇;海上:1% ②特殊规定:代扣代缴的按代扣代缴人所在地税率;流动经营的按经营地适用税率 |
税额计算 |
应纳税额=(实纳两税+被查补两税+当月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额)×适用税率 |
税收优惠 |
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征收管理 |
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两税 ②纳税地点:同两税;跨省开采的油田在油井所在地 |
附加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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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
①教育费附加:3% ②地方教育费附加:2% |
规定 |
月销售额或营业额≤15万元(或季销售额或营业额≤45万元),免征附加费 其他规定同城建税 |
烟叶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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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人 |
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 |
征税范围 |
晾晒烟叶、烤烟叶 |
税额计算 |
应纳税额=收购价款×(1+10%)×20%(10%—价外补贴;20%—税率) |
征收管理 |
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购烟叶当天 ②纳税地点:烟叶收购地的税务机关; ③纳税期限:15日内 |
关税
义务人 |
进口货物收货人、出口货物发货人、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含推定所有人) |
税率规定 |
税率运用: ①进出口货物:申报之日 ②到达前经核准先行申报、超期未申报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 ③进口转关:指运地接受申报进口之日 ④出口转关:启运地接受申报出口之日 ⑤实行集中申报的:每次进出口时接受申报之日 ⑥违规需追征税款:违规发生之日;发生日不能确定的按发现之日 ⑦再次填写报关单之日税率: 保税货物不复运出境;保税货物转入国内销售;减免税货物转让或移作他用;暂不纳税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不复运进出境的 |
税额计算 |
基本公式:应纳关税=关税完税价格×税率;应纳关税=进出口数量×税额 进口货物关税完税价格=货价+起卸前运输费+起卸前保险费 ☛按顺序确定运输费:实际支付;海关核定(利用自身动力入境的不再另行计算) 按顺序确定保险费:实际支付;保险费=(货价+运费)×0.3%(邮运进口的应以邮费作为运保费) ☛完税价格的调整项目: ①需计入: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手续费;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相关境外开发设计费用;相关且构成进口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 ②不计入:购货佣金;进口后费用;关税及其他税;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费用;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同时符合条件的利息(买方为购货额融资费用;有协议;单独列明;能证明利率低于同类) |
税收优惠 |
☛跨境电商:限制内关税暂设0%;超限额全额征 ☛法定减免: ①税额<50RMB ②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③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④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⑤放行前损失的货物,免;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酌情减征 ⑥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免征 ☛特定减免: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慈善捐赠物资;重大技术装备(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 ☛暂时免税:进出境时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其他担保的可暂不纳,并自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进出境;需延期应办理延期手续 ①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使用的货物 ②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③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④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⑤在上述第1项至第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⑥货样 ⑦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⑧盛装货物的容器 ⑨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
征收管理 |
☛申报时间:进口—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前 ☛纳税期限: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特殊情况,提供税款担保后可延期,但不得超过6个月 ☛强制执行:滞纳金=滞纳税款×0.5‰×滞纳天数;届满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可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 ☛多缴退还:海关发现—立即退还;纳税人发现—1年内退+同期利息 ☛补征追征:纳税人违规—放行之日起3年内+滞纳金;纳税人违规:放行之日起1年内 ☛纳税争议:填发缴款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海关提出复议申请 |
印花税
义务人 |
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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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计算 |
0.05‰ |
借款合同 |
☛借款本金×0.05‰; ☛①当事人有一方需为金融机构,不含同业拆借、民间借贷;含融资租赁合同 ②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最高限额为计税依据,额度内随借随还不计税 ③抵押借款:抵押期按借款合同,无力偿还按产权转移书据 |
0.3‰ |
购销合同 |
☛合同记载购销金额×0.3‰ ☛①不含电网与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②以货换货: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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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 |
☛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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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 |
☛合同记载价款、使用费、报酬(不含研究开发经费)×0.3‰ ☛不含法会审咨询合同;含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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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加工承揽 |
☛受托方提供主料:加工费×0.5‰+原材料×0.3‰;未分别核算全部按×0.5‰ 委托方提供主料:主料不计税;(辅料+加工费)×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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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勘察设计 |
☛收取的费用×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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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移书据 |
☛合同所载金额×0.5‰;证券交易由出让方按1‰单边交 ☛含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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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账簿 |
☛新增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0.5‰(2018.5.1后减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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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 |
☛运费金额(不含货物本身金额、装卸费、保险费)×0.5‰ ☛联运业务:运输方运哪段算哪段,外国运输方运输进出口货物免税;托运费算全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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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财产租赁 |
☛租金收入×1‰(税额<1元,按1元交) ☛租期不定:先交5元再按实际结算金额补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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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 |
☛保管费收入(不含所储存货物和保管标的物本身金额)×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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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 |
☛保险费金额(不含所保财产金额)×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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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元/件 |
四证一照 |
☛每件×5 ☛含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不含卫生许可证、投资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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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营业账簿 |
☛每件×5(2018.5.1后免) ☛营业账簿—各种日记账、明细账、总账; 非营业账簿—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有价单证登记簿、现金收付登记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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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
①副本、抄本免(副本或者抄本作为正本使用的应另行贴花);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农牧业保险合同免 ②房管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生活居住租赁合同免; 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仅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 ④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免; ⑤安置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免; ⑥2018.5.1起,对按万分之五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对按件5元贴花的其他账簿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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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
①纳税方法:自行贴花(应税凭证或贴花次数较少);汇贴(一份凭证应纳超500元);汇缴(频繁贴花) 委托代征(5%手续费) ②纳税地点:就地纳税; |
资源税
项目 |
一般资源税 |
水资源税 |
义务人 |
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
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江、河、湖泊、水库 |
税率 |
从价(主要)、从量(六类) |
定额税率,题目给 |
征税 范围 |
①能源矿产:(天然)原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煤炭、煤成(层)气 ②金属矿产:黑色金属、有色金属 ③非金属矿产:矿物类、岩石类、宝玉石类 ④水气矿产: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氮气、氡气、矿泉水 ⑤盐:钠盐、钾盐、镁盐、锂盐、天然卤水、海盐 |
不缴纳水资源税的情形: 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本集体水塘、水库中取用水; ② 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少量取用水; ③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调度水资源取水; ④ 应急取水:保障地下施工生产安全;消除公共安全或利益的危害;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环境 |
税额 计算 |
☛从价定率征收:应纳税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税率 ①实际运送、取得凭证、分别核算的运杂费可以扣除;由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关联单位销售额征收 ③用已纳税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应税产品销售的,不再纳税 ④视同销售:自采应税未税产品加工为非应税产品;投分送抵换 视同销售或售价明显偏低的销售额确定:自己同类;其他同类;组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从量定额征收:应纳税额=(实际销售数量+视同销售自用数量)×税额 |
一般取用水、采矿和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水力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 ① 地下〉地表;② 严重超采区〉超采区〉非超采地区;③ 超计划或超额加征1~3倍; ④ 特种行业从高;超额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 |
税收 优惠 |
①低丰度油气田;天然气:减征20% ②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深水油气田;开采年限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页岩气:减征30% ③稠油;高凝油:减征40% ④2014.12.1~2023.8.31,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50% ⑤运输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气(煤矿瓦斯):免税 ⑥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减税或免税 |
① 限额内农业生产取用水免; ② 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 ③ 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免 ④ 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 ⑤ 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 |
征收 管理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 自用—移送使用应税品当天 ② 销售—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当天 ☛纳税地点:矿产品的开采地或海盐的生产地 ☛纳税期限:15日内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用当日 ☛纳税地点:生产经营所在地;跨省、区、市调度的,调入区域所在地 ☛纳税期限: 15日内 |
环境保护税法
义务人 |
我国领域和管辖海域内,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征税 范围 |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 不属于直接向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纳税的情况: ①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 ②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处置固体废物 ③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
税额 计算 |
☛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该污染物的排放量÷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每一排放口按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的前3项征)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第一类按从大到小前5项征,其他类按前3项征) ①一般水污染物、PH值、大肠杆菌数、余氯量: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②色度: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 ③禽畜养殖业的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禽畜养殖数量÷污染当量值 ④医院排放的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医院床位数或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固体废物: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适用税额=(产生量-综合利用量-贮存量-处置量)×适用税额 ☛应税噪声:应纳税额=超标分贝×适用税额 |
以产生量作为排放量的情形: ①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未将设备与环保管部门联网 ②损毁或擅自移动、改变自动监测设备 ③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④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稀释排放等方式违法排放 ⑤虚假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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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 优惠 |
☛暂免: ①农业生产(不含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 ②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 ③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不超标的应税污染物。 ④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符合标准的 ☛减征: ①排放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 ②排放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 |
征收 管理 |
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排放当日 ②纳税地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固体废物、噪声—产生地 ③纳税期限:15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