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啊,马上就要上“战场”了啊!我知道,即使你们是BT学员,但此刻内心一定是有点紧张、甚至是慌张的,但是千万不要怕,这种情绪非常正常,因为每一个为这一场考试付出了诸多努力的人都会紧张。但是我也相信,作为BT学员的你们,紧张程度肯定是比非BT学员轻很多的,因为彬哥每天除了给你们上课,还会给你们进行心态上的调整,而对于CPA这种考试,在考场上的心态的重要程度甚至要大于你的专业知识掌握度。
这大半年走来,彬哥循循善诱、坚持陪伴,你们夜以继日、坚持学习。不管是站在一名老师的角度,还是这条道路上的同行者,我都希望你们能顺利地跨过CPA这座山,并勇敢地去翻越你人生中其他的大山。这是你们的目标,也是彬哥的期望。也正是基于这个期望,我才想着在考前的最后5天,给你们最后一把助力!也就是这份“考前5天终极冲刺包”!
对于学得好的同学,彬哥怕你们在最后阶段有所松懈(换句话说就是“飘了~”),所以我相当于给你们安排了最后5天的复习计划,一直坚持到考前!
对于学得不好的同学,彬哥就给你们一个最后冲刺的方向,我们临就算是临时抱佛脚也要抱得快、准、狠!
这份“考前5天终极冲刺包”,包含5天详细的复习安排,涵盖全书精华考点总结、并结合各个科目的特色,安排了精选习题、考点预测、新增考点、偏难度点拨、易错易混、考前提醒等等,把你想知道的、彬哥想让你们知道的,通通放了进去!
以下是我们税法科目这5天的整体安排:
日期 |
内容安排 |
8月22日(周一) |
背诵内容+今日必做题(易错题) |
8月23日(周二) |
背诵内容+今日必做题(真题组卷) |
8月24日(周三) |
背诵内容+今日必做题(真题组卷) |
8月25日(周四) |
大题文字型背诵、易错易混淆总结 |
8月26日(周五) |
考前提醒 |
三、如何使用?
(一)看
在考前的每一天务必看完当天的所有内容,在这个阶段了没有必要一个字一个字的去看,因为所有的内容我们都是学过的,所以可以快速地看!在看的过程中随时查漏补缺,遇到不理解或不懂的及时回归教材/讲义,若时间实在不够就直接背下来。
(二)做
做题就要就做我们当天给你们安排的题,如果当天没有安排题目,你们就去做那些在看的过程中发现的薄弱知识点对应的题目,然后把它消化即可!
(三)想
每天睡觉前,脑子里再过一遍当天复习的内容,加深一下印象,然后持续到考前!
这份资料里的内容,对于正式学员,彬哥会把它做成每日推送每天推给你们,你们跟着彬哥的计划走即可!对于非正式学员,我把这份资料直接发给你们,希望你们按照这份冲刺包严格规划好自己的每一天!
总而言之,彬哥会给你们站好最后一班岗,希望你们也能坚持到最后!彬哥等着你们的喜报~~~
2022年8月21日
彬哥
Day1
第一天给你们安排的是各个税种的公式、税率、征收管理、视同销售、电梯相关税率的总结,你们先把今天的背诵内容全部都过一遍,在看的过程中查漏补缺,对于不会的点记得要多看两遍,去做一下题,看一下考察的角度和题型,对于错题务必要消化!!!另外,今天给你们布置的今日必做题记得去题库做一下,都是你们之前做题掉过的坑,现在再去做一下,务必不要再掉坑了~
「公式总结」
彬哥总结:税法公式总结 |
||
从价计算 |
增值税 |
全部从价(价外费用含哪些,租金押金包装物?) ① 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进项转出 ② 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征收率 |
契税 |
应纳税额=购买价款×税率 |
|
土增税 |
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速扣率(扣除项目是哪些,成本费用配比,税金?) |
|
车购税 |
应纳税额=购买价款×税率(自用的才交,哪些计入价款,哪些不计入价款?) |
|
房产税 |
① 对外出租的:应纳税额=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12% / 4%(免租期?谁交?) ② 经营自用的: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原值含哪些?容积率?地下建筑物?税率调整规定?) |
|
烟叶税 |
应纳税额=收购价款×(1+10%)×20%(和计算抵扣进项联系) |
|
从量计算 |
车船税 |
看单位: ① 拉人的(辆):乘用车、客车、摩托车、电车 ② 拉货的(整备质量每吨):货车、挂车(不含拖拉机) ③ 机动船(净吨位每吨):拖船按 1 千瓦=净吨位 0.67 吨换算,拖船、非机动驳船减半 ④ 游艇(艇身长度) |
船舶吨税 |
看吨位数和执照期限,应纳税额=船舶净吨位×定额税额(元) 游艇(无法提供吨位证明文件的,按 1 千瓦=净吨位 0.05 吨换算) |
|
土地使用税 |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土地面积m²×适用税额(地下建筑物?) |
|
耕地占用税 |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m²×适用税额(税额调整规定?) |
|
环境保护税 |
① 应纳税额=(该污染物的排放量÷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适用大气、水污染物) ② 应纳税额=(产生量-综合利用量-贮存量-处置量)×适用税额(适用固体废弃物) |
|
既不从价 也不从量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亏)×25%/15%/10% =(调整后的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25%/15%/10% |
个人所得税 |
6 大类分别规定 |
|
城建附加 |
应纳税额=(实缴增、消+查补增、消+当月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额)×(7%/5%/1%+3%+2%) |
|
从价从量计算 |
消费税 |
① 从价—应纳税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比例税率(大部分消费品、运费?) ② 从量—应纳税额=数量×定额税率(适用啤酒、黄酒、成品油) ③ 复合—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数量×定额税率(白酒卷烟) |
资源税 |
① 从价—应纳税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比例税率(大部分自然资源、运费?) ② 从量—应纳税额=数量×定额税率 |
|
关税 |
① 从价—关税应纳税额=进口完税价格×税率(进口完税价格含哪些不含哪些?) ② 从量—关税税额=进口货物数量×税额 ③ 复合—关税税额=进口货物数量×税额+进口完税价格×税率 |
|
印花税 |
① 从价—应纳税额=合同金额×税率(四档税率结合口诀,合同金额不用考虑是否含税) ② 从量—应纳税额=5元/本×税额(其他营业账簿 2018.1.1 后免+四证一照) |
|
组成计税价格 |
增值税 |
① 进口环节: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13%/9%/3%(3%只适用进口抗癌药品和罕见药) ② 视同销售:无同类均价时,销项税额=成本×(1+成本利润率)×13%/9% |
消费税 |
☛ 进口环节: ① 从价—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② 从量—应纳税额=进口数量×定额税额 复合—应纳税额=(完税价+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额)÷(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进口数量×定额税额 ☛ 视同销售:无同类均价时, ① 从价—应纳税额= 成本×(1+成本利润率) ② 从量—应纳税额= 数量×定额税额 复合—应纳税额=(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额)÷(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额 ☛ 委托加工收回:受托方履行代收代缴义务无同类均价时, ① 从价—应纳税额=(主材料成本+辅料+加工费+运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税率 ② 从量—应纳税额= 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额 ③ 复合—应纳税额=(主材料成本+辅料+加工费+运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额)÷(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额 ☛ 带料加工金银首饰:同委托加工(以旧换新、翻新改制呢?) |
|
车购税 |
进口自用: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10% |
|
资源税 |
① 进口环节:不征 ② 视同销售:无同类均价时,应纳税额=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资源税税率 |
「税率总结」
彬哥总结:税率总结 |
|||||||
增值税 |
四档税率 |
13% |
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营改增) |
||||
9% |
① 粮油初级除淀粉〈粮、油;鲜奶,巴氏杀菌乳、灭菌乳;食盐〉 ② 水气石油碳制品〈自来水;热水;冷暖气;煤气;天然气;沼气;石油液化气;二甲醚;居民用煤炭制品〉 ③ 图报音像和杂志〈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④ 饲料化肥加三农〈饲料;化肥;农药;农机(整机);农膜〉 ⑤ 营改增服务:交通运输业;建筑服务;基础电信服务;邮政服务;不动产租售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
||||||
6% |
① 金融服务业;② 增值电信服务;③ 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或者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④ 生活服务;⑤ 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即不含土地使用权) |
||||||
0% |
① 国航研色(设)制广播〈国际运输、航天运输、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的制作和发行〉 ②软技信息有合同〈软件服务、转让技术、信息系统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③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
||||||
二挡征收率 |
5%+3%【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对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2020.5.1-2023.12.31减按0. 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0. 5%)】 |
||||||
消费税 |
烟 |
甲类卷烟(不含增值税调拨价格≥70元/条) |
生产初始环节:56%+0.003元/支 |
批发环节加征:11%+0.005元/支 |
|||
乙类卷烟(不含增值税调拨价格〈70元/条) |
生产初始环节36%+0.003元/支 |
||||||
酒 |
甲类啤酒(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的出厂价≥3000元/吨) |
250元/吨 |
|||||
乙类啤酒(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的出厂价〈3000元/吨) |
220元/吨 |
||||||
白酒 |
20%+0.5元/500克 |
||||||
高档化妆品 |
15% |
||||||
金银铂钻 |
5% |
||||||
超豪华 |
10% |
||||||
企业所得税 |
25% |
一般的居民企业+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 |
|||||
15% |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2020.1.1-2024.12.31) |
||||||
10% |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
||||||
小微企业 |
2019.1.1~2021.12.31年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① 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0%的税率;实际5% ② 10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0%的税率;实际10% 2021.1.1~2022.12.31年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对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2.5% |
||||||
城建税 |
7% |
市区 |
|||||
5% |
县城;镇 |
||||||
1% |
不在市区、县城、镇;开采海洋石油的中外合作油田所在地在海上 |
||||||
教育费附加 |
3% |
||||||
地方教育附加 |
2% |
||||||
烟叶税 |
20% |
||||||
房产税 |
经营自用 |
从价计征,年税率1.2% |
|||||
经营自用 |
从租计征,12%;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出租后的用途,均按4%优惠税率 |
||||||
土地增值税 |
级数 |
(不含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金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系数(%) |
|||
1 |
不超过50%的部分 |
30 |
0 |
||||
2 |
超过50%至100%的部分 |
40 |
5 |
||||
3 |
超过100%至200%的部分 |
50 |
15 |
||||
4 |
超过200%的部分 |
60 |
35 |
||||
车辆购置税 |
10% |
||||||
印花税 |
0.05‰ |
借款合同 |
|||||
0.3‰ |
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 |
||||||
0.5‰ |
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2018.5.1起减半)、货物运输合同 |
||||||
1‰ |
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
||||||
5元/件 |
其他营业账簿(2018.5.1起,免);权利、许可证照 |
「纳税期限总结」
彬哥总结:纳税期限规定 |
||
增值税 |
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
|
烟叶税 |
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
|
关税 |
① 应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 ② 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依法提供税款担保后,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
资源税 |
①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②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或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 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
|
水资源税 |
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
|
环保税 |
① 按季申报缴纳的,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 ② 按次申报缴纳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 |
|
耕地占用税 |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
|
契税 |
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 |
|
土地增值税 |
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 |
|
车购税 |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
「征收管理相关总结—1」
彬哥总结: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比较 |
|||
项目 |
企业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
境外所得税额抵免方法 |
分国不分项/不分国不分项 |
分国又分项 |
|
纳税地点 |
居民企业: ① 在境内注册—注册地; ② 在境外注册—实际管理机构; ③ 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汇总缴纳 |
① 取得综合所得需汇算清缴的:任职受雇所在地(多处的选择其一;无受雇地的在经常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 ② 取得经营所得:经营管理所在地(多处的选择其一) ③ 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多处的选择其一) ④ 取得境外所得:任职受雇所在地 ⑤ 非居民个人在境内从多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其中一处任职受雇所在地 |
|
非居民企业: ① 境内设了≥2个机构的—选择设机构的—机构所在地; ② 境内主要机构汇总纳税 ③ 境内未设机构/设了机构但取得所得与机构无关—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
|||
纳税期限 |
按年计征,分月/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次年6.1前),多退少补 |
① 取得综合所得需汇算清缴的/取得境外所得:次年3.1~6.30 ② 取得经营所得:月/季度终了15日内预缴申报,次年3.31前汇算清缴 ③ 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的:次年6.30前 ④ 非居民个人在境内从多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 |
|
纳税申报 |
月份/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预缴 |
||
其他事项 |
①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25%由总机构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分配;50%分支机构按收入(35%)、工资(35%)、资产(30%)分摊 ② 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税 |
取得综合所得需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见个人所得税章节) |
「征收管理相关总结—2」
彬哥总结: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比较 |
||||
项目 |
增值税 |
消费税 |
资源税 |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直接收款 销售劳务 |
收到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凭据当天;先开发票的,为开具发票当天 |
收讫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凭据当天 |
收讫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凭据当天 |
托收承付/ 委托银行收款 |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 |
|
委托代销 |
孰早:收到代销清单;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当天;发出代销物满180天 |
/ |
/ |
|
进口货物 |
报关进口当天 |
报关进口的当天 |
进口不征 |
|
赊销/分期 |
①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当天;② 无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未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
预收账款 |
① 货物:发出当天; ② 生产销售生产工期>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收到预收 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③ 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收到预收款当天 |
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
发出应税产品当天 |
|
视同销售 |
① 货物:移送当天; ② 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完成或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
移送使用当天 |
移送使用应税产品当天 |
|
金融商品转让 |
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当天 |
/ |
/ |
|
代扣代缴 |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
|
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凭据当天 |
|
纳税地点 |
① 固定业户/扣缴义务人: 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纳税;经 批准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申报 ② 非固定业户:销售地/劳务发生地/应税行为发生地 ③ 进口货物:报关地海关 |
① 卖/到外县卖或委托代销: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② 委托加工:受托方所在地 (受托方是个人的,在委托方所在地申报) ③ 进口应税消费品:报关地海关 ④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分别纳税,经批准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申报 |
① 矿产品的开采地或盐的生产地;纳税地点需调整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决定 ② 跨省开采: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 ③ 扣缴人代扣代缴:收购地 |
|
纳税期限 |
① 按月/按季纳税:期满15日内申报; ② 按日纳税(1、3、5、10、15):期满5日内预缴,次月起15日内申报结清 ③ 进口货物: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
① 按月纳税:期满10日内申报 ② 按日纳税:期满5日预缴,次月起10日内申报结清 |
「视同销售相关总结」
彬哥总结: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比较 |
|||||
项目 |
增值税 |
消费税(大部分是出厂销售环节交) |
资源税(出厂销售环节交) |
企业所得税 |
|
视同销售的原因 |
所有权发生变化;为使增值税链条完整 |
消费品被转移出去,消费品身份不再存在 |
资源税身份不再存在 |
所有权发生 |
|
一般 |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 |
不交(对外销售时再交) |
不交(对外销售时再交) |
不交(对外销售时再交) |
不交 |
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品 |
不交(对外销售时再交) |
交(移送时交) |
交 |
不交 |
|
用于赠送、赞助、集资、分配 |
交(按同类均价) |
交(按同类均价) |
交(按同类均价) |
交 |
|
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
外购的不交,自产的要交(按同类均价) |
||||
用于换、抵、投 |
交(按同类均价) |
交(按同类最高价) |
交(按同类均价) |
交 |
|
境内总分机构间转移且用于销售 |
非同一(县)市的交 |
非独立核算门市部对外售时交 |
/ |
移送不交,销售后交 |
|
销售不动产 销售无形资产 提供服务 |
用于投、分、送 |
视同,两公除外 |
/ |
/ |
/ |
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
视同,单位为员工提供(仅限)服务除外 |
/ |
/ |
/ |
「电梯相关税率总结」
彬哥总结:电梯相关税率总结 |
|
安装前 |
安装前:有形动产 → 卖、修理:13% |
又卖又装 |
卖的同时提供安装:销项税额=销售收入×13%+安装收入×9% or 3% (选9%还是3%区别在于是否可以抵进项) |
安装后 |
安装后:不动产 → 维保:6%;修缮:9% |
DAY2
第二天给你们安排的是一些特殊的,你们平常不会总结的点,给你们串起来,一定要弄懂记住!!!记得去题库做一下今天的必做题!!!
「一次性收取跨年租金的相关总结」
彬哥总结:一次性收取跨年租金的相关总结 |
|
增值税 |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收取一次性跨年租金,按收付实现制,收到时按全部预收租金交增值税 |
个人所得税 |
一次性收取数月租金,可将数月租金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后计算个人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租金收入按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一次性收取跨年度数月租金的,可将数月租金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后计算企业所得税 |
房产税 |
没有明确规定;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规定仅适用于按房产原值从价计征 |
印花税 |
无论租赁期限多久,何时收取,均按合同金额在合同签订时计算贴花 |
「增值税免税和零税率的比较」
彬哥总结:增值税免税和零税率比较 |
|||
对比 |
零税率 |
免税 |
|
范围 |
☛ 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 ☛ 完全在境外消费的10类服务: ① 研发服务、设计服务、软件服务、转让技术 ②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③ 信息系统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④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⑤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
☛ 为出口货物提供: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 完全发生在境外的: ① 无形资产(除技术)、专业技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 ② 广播影视节目播映服务 ③ 电信服务 ④ 物流辅助服务(除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商务辅助服务 ⑤ 有形动产租赁、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 ☛ 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服务、仓储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
|
纳税义务 |
有 |
免了 |
|
进项税额 |
退税 |
不得抵扣,已抵的需转出 |
|
纳税人 |
一般纳税人 |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
「个人出租不动产应纳税额相关总结」
彬哥总结:个人出租不动产应纳税额相关总结 |
||
税种 |
个人出租住房 |
个人出租非住房 |
增值税 |
应纳税额=含税租金÷(1+5%)×1.5% |
应纳税额=含税租金÷(1+5%)×5% |
个人所得税 |
① 每月收入≤4000元:(看的是余额与4000比较) 应纳税额= [每月收入-税费-修缮费-转租者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800]×10% ② 每月收入〉4000元: 应纳税额= [每月收入-税费-修缮费-转租者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80%×10% |
① 每月收入≤4000元:(看的是余额与4000比较) 应纳税额= [每月收入-税费-修缮费-转租者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800]×20% ② 每月收入〉4000元: 应纳税额= [每月收入-税费-修缮费-转租者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80%×20% |
印花税 |
免 |
应纳税额=租赁金额×1‰(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
房产税 |
应纳税额=不含税租金收入×4% |
应纳税额=不含税租金收入×12% |
城镇土地 |
免 |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
「个人转让不动产应纳税额的相关总结」
彬哥总结:个人转让不动产应纳税额的相关总结 |
||||
增值税 |
房屋类型 |
购买<2年 |
购买≥2年 |
|
其他地区 |
北上广深 |
|||
普通住房 |
卖出价÷(1+5%)×5%(即全额征收) |
免 |
免 |
|
非普通住房 |
(卖出价-买入价)÷ (1+5%)×5% |
|||
个人所得税 |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 「个人转让自用满5年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个税」 |
|||
印花税 |
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印花税 |
|||
契税 |
个人购买住房 |
首套(普适) |
第二套改善型 |
|
S≤90m² |
成交价×1% |
成交价×1% |
||
S>90m² |
成交价×1.5% |
成交价×2% |
||
土地增值税 |
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土地增值税 |
「赠予、继承不动产的相关总结」
彬哥总结:不动产赠予、继承相关税种总结 |
|
增值税 |
☛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免征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 ① 离婚财产分割; ② 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 ③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
个人所得税 |
☛ 免征规定同增值税 ☛ 其他的无偿赠予: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应纳个税=(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地赠与房屋价值-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20% (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或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
印花税 |
☛ 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继承不动产要交印花税(转让方、受让方都要交) |
契税 |
☛ 法定继承人在继承环节获得的房产,免征;法定继承人在老人生前获赠的房产&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继承的土地房屋,要交 ☛ 赠予,受赠方要交 |
土地增值税 |
☛ 继承不征;公益性赠与、赠予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 ☛ 其余的赠予,要征 |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的相关总结」
彬哥总结:全部价款+相关费用的相关总结 |
|
增值税 |
☛ 价外费用不包括代收代付的各项: ① 受托加工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② 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③ 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④ 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 运费是否和货物一起算还是单独按9%算要看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行为 |
消费税 |
☛ 价外费用不包括代收代付的各项: ① 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代垫运费 ② 同时符合三项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
资源税 |
☛ 价外费用不包括代收代付的各项: ① 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代垫运费 ② 同时符合三项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 运杂费的扣减: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运杂费用,纳税人在计算应税产品计税销售额时,可予以扣减: ① 包含在应税产品销售收入中 ② 属于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环节发生的运杂费用,具体是指运送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杂费用 ③ 取得相关运杂费用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④ 将运杂费与计税销售额分别核算 |
车辆购置税 |
☛ 代收款项应区别征税: ① 用代收单位票据收取的,计入价外费用;② 用委托方票据收取的,不计入价外费用 |
「运输相关总结」
彬哥总结:运输相关总结 |
|
增值税 |
① 交通运输:包括载人+载货,具体—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陆路运输服务 ② 程租、期租、湿租(按交通运输9%)/光租、干租(按现代服务有形动产租赁13%) ③ 已售票但逾期未消费的逾期票证收入(按交通运输9%)/办理退票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按现代服务6%) ④ 无运输工具承运人收取的运费(按交通运输9%)/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现代服务6%) ⑤ 运输性质的缆车(按交通运输9%)/游览场所的索道、游船(按生活服务 6%) ⑥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交通运输9%) ⑦ 单位为员工无偿提供运输服务:不征/单位为员工无偿提供私家车的修理修配:视同销售 ⑧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运输服务:不征 ⑨ 单位为公益事业或以公众为对象无偿提供运输服务:不视同销售 ⑩ 混合销售:运输收入按主货物税率计算销项/兼营:分别算 ⑪ 航空运输服务:9% / 航天运输服务:0% / 国际运输服务:(境内载运出境;境外载运入境;在境外载运)0% ⑫ 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境内的实际承运人适用 0%;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免税政策 ⑬ 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还有哪些服务可以简易计税) ⑭ 航空运输服务差额计税: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代收的机建费-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⑮ 客运场站服务差额计税: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承运方运费 ⑯ 高速公路通行费: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
消费税 |
① 直接销售时: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不包括有凭证单独算实际运送的代垫运输费用) ② 委托加工收回:受托方履行代收代缴义务无同类均价时,从价—应纳税额=(主材料成本+辅料+加工费+运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税率;复合—应纳税额=(主材料成 本+辅料+加工费+运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额)÷(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额 |
企业所得税 |
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飞机、火车、轮船——10年;其他运输工具——4 年(加速折旧比例?哪些可以加速折旧?其他的最低折旧年限?哪些可以折旧扣除?哪些计入长摊?) |
关税 |
①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货价+运费+保险费:按顺序确定运输费:实际支付→海关按同期核定(利用自身动力入境的不再另行计算;邮运进口的以邮费作为运保费) ② 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予免税 |
印花税 |
① 货物运输合同:应纳税额=运费收入×0.5‰ (取得的运费金额,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保险费) ② 联运业务: 运输公司运哪段算哪段,外国运输公司运进出口货物免税;托运费算全程 |
资源税 |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不包括实际送、有凭证、单独核算的运费) |
「判断收入/所得是否发生在境内的相关总结」
彬哥总结:判断收入/所得是否发生在境内的相关总结 |
|||
所得类型 |
增值税 |
个人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任职受雇履约 |
/ |
劳务发生地 |
/ |
销售货物 |
起运地或所在地 |
/ |
交易活动发生地 |
提供劳务 |
劳务发生地(指的是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劳务发生地 |
劳务发生地 |
财产转让 |
①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销售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所在地) ② 其他财产:销售方或者购买方 |
①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② 其他财产:转让行为发生地 |
①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② 动产:转让方所在地 ③ 权益性投资资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
财产租赁 |
财产所在地 |
负担/支付方所在地 |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
/ |
分配方所在地 |
分配方所在地 |
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 |
负担/支付方所在地 |
负担/支付方所在地 |
提供服务(除租赁不动产)/无形资产(除自然资源使用权) |
销售方或者购买方 |
/ |
/ |
「股息红利、股票转让是否应纳所得税的相关总结」
彬哥总结:股息红利、股票转让是否应纳所得税的相关总结 |
|||
所得类型 |
企业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
财产转让所得 |
内地→内地 |
征税 |
① 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暂免;②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票:20%征收 |
内地→香港 |
征税 |
投资港交所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转让差价:暂免 |
|
香港→内地 |
免税 |
投资上交所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暂免 |
|
股息红利所得 |
内地→内地 |
居民企业/境内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直接权益性投资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 ① 从上市公司取得的:交税;12个月以上的免 ② 从非上市公司取得:免税,不受时间限制都免 |
① 从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差别化征收 持股期>1年,免;1个月<持股期≤1年,减半征;持股期≤1个月,全额20%征 ② 从非上市公司取得:20%征收 |
内地→香港 |
投资港交所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股息:交税;12个月以上的免 (H股公司对内地投资企业不代扣代缴股息税款,内地企业自行申报) |
投资港交所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股息红利:交税 (H股公司按20%代扣代缴;非H股公司由中国结算按20%代扣代缴) |
|
香港→内地 |
征税 |
投资上交所A股取得股息红利:交税(由上市公司按10%代扣代缴) |
「普通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相关总结」
彬哥总结:普通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相关总结 |
||
区别 |
普通融资租赁 |
融资性售后回租 |
概念 |
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按照现代服务(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
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
增值税 |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销项税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车辆购置税」×有形动产13%/不动产9% |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销项税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6% |
企业所得税 |
☛ 承租方: ①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②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承租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租赁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③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 出租方: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
|
房产税 |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承租人自合同签订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
/ |
契税 |
/ |
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
「融资相关的规定」
彬哥总结:融资相关的规定 |
|
增值税 |
① 普通融资租赁业务:按现代服务(租赁服务13%或9%) 出租方: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车辆购置税 ②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按贷款服务 6%;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出租方: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本金-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 ③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
企业所得税 |
① 租赁费怎么扣:经营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一次收取跨年度租金在增值税、企税、个税分别怎么规定?) 融资性—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按折旧扣,而不是按费用扣 ② 固定资产不得折旧扣除的:经营租赁、融资组成(除了这些还有哪些?) |
关税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利息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 (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而融资所产生的+有书面的融资协议+单独列明的+可证明有关利率≤同类利率) |
房产税 |
① 经营租赁的房产:出租方按租金算(免租期呢?) ② 融资租赁的房产:承租方按房产余值算 |
印花税 |
融资租赁合同:应纳税额=合同金额×0.05‰ |
DAY3
第三天给你们安排的是十四个小税种的总结,这部分你们经常觉得多,觉得碎,那是你们没有去归类整理,现在总结在这里,去对比记忆一下加深印象。记得去做一下今天的今日必做题!!!再培养一下考试的感觉。
房地小税种
项目 |
耕地占用税 |
城镇土地 |
房产税 |
契税法 |
土地增值税 |
义务人 |
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
谁受益,谁纳税 |
谁受益,谁纳税 (持有用于经营交、受益人交) |
谁掏钱,谁交税 (买房时交、买房人、承受方交) |
谁赚钱,谁交税 (卖房时交、卖房人、转让方交) |
征税 范围 |
占用的耕地(菜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 |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不包括农村) |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经营性房屋及其不可分割附属设施(不包括农村,独立于房屋的不征) |
境内发生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 ①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行政划拨; ②以房抵债;实物换房;以房换房; ③以房投资入股;房屋赠与; ④买房拆料、获奖取得、非法定继承 |
☛基本:所有权转移+有偿 ☛具体规定: ①出售; ②继承;赠与; ③出租;抵押;交换; ④合作建房;房地产代建行为;评估增值 |
税率 |
☛地区差别幅度定额; ☛提高有度(50%),降低审批; ☛占用基本农田:加按150%; |
分级幅度 降低有度(30%),提高审批 |
☛经营性:1.2%从价 ☛出租性:12%从租 ☛个人出租:部分用途4%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 |
3%~5% |
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要背) |
税额 计算 |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适用定额税率 |
应纳税额=实际占地面积×适用税额 ☛面积顺序;测量→证书→申报调整 ☛地下建筑:独立减半,非独全额 |
☛经营自用:应纳税额=原值(1-扣除%)×1.2% ①房产原值:不扣折旧 ②+地价款:容积率<0.5,按建筑面积2倍计入 ③+改扩建新增价值 ④融资租赁:承租人从价 ⑤以房投资:共担风险被投资方从价算; 固定收入投资方从租算; ⑥地下建筑:独立打折;连着全额 ☛出租房屋: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既租又用:从价+从租(免租期从价,有租期从租) |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
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卖新房: ①地价款+契税; ②开发成本; ③开发费用: 能分摊,有证明利息+(①+②)5%; 不能摊,或无证明(①+②)×10%; ④转让税金(城建附加,非房企多个印花); ⑤房开企业:加计=(①+②)×20% ☛卖旧房: ①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②地价款+契税; ③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契税) ☛房开企业土增清算: 1. 清算条件:(符合之一) 可要求清算:已卖S≥85%或<85%但剩余可售建筑面积已用;取得销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卖完;申请注销 2. 清算特殊的扣除项目: ①配套设施: ②预提费用、土地闲置费不可扣; ③质保证金:开票的,可扣;未开票的,不可扣 |
税收 优惠 |
☛免征: ①特殊单位占用耕地(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 ②特殊人群规定标准内新建自用住宅(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低保农村居民) ③特殊政策(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 ☛减征: ①特殊道路(铁路、公路、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2元/m²) ②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减半
☛其他规定: ①免征或减征后,改变原占地用途,应当补缴 ②损毁耕地属于非农业建设的,依法纳税;3年内恢复,可退税; ③临时占用耕地,先交税;1年内恢复,可退税; |
☛法定免税 ①特殊单位自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 ②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公共用地 ③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自行开山填海整治、改造废弃土地 ④企业办学校、医院、托儿幼儿园,明确区分的 ⑤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土地,免;反之,征; ⑥国家支持的重点产业用地,免; ☛减征: ①物流企业、大宗仓储用地,减按50%征 ☛地方确定免税 ①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 ②房改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③免税单位职工家属宿舍用地 ④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
①特殊单位自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拨付事业经费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自用房产; ②个人拥有非营业性用的房产; ③按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 ④经营公租房的租金收入 ⑤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房产⑥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 ⑦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 ⑧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临时性房屋,无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⑨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用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⑩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分别征收或免征; |
☛基本规定: ①个人购买住房(首套、90平米以下,减按1%) ②特殊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④四荒用于四农 ⑤驻华使领馆等承受土地、房屋 ⑦受灾丧失住房重新买房,酌情 ⑧县以上政府征用后重新获房,酌情 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⑩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新增优惠: ①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 ②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 ③由国家投资建设,军队和地方共同承担建房任务,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 ④廉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免 ⑤金融租赁公司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征 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⑥棚户区改造中,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 ⑦企业、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分立、企业破产、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免 |
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20%,免; ②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产 ③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而搬迁,自行转让原房产 ④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或公租房房源且增值率≤20% ⑤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 |
征收 管理 |
① 纳税地点:耕地所在地 ② 纳税期限:30日内;一次性征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买新建房--交付使用次月起 ②买存量房--签发房本次月起 ③出租、出借--交付房产次月起 ④出让、转让--合同约定交付次月起 ⑤新征用耕地--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 ⑥新征用非耕地--批准征用次月起 ⑦依法终止土地使用权纳税义务--截止土地权利发生变化当月末 ☛纳税地点:土地所在地 ☛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原有房产用于经营--生产经营当月起 ②自建房屋用于经营--建成之日次月起 ③买新建房用于经营--交付使用次月起 ④买存量房用于经营--签发房本次月起 ⑤出租、出借--交付房产次月起 ⑥房企自用、出租、出借自建房--使用/交付次月 ⑦委托建设房屋用于经营--办理验收手续次月起 ☛纳税地点:房产所在地 ☛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签订权属转移合同当日 ☛纳税地点:土地、房屋所在地 ☛纳税期限:签订合同当日,不需要办理登记的,发生之日90天内申报 |
☛纳税地点: ①一致: 原管辖税务机关(法人);居住地(自然人); ②不一致:坐落地 ☛纳税期限:7日内 |
车船小税种
项目 |
1. 车辆购置税(交易税) |
2. 车船税(财产税) |
3. 船舶吨税(行为税) |
义务人 |
购买自用 |
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
/ |
征税 范围 |
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150ml的摩托车 |
境内的机动车、船+非机动驳船 |
境外驶入境内的船 |
税率 |
10% |
定额税率,题目给 |
定额税率,题目给 |
税额 计算 |
①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计税价格×10% (计税价格为购买车辆发生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②进口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完税价+关+消)×10% ③自产自用:应纳税额=同类售价×10% ④其他自用:应纳税额=购置时相关证明载明的价格*10% |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个月)×应纳税月份数 (购买、盗抢、报废、灭失、失而复得都是从当月开始算) |
应纳税额=船舶净吨位×适用的定额税率 |
税收 优惠 |
①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免 ②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免 ③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 ④新能源汽车免 ⑤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的车辆免 ⑥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 ⑦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 ⑧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 ⑨“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医疗车免 |
①捕捞、养殖渔船 ②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车船、警用车船 ③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④节约能源的车辆,减半;使用新能源,免 ⑤公交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免 ⑥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由部队号牌改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改挂当年免 ⑦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港、澳、台地区的车船,不征 ⑧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税款 |
☛减半:拖船、非机动驳船 ☛免税: ① 税额<50RMB; ② 境外取得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③ 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 ④ 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⑤ 捕捞、养殖渔船; ⑥ 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拆解,并不上下客货; ⑦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⑧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 ☛延期优惠: ① 避难、防疫隔离、修理,并不上下客货 ②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
征收 管理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购置当日 ☛纳税地点:需登记的,车辆登记注册地; 无需登记的,纳税人所在地 ☛纳税期限:60日内 ☛退税:退税额=已纳车购税*(1-满n年*10%)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得所有权或管理权当月 ☛纳税地点:需登记的,车船登记地/扣缴人所在地; 无需登记的,所有人/管理人所在地 ☛纳税期限: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缴纳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入港当日 ☛纳税地点:入港地 ☛纳税期限:15日内 ☛少征漏征:海关发现,1年内;自己发现:3年内 多征税款:海关发现:24h内;自己发现:3年内 |
城建税、附加费、烟叶税
城建税 |
|
义务人 |
两税的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 |
税率 |
①基本规定:市区:7%;县、镇:5%;非市区、县、镇;海上:1% ②特殊规定:代扣代缴的按代扣代缴人所在地税率;流动经营的按经营地适用税率 |
税额计算 |
应纳税额=(实纳两税+被查补两税+当月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额)×适用税率 |
税收优惠 |
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征收管理 |
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两税 ②纳税地点:同两税;跨省开采的油田在油井所在地 |
附加费 |
|
税率 |
①教育费附加:3% ②地方教育费附加:2% |
规定 |
月销售额或营业额≤15万元(或季销售额或营业额≤45万元),免征附加费 其他规定同城建税 |
烟叶税 |
|
义务人 |
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 |
征税范围 |
晾晒烟叶、烤烟叶 |
税额计算 |
应纳税额=收购价款×(1+10%)×20%(10%—价外补贴;20%—税率) |
征收管理 |
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购烟叶当天 ②纳税地点:烟叶收购地的税务机关; ③纳税期限:15日内 |
关税
义务人 |
进口货物收货人、出口货物发货人、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含推定所有人) |
税率规定 |
税率运用: ①进出口货物:申报之日 ②到达前经核准先行申报、超期未申报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 ③进口转关:指运地接受申报进口之日 ④出口转关:启运地接受申报出口之日 ⑤实行集中申报的:每次进出口时接受申报之日 ⑥违规需追征税款:违规发生之日;发生日不能确定的按发现之日 ⑦再次填写报关单之日税率: 保税货物不复运出境;保税货物转入国内销售;减免税货物转让或移作他用;暂不纳税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不复运进出境的 |
税额计算 |
基本公式:应纳关税=关税完税价格×税率;应纳关税=进出口数量×税额 进口货物关税完税价格=货价+起卸前运输费+起卸前保险费 ☛按顺序确定运输费:实际支付;海关核定(利用自身动力入境的不再另行计算) 按顺序确定保险费:实际支付;保险费=(货价+运费)×0.3%(邮运进口的应以邮费作为运保费) ☛完税价格的调整项目: ①需计入: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手续费;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相关境外开发设计费用;相关且构成进口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 ②不计入:购货佣金;进口后费用;关税及其他税;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费用;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同时符合条件的利息(买方为购货额融资费用;有协议;单独列明;能证明利率低于同类) |
税收优惠 |
☛跨境电商:限制内关税暂设0%;超限额全额征 ☛法定减免: ①税额<50RMB ②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③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④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⑤放行前损失的货物,免;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酌情减征 ⑥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免征 ☛特定减免: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慈善捐赠物资;重大技术装备(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 ☛暂时免税:进出境时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其他担保的可暂不纳,并自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进出境;需延期应办理延期手续 ①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使用的货物 ②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③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④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⑤在上述第1项至第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⑥货样 ⑦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⑧盛装货物的容器 ⑨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
征收管理 |
☛申报时间:进口—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前 ☛纳税期限: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特殊情况,提供税款担保后可延期,但不得超过6个月 ☛强制执行:滞纳金=滞纳税款×0.5‰×滞纳天数;届满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可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 ☛多缴退还:海关发现—立即退还;纳税人发现—1年内退+同期利息 ☛补征追征:纳税人违规—放行之日起3年内+滞纳金;纳税人违规:放行之日起1年内 ☛纳税争议:填发缴款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海关提出复议申请 |
印花税
义务人 |
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
||
税额计算 |
0.05‰ |
借款合同 |
☛借款本金×0.05‰; ☛①当事人有一方需为金融机构,不含同业拆借、民间借贷;含融资租赁合同 ②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最高限额为计税依据,额度内随借随还不计税 ③抵押借款:抵押期按借款合同,无力偿还按产权转移书据 |
0.3‰ |
购销合同 |
☛合同记载购销金额×0.3‰ ☛①不含电网与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②以货换货: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 |
|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 |
☛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 |
||
技术合同 |
☛合同记载价款、使用费、报酬(不含研究开发经费)×0.3‰ ☛不含法会审咨询合同;含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 |
||
0.5‰ |
加工承揽 |
☛受托方提供主料:加工费×0.5‰+原材料×0.3‰;未分别核算全部按×0.5‰ 委托方提供主料:主料不计税;(辅料+加工费)×0.5‰ |
|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 |
☛收取的费用×0.5‰ |
||
产权转移书据 |
☛合同所载金额×0.5‰;证券交易由出让方按1‰单边交 ☛含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 |
||
资金账簿 |
☛新增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0.5‰(2018.5.1后减半) |
||
货物运输 |
☛运费金额(不含货物本身金额、装卸费、保险费)×0.5‰ ☛联运业务:运输方运哪段算哪段,外国运输方运输进出口货物免税;托运费算全程 |
||
1‰ |
财产租赁 |
☛租金收入×1‰(税额<1元,按1元交) ☛租期不定:先交5元再按实际结算金额补税 |
|
仓储保管 |
☛保管费收入(不含所储存货物和保管标的物本身金额)×1‰ |
||
财产保险 |
☛保险费金额(不含所保财产金额)×1‰ |
||
5元/件 |
四证一照 |
☛每件×5 ☛含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不含卫生许可证、投资许可证 |
|
其他营业账簿 |
☛每件×5(2018.5.1后免) ☛营业账簿—各种日记账、明细账、总账; 非营业账簿—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有价单证登记簿、现金收付登记簿 |
||
税收优惠 |
①副本、抄本免(副本或者抄本作为正本使用的应另行贴花);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农牧业保险合同免 ②房管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生活居住租赁合同免; 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仅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 ④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免; ⑤安置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免; ⑥2018.5.1起,对按万分之五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对按件5元贴花的其他账簿免 |
||
征收管理 |
①纳税方法:自行贴花(应税凭证或贴花次数较少);汇贴(一份凭证应纳超500元);汇缴(频繁贴花) 委托代征(5%手续费) ②纳税地点:就地纳税; |
资源税
项目 |
一般资源税 |
水资源税 |
义务人 |
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
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江、河、湖泊、水库 |
税率 |
从价(主要)、从量(六类) |
定额税率,题目给 |
征税 范围 |
①能源矿产:(天然)原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煤炭、煤成(层)气 ②金属矿产:黑色金属、有色金属 ③非金属矿产:矿物类、岩石类、宝玉石类 ④水气矿产: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氮气、氡气、矿泉水 ⑤盐:钠盐、钾盐、镁盐、锂盐、天然卤水、海盐 |
不缴纳水资源税的情形: 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本集体水塘、水库中取用水; ② 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少量取用水; ③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调度水资源取水; ④ 应急取水:保障地下施工生产安全;消除公共安全或利益的危害;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环境 |
税额 计算 |
☛从价定率征收:应纳税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税率 ①实际运送、取得凭证、分别核算的运杂费可以扣除;由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关联单位销售额征收 ③用已纳税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应税产品销售的,不再纳税 ④视同销售:自采应税未税产品加工为非应税产品;投分送抵换 视同销售或售价明显偏低的销售额确定:自己同类;其他同类;组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从量定额征收:应纳税额=(实际销售数量+视同销售自用数量)×税额 |
一般取用水、采矿和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水力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 ① 地下〉地表;② 严重超采区〉超采区〉非超采地区;③ 超计划或超额加征1~3倍; ④ 特种行业从高;超额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 |
税收 优惠 |
①低丰度油气田;天然气:减征20% ②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深水油气田;开采年限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页岩气:减征30% ③稠油;高凝油:减征40% ④2014.12.1~2023.8.31,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50% ⑤运输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气(煤矿瓦斯):免税 ⑥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减税或免税 |
① 限额内农业生产取用水免; ② 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 ③ 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免 ④ 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 ⑤ 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 |
征收 管理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 自用—移送使用应税品当天 ② 销售—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当天 ☛纳税地点:矿产品的开采地或海盐的生产地 ☛纳税期限:15日内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用当日 ☛纳税地点:生产经营所在地;跨省、区、市调度的,调入区域所在地 ☛纳税期限: 15日内 |
环境保护税法
义务人 |
我国领域和管辖海域内,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征税 范围 |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 不属于直接向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纳税的情况: ①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 ②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处置固体废物 ③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
税额 计算 |
☛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该污染物的排放量÷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每一排放口按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的前3项征)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第一类按从大到小前5项征,其他类按前3项征) ①一般水污染物、PH值、大肠杆菌数、余氯量: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②色度: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 ③禽畜养殖业的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禽畜养殖数量÷污染当量值 ④医院排放的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医院床位数或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固体废物: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适用税额=(产生量-综合利用量-贮存量-处置量)×适用税额 ☛应税噪声:应纳税额=超标分贝×适用税额 |
以产生量作为排放量的情形: ①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未将设备与环保管部门联网 ②损毁或擅自移动、改变自动监测设备 ③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④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稀释排放等方式违法排放 ⑤虚假申报 |
|
税收 优惠 |
☛暂免: ①农业生产(不含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 ②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 ③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不超标的应税污染物。 ④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符合标准的 ☛减征: ①排放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 ②排放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 |
征收 管理 |
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排放当日 ②纳税地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固体废物、噪声—产生地 ③纳税期限:15日内 |
第四天给你们安排了主观题文字背诵的内容,近些年来注会税法文字型的题目越来越多了,考前记得一定要背一下,还有九个灵魂拷问,是同学们学习中问的最多的,老师总结了一下,记得看!!!
文字背诵:
1. 按税法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 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可以享受出口免税并退税。外贸企业只有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才可办理退税,外贸企业受其他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是不予退(免)税的。
3. 软件企业实际税负超3%的部分即征即退增值税;属于企业所得税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4.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提货时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要补缴税款。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缴。受托方未按照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对受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 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6.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即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8. 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制造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9. 对所有行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0. 对所有行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万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11.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2.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3.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4. 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2/3的部分,可以税前加计扣除。
15. 关于可转换债券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
(一)购买方企业的税务处理
①购买方企业购买可转换债券,在其持有期间按照约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购买方企业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该应收未收利息即使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收上也应当作为当期利息收入申报纳税;转换后以该债券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该股票投资成本。
(二)发行方企业的税务处理
①发行方企业发生的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②发行方企业按照约定将购买方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和应付未付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其应付未付利息视同已支付,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15.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应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16. 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17. 未按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可加收滞纳金,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为扣押银行存款或拍卖财产抵缴税款和滞纳金。
18. 纳税申报的方式:主要方式有: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其他方式: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只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19. 纳税担保的方法有三种:纳税保证、纳税抵押、纳税质押。
20.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1.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期不得超过30日。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2. 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易错易混淆总结:
总结1:如何区分含税价格和不含税价格?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价格是不含增值税的
②普通发票上的价格是含税的
③一般纳税人的销售价格如果没有特别指明,则是不含税的
④零售价格,如果没有特别指明,一般是含税的
⑤价外费用的价格是含税的
⑥对于一般纳税人企业而言其收取的加工费,如果题目没有特别的提示,则是按照不含增值税处理的
总结2:如何区分消费税中的生产环节和零售环节?
生产环节是由生产企业对外销售,不论销售给谁,都是生产环节。零售环节是指由面对最终消费者的销售环节,不论是谁在销售,只要是面对最终消费者,都属于零售环节。这两个环节可能有交叉,即生产企业面对最终消费者销售时,同时属于生产环节和零售环节,此时在生产环节征税的消费品,按生产环节的税率交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税的消费品,按零售环节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总结3:包装物押金在消费税中是怎么处理的呢?
①销售货物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如果单独记账核算,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②因逾期(1年为限)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征税。征税时注意两点:一是逾期包装物押金为含税收入,需换算成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二是征税税率为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
③酒类产品:啤酒、黄酒,按是否逾期处理。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押金,无论是否逾期一律并入销售额征税。
总结4: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收回是否征收消费税?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总结5:什么属于营业收入,什么属于营业外收入,是否作为广宣费的限额依据?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计算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均是销售(营业)收入,这个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免税收入。
①主营业务收入核算企业根据收入准则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核算企业根据收入准则确认的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等实现的收入。
②营业外收入核算的是企业非日常经营活动产生利得,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总结6:稿酬所得次都是怎么算的?
稿酬所得次的规定,参考下面表格掌握。
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
|
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 |
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税 |
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 |
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
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的收入 |
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税 |
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稿酬收入 |
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
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 |
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税 |
总结7: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征收怎么确定?
参考下面表格掌握:
类型 |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
持股期限≤1个月 |
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1个月<持股期限≤1年 |
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持股期限>1年 |
暂免个税 |
总结8:个人所得税房屋赠与情形及公式是什么?
参见下面表格掌握:
房屋赠与 |
税务处理 |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①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②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③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
除上述情形以外,房屋产|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一一按照“其他所得”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 |
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其他所得”应纳税额=(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20% |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 |
应纳税额=(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20% |
总结9:个人所得税著作权和著作使用权之前有什么区别?
著作的版权和著作权没有区别,是一样的,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
著作的版权和著作的使用权二者不一样,是有区别的。
①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定义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②提供著作的版权而取得的报酬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也是作者将作品的使用权提供给报社等取得的收入,只是将其独立出来作为一个单独的税目,除此以外的其他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也就是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中,包括两个所得,其中稿酬所得不按照特许权的使用费所得征税,而是按照稿酬所得征税。除此以外的其他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
第五天就不给你们安排任务了,关于税法给你们提醒几句话,面对税法你们要注意,仔细仔细,税法不难,就是比较零散,所以一定要仔细。
1、税法的大题,每年出题章节就那么几个,只要认真读题,头脑清晰,基本都是没有问题的。
2、首先说综合题,第一道都是增值税的题目,其中可能会夹杂着城建、教育附加、关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等一些小税种的计算,但这些也就占用一两问,无关紧要,对于增值税的大题,我们在做题时,要写出销项、进项、不可抵扣,然后再根据问题,把需要计算的加起来,这样做题,不容易遗漏。
综合题第二道,都是企税的题目,企税的题目无非就是计算会计利润,然后对扣除项进行调增调减。然后计算应纳税额。这里你们估计都没有问题,如果遇到某一小问的扣除项实在想不起来,也不要慌张,把其他作对,我们也是可以拿到80%的分数的。
3、然后说计算题,税法计算题有4道,固定有消费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这三道题目。剩下一个就是国际税收为主,夹杂着一两问增值税或者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对于国际税收的题目,我们需要做到的就是,不为难自己,看到题目,发现不会做,果断放弃,继续做后面的综合题,千万不要在不会做的题目上耽误太多时间,以免后面的题目做不完,造成不必要的丢分。
4、税法的综合题基本上各问之间都是独立的,所以就算其中几问有问题,也不影响其他!
5、所有BT学员应该知道考前干什么:看改错本,看一年的真题,做两道大题训练一下手感!然后快速吃饭,然后考前必须闭着眼睛休息一刻钟!
6、正式开考后先简单看一下试卷,特别是看一眼主观题是哪些题目。
看一眼主观题是哪些题目有什么意义呢?首先做到心中有数,然后就是主观题很多考点跟客观题是有联系的,这样到时候也可以提升做主观题的速度!
再做自己会做的题目,不去死抠题目。
你们要有个思维,你完全没见过的题目,读三遍还是没思维,就别去死扛,先往前走,因为这种题目你能得分的概率不太高!一定要优先把自己能得到的分数全部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