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四章: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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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人的基本原理

一、概念与特征

1.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
特征:

a.人格独立:可以自己名义从事各种活动.

b.财产独立: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其设立人,由法人对其享有所有权;

c.责任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

二、法人的运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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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的设立

1.设立人与法人的关系(重点)

设立中以法人名义对外签约

  • 立成功=法人担责
  • 立失败=设立人连带

设立中以设立人个人名义对外签约

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2.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处理: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二)法人的合并与分立

法人合并

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

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真题链接】

(2017年卷三第53题)黄逢、黄现和金耘共同出资,拟设立名为“黄金黄研究会”的社会团体法人。设立过程中,黄逢等3人以黄金黄研究会名义与某科技园签署了为期3年的商铺租赁协议,月租金5万元,押3付1。此外,金耘为设立黄金黄研究会,以个人名义向某印刷厂租赁了一台高级印刷机。关于某科技园和某印刷厂的债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某科技园的租赁债权消灭

B.即便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某科技园就租赁债权,仍可向黄逢等3人主张

C.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就某科技园的租赁债务,由黄逢等3人承担连带责任

D.黄金黄研究会成立后,某印刷厂就租赁债权,既可向黄金黄研究会主张,也可向金耘主张

【答案】BCD

【解析】法律关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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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法律关系图可知,商铺租赁是以黄金黄研究会的名义与科技园签订的,而印刷机租赁是以“金耘”的个人名义签订的。再根据上面我们所学的知识点可知:(1)设立中以法人的名义对外签约的:设立成功的,法人担责;设立失败的,设立人担责;(2)设立中以设立人个人名义对外签约的,设立成功的,债权人有选择权。因此,本题中,科技园可以向设立人主张债权或者向多个设立人主张连带债权,A错误,BC正确;而印刷厂则可以向黄金黄研究会主张租赁债权,也可以向金耘主张租赁债权,其有选择权。
 

三、法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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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人的类型

一、学理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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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分类(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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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利法人
 
1.概念:目的营利+分配利润,两者缺一不可!
2.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3.基本规则:
(1)办理登记是成立营利法人的前提。营利法人的成立时间: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2)法人机构:营利法人必须具备权力机构、执行结构和法定代表人,可以设立监督机构。
 
(二)非营利法人
1.概念:判断非营利法人的关键点不在于其是否具有营利的目的,在于是否分配利润.
2.非营利法人的类型与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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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殊规则

(1)关于捐助法人的特殊规则:

①捐助人的知情权与建议权;
捐助法人的撤销权: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作出的决定违反捐助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2)关于非营利法人的特殊规则: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分配剩余财产;其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不能按照法人章程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三)特别法人

1.机关法人;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3.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真题链接(一)】

(2015年卷三第1题)甲以自己的名义,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设立以资助治疗麻风病为目的的基金会法人,由乙任理事长。后因对该病的防治工作卓有成效使其几乎绝迹,为实现基金会的公益性,现欲改变宗旨和目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作出决定即可,因甲是创始人和出资人

B.乙作出决定即可,因乙是法定代表人

C.应由甲的家庭成员共同决定,因甲是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的

D.应由基金会法人按照程序申请,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答案】D

【解析】A选项: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可知,基金会的宗旨和目的规定于基金会章程之中,想要改变的,必须通过修改章程进行。而修改基金会的章程必须经过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因此,A选项错误。基金会法人章程的变更,并不是由理事长一人决定的,而须经过章程修改及报批等程序。B选项:同A选项的分析,错误。C选项:这个选项是大部分考生容易选错的一个选项,关键在于没有看清或看懂题目。第一,甲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因此家庭成员全部属于实际出资人,对该家庭共有财产的用途应当由家庭成员共同决定。第二,题目中问的是“现欲改变该基金会的宗旨和目的”,这句话讲的是什么意思?也就是题目问的不是你们家决定家庭共有财产怎么用,而是已经决定的是设立基金会并且已设立完毕,现在是问要改变这个基金会的性质,需要怎么办?因此,又回到了A选项的分析上面,改变基金会的性质需要通过修改章程、报批等程序。关键在于读懂题目!D选项:同A选项的分析,正确!

【真题链接(二)】

(2014年卷三第4题)宗某患尿毒症,其所在单位甲公司组织员工捐款20万元用于救治宗某。此20万元存放于专门设立的账户中。宗某医治无效死亡,花了15万元医疗费。关于余下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应归甲公司所有              B.应归宗某继承人所有

C.应按比例退还员工            D.应用于同类公益事业

【答案】D

【解析】这道题目的破题关键点在于如何认定员工捐款行为的性质。学理上认为,员工的捐款行为属于公益捐赠,公益捐赠行为实施后,其捐款不能再退还给捐赠人。而在实务中,将对特定人进行募捐而单独设立的接受捐助账户的,类推适用公益捐赠进行处理。在本题中,员工捐赠的目的是为了救助患者,从尊重员工的特点捐赠目的出发,余下的五万元捐款不能归甲公司或宗某继承人所有,应当用于同类公益事业才符合捐赠人的捐赠目的。所以,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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