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及《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消费税征收的主要环节。一般情况下,消费税具有单一环节征税的特点,对于大多数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在生产环节征税后,流通环节不再缴纳消费税。
情形 |
是否缴纳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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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 |
销售时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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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自用 |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
不缴纳 |
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
移送时征收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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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
委托加工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提示】这里所说委托加工一定是委托方自己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否则就不是委托加工,而是生产应税消费品。
比如,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受托方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这些都不属于委托加工。
单位和个人进口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在进口环节要缴纳消费税。该环节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①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消费税税率统一为11%加0.005元/支(250元/标准箱、1元/标准条)。
②烟草批发企业之间销售的,不缴纳消费税。
③批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④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1)零售金银首饰(适用的税率5%)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简称“金银铂钻”)包括:
①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②钻石及钻石饰品;
③铂金首饰。
(2)零售超豪华小汽车(税率10%)
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考点收纳盒】
1.纳税环节角度
纳税环节 |
具体内容 |
纳税人 |
生产环节 |
生产环节 |
生产者 |
委托加工环节 |
委托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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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环节 |
境外→境内 |
进口的单位/个人 |
批发环节 |
批发商→零售商 |
卷烟批发商 |
零售环节 |
金银铂钻 |
零售商 |
超豪华小汽车 |
零售商 |
2.纳税次数角度
纳税次数 |
应税消费品 |
纳税环节 |
单环节纳税 |
金银铂钻 |
零售环节 |
一般消费品 |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其他环节不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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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环节纳税 |
卷烟 |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批发环节 |
超豪华小汽车 |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零售环节 |
税目及税率表
税目 |
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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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 |
卷烟 |
甲类卷烟,每条不含增值税≥70元 |
批发环节加征 11%+0.005元/支 |
56%+0.003元/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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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卷烟,每条不含增值税<70元 |
36%+0.003元/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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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茄烟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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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丝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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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 |
白酒 |
20%+0.5元/500g(或者500毫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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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含果啤) |
甲类,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不含增值税≥3000元 |
250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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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不含增值税<3000元 【提示】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也按此税目征收消费税 |
220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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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酒 |
240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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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酒(调味料酒不征收)(葡萄酒属于此类)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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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档化妆品 |
①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②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③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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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如黄金项链、钻戒) |
零售环节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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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如珍珠、碧玺、琥珀、珊瑚等) ②宝石坯是经采掘、打磨、初级加工的珠宝玉石半成品,对宝石坯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
生产环节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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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炮、焰火 |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征收消费税。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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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 |
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暂缓征收) |
题目告知(从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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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 |
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
题目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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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汽车 |
乘用车 |
包含驾驶员,≤9个座位 |
题目告知(从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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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轻型商用客车 |
包含驾驶员,10≤N≤23个座位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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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豪华小汽车 |
每辆售价≥13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
10%(零售环节加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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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不包括大型商用客车、大货车、大卡车 ②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征收消费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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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尔夫球及球具 |
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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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档手表 |
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10000元的各类手表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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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 |
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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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制一次性筷子 |
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和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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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木地板 |
①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和实木装饰板 ②未涂饰地板(白坯板、素板)和漆饰地板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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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 |
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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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料 |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
4% |
【记忆口诀】
两男两女戴着高档手表开车去打高尔夫,然后乘游艇去看烟花,坐在实木地板用木制一次性筷子吃饭
两男:烟、酒;
两女: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高档手表:电池;
开车:小汽车、摩托车、成品油;
打高尔夫:高尔夫球及球具;
游艇;烟花:鞭炮、焰火;
实木地板:素板、涂料地板;
木制一次性筷子;
【提示】
①不同种类卷烟支、条、箱的定额税率
税目 |
比例税率 |
定额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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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支 |
每标准条(每条200支) |
每箱(每箱25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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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类卷烟 |
56% |
0.003元/支 |
0.6元/条 |
150元/箱 |
乙类卷烟 |
36% |
0.003元/支 |
0.6元/条 |
150元/箱 |
批发环节 |
11% |
0.005元/支 |
1元/条 |
250元/箱 |
②白酒同时采用复合计税方法。白酒的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需要掌握计量单位之间的换算。
计量单位 |
500克或500毫升 |
1公斤(1000克) |
1吨(1000公斤) |
单位税额 |
0.5元 |
1元 |
1000元 |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具体规定同增值税)
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提示】
①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②对于从价定率计征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不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计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考点收纳盒】包装物押金的处理
押金种类 |
收取时,未逾期 |
逾期时 |
一般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押金 |
不缴增值税,不缴消费税 |
缴纳增值税,缴纳消费税(押金需换算为不含税价) |
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除啤酒、黄酒外) |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押金需换算为不含税价) |
不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
啤酒、黄酒包装物装物押金 |
不缴增值税,不缴消费税 |
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因为从量征收) |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不是生产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提示】实行从量定额计税的,消费税的计算只与销售数量有关,与销售价格无关,不存在通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消费税的问题。
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 |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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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抵投 |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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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首饰销售额 |
既售金银又售非金银 |
①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应分别核算 ②划分不清楚的或者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征收(不分别核算就得用高的税率计算交税,有惩罚性的意味) ③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不分别核算本来在该环节不缴纳消费税的也按金银首饰交税) |
成套销售 |
金银首饰和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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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同包装物销售 |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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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旧换新 |
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
【提示】
①增值税中的各种视同销售情形,均用近期同类应税销售行为的平均价格计税。
②消费税中除“换抵投”外的其他视同销售情形,用近期同类应税销售行为的平均价格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