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哥 】【BT每日推送 】2022-04-14 CPA 税法 第2章 增值税(四)

 

第二章 增值税

 

十、特定应税行为的增值税计征方法

(一)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不适用于: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适用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老项目选择、新项目;

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一般纳税人老项目、甲供工程、清包业务。

纳税人

方法

预缴(发生地)

申报(机构地)

一般
纳税人

一般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预征率)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9%-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简易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征收率)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

【提示】老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例题1·计算】位于甲省某市区的一家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乙省某市区提供写字楼和桥梁建造业务,2019年12月具体经营业务如下:

(1)该建筑企业对写字楼建造业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按照工程进度及合同约定,本月取得含税金额3000万元并给业主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该建筑企业将部分业务进行了分包,本月支付分包含税金额1200万元,取得分包商(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桥梁建造业务为甲供工程,该建筑企业对此项目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本月收到含税金额4000万元并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该建筑企业将部分业务进行了分包,本月支付分包含税金额1500万元,取得分包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要求:(1)计算业务(1)中建筑企业在乙省应预缴的增值税。

(2)计算业务(1)中建筑企业的销项税额。

(3)计算业务(2)中建筑企业在乙省预缴的增值税。

【答案】

(1)企业在乙省应预缴的增值税=(3000-1200)÷(1+9%)×2%=33.03(万元)

(2)企业在甲省某市申报的销项税额=3000÷(1+9%)×9%=247.71(万元)

(3)甲供工程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企业在乙省预缴的增值税=(4000-1500)÷(1+3%)×3%=72.82(万元)

 

(二)转让不动产

提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该办法。

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新老项目、自建和非自建)

(1)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项目性质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

机构所在地申报

非自建项目

增值税=转让差额÷(1+5%)×5%

同预缴

自建项目

增值税=出售全价÷(1+5%)×5%

同预缴

 

转让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

出售全价=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例题2·计算】A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在A县,2021年3月10日转让其2014年购买的一幢写字楼,取得含税转让收入3600万元。该写字楼位于B县,2014年购买时的价格为2500万元,保留有合法有效凭证,该办公楼资产原值260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150万元。该工业企业对于该项业务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请回答下列问题。

(1)A企业需要向哪个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缴多少?

(2)A企业需要向哪个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是多少?

【答案】

(1)A企业需要向B县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3600-2500)÷1.05×5%=52.38(万元)

(2)A企业应该向A县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应纳增值税=(3600-2500)÷1.05×5%=52.38(万元)

实际缴纳金额为52.38-52.38=0

 

(2)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2016年5月1日后取得(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新项目只能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项目性质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

机构所在地申报

非自建项目

增值税=转让差额÷(1+5%)×5%

应纳税额=出售全价÷1+9%)×9%-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自建项目

增值税=出售全价÷(1+5%)×5%

 

【例题3·计算】北京市某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12月30日转让其2016年6月购买的写字楼一层,取得转让收入1000万元。写字楼位于苏州市,纳税人购买时价格为777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为77万元。该纳税人2021年12月份的其他销项税额为70万元,进项税额为30万元,留抵税额为33万元,请回答下列问题

(1)A企业需要向哪个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缴多少?

(2)A企业需要向哪个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是多少?

【答案】

(1)苏州市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预缴税款=(1000-777)÷(1+5%)×5%=10.62(万元)

(2)北京市税务局申报纳税:应纳税款=1000÷(1+9%)×9%(转让不动产)+70(其他业务销项税额)-30(进项税额)-33(留抵税额)-10.62(预缴金额)=78.95(万元)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之外)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项目性质

征收率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

机构所在地申报

非自建项目

5%

增值税=转让差额÷(1+5%)×5%

同预缴

自建项目

增值税=出售全价÷(1+5%)×5%

同预缴

 
3.其他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向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个人销售自建自用的住房免税)

购买时间

税务处理

备注

<2年

全额5%(征收率)

①个体工商户应向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其他个人向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2

北上广深

非普通住宅

差额纳税5%

普通住宅

免税

非北上广深

免税

 

应纳税额(差额纳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购买住房价款)÷(1+5%)×5%

应纳税额(全额纳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三)不动产经营租赁税务处理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以下规定,但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1.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的税务处理

取得时间

计税方法

不动产所在地A与机构所在地B

税务处理

2016年
4月30日之前

简易计税

AB不同地

预缴:不动产所在地,租金÷(1+5%)×5%

申报:机构所在地,租金÷(1+5%)×5%-预缴

2016年
5月1日后

一般计税

AB不同地

预缴:不动产所在地,租金÷(1+9%)×3%(预征率)

申报:机构所在地,租金÷(1+9%)×9%-进项税额-预缴

 

【提示】

①同地不预缴,不同地预缴。

②如果采用简易计税,同上面原理,申报金额=预缴金额,实际缴纳金额为0(如果只有一个项目)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纳税人类型

房屋类型

税务处理

单位

同地不预缴,不同地预缴(处理同上表简易计税方法):

预缴:不动产所在地,租金÷(1+5%)×5%

纳税:机构所在地,租金÷(1+5%)×5%-预缴

个人工商户

非住房

住房

同地不预缴,不同地预缴:

预缴:不动产所在地,租金÷(1+5%)×1.5%

纳税:机构所在地,租金÷(1+5%)×1.5%-预缴

其他个人

非住房

租金÷(1+5%)×5%

住房

租金÷(1+5%)×1.5%

 

【提示】其他个人无预缴,住房征收率1.5%,不动产所在地申报纳税。

 

【例题4·计算】北京某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纳税人2013年购买了天津的商铺一层用于出租,购买时价格为500万元,取得《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纳税人每月收到的租金为10万元。假设该纳税人2021年12月份其他业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25万元。请计算该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应如何申报纳税?(纳税人对出租商铺业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案】2016年4月30前取得,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不同地:天津预缴,北京申报。

天津税务部门预缴税款=10÷(1+5%)×5%=0.48(万元)

北京应纳增值税金额=10÷(1+5%)×5%(出租业务)+25(其他业务)-0.48(预缴金额)=25(万元)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税务处理

适用:房企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包括土地开发和房屋开发)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计税方法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老项目)

简易计税方法
(新项目、老项目)

采取预收款方式
销售预缴税款

税额=预收款÷(1+9%)×3%(预征率)

税额=预收款÷(1+5%)×3%(预征率)

申报税款

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9%)×9%-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5%)×5%-预缴税款

含税销售额的
确定

含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含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考点收纳盒】

需要预缴情形

预缴税款的计算

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一般计税方法:(总包款-分包款)÷(1+9%)×2%

简易计税方法:(总包款-分包款)÷(1+3%)×3%

房开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一般计税方法:预收款÷(1+9%)×3%

简易计税方法:预收款÷(1+5%)×3%

非房企销售的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一致

一般计税方法:全额或差额÷(1+5%)×5%

简易计税方法:全额或差额÷(1+5%)×5%

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一致

一般计税方法:含税销售额÷(1+9%)×3%

简易计税方法:含税销售额÷(1+5%)×5%或1.5%

 

(五)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计征方法(2022年新增)

1.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1)发生实物黄金交易行为的分理处、储蓄所等应按月计算实物黄金的销售数量、金额,上报其上级支行。

(2)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应依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各支行应按月汇总所属分理处、储蓄所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本支行的实物黄金销售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计算增值税预征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预征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3)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月汇总所属地市分行或支行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进项税额,按照一般纳税人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根据已预征税额计算应补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税额=应纳税额-预征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其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预征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的,在下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4)从事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各级金融机构取得的进项税额,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划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5)预征率由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2.金融机构所属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销售实物黄金时,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银行自制的金融专业发票,普通发票领购事宜由各分行、支行办理。

3.金融机构从事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的贵金属交易业务,可比照销售个人实物黄金,实行统一清算缴纳的方法;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金融机构,可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相关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一、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计算

(一)适用范围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的应税销售行为可以选择或必须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二)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其中: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十二、进口货物增值税税务处理

(一)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及应纳税额计算

征税范围

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

纳税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承受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适用税率

进口环节的“货物”税率同国内“货物”税率(13%、9%),不适用于征收率

应纳税额的计算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关税完税价格×(1+关税税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增值税税收政策

纳税义务人

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

代收代缴义务人

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

计征限额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

税率

限额以内

关税:税率暂设为0%

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超过限额

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十三、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类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①对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属于规定范围的农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正常征税。

②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和设备(注意“直接”)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没有外国公司和外国个人)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注意“组织”)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注意:这里仅指自然人,单位不享受这一优惠)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项目
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2022年新增):

①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本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②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

③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④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

⑤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⑥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

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当月起,不再享受本即征即退政策。

⑦纳税人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

a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

b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 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出现上述情形的,自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6个月内不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上述情形,自第二次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相关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重新申请办理退税事宜。

2..免征蔬菜流通环节的增值税

①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②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③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各种蔬菜罐头不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

3..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2022年调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①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②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4..其他

①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②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

③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④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营改增”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民生相关

(老幼病残死结婚教育)

①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②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③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④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⑤殡葬服务

⑥婚姻介绍服务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宗教文化体育

①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②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③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个人提供服务

①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②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③个人转让著作权

利息收入

①国家助学贷款

②国债、地方政府债

③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⑤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⑥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金融商品转让

①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内地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②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③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④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⑤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保险

①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②再保险服务

③国际航运保险业务

担保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国家财政

①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③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性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军队相关

①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科技、农业相关

①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②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③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运输、邮政

①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②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

③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

土地、不动产
相关

①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②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③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包括:

a.离婚财产分割;

b.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 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c.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四)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

软件产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

管道运输

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十四、出口和跨境业务增值税的退(免)税和征税

(一)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退(免)税基本政策

政策类型

含义

①退(免)税

出口免税并退税(零税率)

免销项税额、退进项税额

②免税

出口免税不退税

免销项税额、不退进项税额

③征税

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二)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范围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范围

①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②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以下统称特殊区域)等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③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比如免税店等

④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⑤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等

生产企业视同出口自产货物的条件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①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②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③纳税信用等级A级

④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⑤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2.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退(免)税办法

适用企业和情况

基本政策规定

企业类型

具体情况

免抵退税

生产企业

①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免退税

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

①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

②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

③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3.出口退税率

我国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分为五档,即13%、10%、9%、6%和零税率。

一般情况下,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如13%,9%。

4.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的增值税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

我们还是按照前面的那幅图来分析一下:

首先,我们要明白按照“免、抵、退”税计算退税额,退税率和国内增值税的征收率有差额。

【例题5·计算】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3%,退税税率为10%,2019年5月的有关经营业务为: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26万元通过认证。上月末留抵税款3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3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答案】

①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3%-10%)=6(万元)

②当期应纳税额=100×13%-(26-6)-3=-10(万元)

③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0%=20(万元)

④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即该企业当期应退税额=10(万元)

⑤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20-10=10(万元)

 

【例题6·计算】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3%,退税税率为10%。2019年7月有关经营业务为:购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4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52万元通过认证。上期末留抵税款5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3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

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答案】

①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3%-10%)=6(万元)

②当期应纳税额=100×13%-(52-6)-5=13-46-5=-38(万元)

③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0%=20(万元)

④当期应退税额=20(万元)

⑤当期免抵税额=20-20=0(万元)

⑥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为18(38-20)万元。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增值税免退税的计算方法(免退)

商贸企业采取的“免退”政策,就比较简单,还是先看图:

 

从图上可以看出商贸企业的退税非常简单,直接是“购买价格×税率”即可以求出退税额。在本图中的C企业就是退还26万元即可。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例题7·计算】某进出口公司2019年6月购进牛仔布委托加工成服装出口,取得牛仔布增值税发票一张,注明计税金额10000元;取得服装加工费计税金额2000元,受托方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费用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为13%。计算当期应退的增值税税额。

【答案】应退增值税=(10000+2000)×13%=1560(元)

 

(三)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政策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软件产品

(5)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6)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7)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8)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免税)

(10)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2)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和工程监理服务。

(2)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3)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4)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5)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6)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9)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10)向境外单位提供或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应税服务:电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商务辅助服务、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11)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12)属于以下情形的国际运输服务

①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②以水路、公路、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

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

适用对象

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及行政技术人员(除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永久居留的人员)

适用范围

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的货物与服务范围,包括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属于合理自用范围内的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含修理修配劳务,下同)

不适用情形

①购买非合理自用范围内的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

②购买货物单张发票销售金额(含税价格)不足800元人民币(自来水、电、燃气、暖气、汽油、柴油除外),购买服务单张发票销售金额(含税价格)不足300元人民币

③个人购买货物和服务(除车辆和房租外),每人每年申报退税的销售金额(含税价格)超过18万元人民币的部分。

④增值税免税货物和服务

退税计算

申报退税的应退税额,为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增值税发票上未注明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发票金额(含增值税)÷(1+增值税适用税率)×增值税适用税率

 
(五)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退税政策

离境退税政策是指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的政策

适用主体

境外旅客: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退税物品

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但不包括禁止、限制出境物品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等

退税条件
(同时符合)

①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

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

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

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

退税率

适用税率为13%的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

适用税率为9%的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退税计算

应退增值税额=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税金额)×退税率

退税方式

退税方式有两种:现金退税和银行转账退税

未超过10000元:自行选择退税方式

超过10000元:银行转账退税

十五、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项目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规定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为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进口货物

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代扣代缴

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具体规定

直接收款方式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预收货款方式

(货物)

货物发出的当天

②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

①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销售劳务

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代销业务除外)

货物移送的当天

提供租赁服务采取
预收款方式

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从事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视同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以下情况:

①小规模纳税人;

②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三)纳税地点

纳税人

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

一般情况

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
县(市)

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外县(市)经营

①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③仍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非固定业户

①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进口货物

报关地海关

扣缴义务人

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十六、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1.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4.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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