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学习框架】
一、物权变动的基本表现
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变更+物权的消灭
二、物权取得的具体表现
【该知识点在法考中如何考】
区分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教你一招快速破题】
记住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的类型。
一、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1.法律行为是否成立与生效,依照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规范判断;
2.物权变动是否发生,依照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规范判断;
3.因欠缺公示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但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受影响。
【教你一招快速破题】
(1)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案例中,如果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法考中常考的问题包括:第一,物权变动是否发生?第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或赠与合同是否有效?第三,买受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一) 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二)不动产公示方法—登记
三、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规制
2. 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规制(例外)
例外一:部分权利质权的设立=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设立登记。
例外二:动产抵押权/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立无须登记:抵押合同有效+处分权=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抵押权/浮动抵押权的设立。但是,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二)动产公示方式—交付
(三)多重买卖的特殊规则
1.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
2.出卖人就同一特殊动产(船舶、航空器、机动车)订立多重买卖合同。
四、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学习框架】
一、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的事实。
二、添附
三、拾得遗失物
四、善意取得
一、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二、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学习框架】
第二节 地役权
一、概念
为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依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其从属于需役地,随需役地上的物权同时转让而转让。
二、设立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