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推送 】2022-07-07 第6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烟叶税法 第7章 关税法和船舶吨税法 (1)

第六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烟叶税法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义务人

从事经营活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消费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建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税率

方式

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

市区

县城、建制镇

不在市区、县城、建制镇的

税率

7%

5%

1%

计税依据

包含项目

①纳税人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的“两税”

②纳税人被税务机关查补的“两税”

不包含项目

①纳税人进口环节被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②非税款项(被加收的滞纳金、罚款等)

城建税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其他规定

①计税依据是实际缴纳的税额,而不是应纳税额

②城建税随同“两税”的减免而减免

③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税收优惠

①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②对“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两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征收管理

纳税地点

纳税人缴纳“两税”的地点

纳税期限

分别与“两税”的纳税期限一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与“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

二、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的两大来源。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一般都是跟着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起征收,所以相关规定基本一致。

其相关规定见下表:

要素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征税对象

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计税依据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计征比例

3%

2%

计算公式

实际缴纳的“两税”×3%

实际缴纳的“两税”×2%

纳税期限

与“两税”同时缴纳

税收优惠

①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②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③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的退税,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④对按月缴纳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烟叶税法

烟叶税是以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收购烟叶的单位
征税范围
晾晒烟叶、烤烟叶
计税依据
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
税率
20%
应纳税额

应纳烟叶税税额=实际支付价款总额×税率(20%)

其中:

①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收购价款+价外补贴=收购价款×(1+10%)

②10%为规定的价外补贴
征收管理
纳税地点
烟叶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
纳税期限
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第七章关税法和船舶吨税法

一、关税征税对象与纳税义务人

征税对象

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纳税义务人

①进口货物的收货人

②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③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推定的所有人

二、进出口税则

(一)进出口税则概况

进出口税则是一国政府根据国家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公布实施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应税的关税税率表。

(二)进口关税税率

目前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配额税率共五种税率,一定时期内可实行暂定税率。

(三)特别关税

包括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征收特别关税的货物、适用国别、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海关总署负责实施。

(四)税率的适用

依照不同的情形,适用不同的税率。

具体情况

适用税率

进出口货物

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进口货物到达之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

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

应当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货物运抵指运地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

出口转关运输货物

应当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经海关批准)

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

因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而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

其税款计征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

应当适用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已申报进境并放行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者已申报进出境并放行的暂时进出境货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①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②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③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④可暂不缴纳税款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不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

⑤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补征和退还进出口货物关税

应当按照前述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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