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章:自然人

o_1c8hgp9b61kdc19p4td91tft3bv7.png
 

第一节     民事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你有没有资格?)

(一)概念 :指自然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所有的自然人均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二)开始与终止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瞻前顾后”判断胎儿与死者)
o_1c8hi54q811oo12plrmo1nos4tc.png

               
             
 
 
   

1.出生与死亡时间的证明:判断出生、死亡时间的顺序:先出生、死亡证明再户籍登记或其他身份登记,另有证据推翻的除外。

 

2.胎儿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3.死者:死者的名誉、隐私等人格利益仍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死者的近亲属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二、民事行为能力(你有权利后能否独立实施?)

(一)概念:指自然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二)具体种类及行为效力

o_1c8hi7m90jtmm8s1cml13894m9m.png

【教你一招快速破题】

1.对于区分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同学们做题时,一旦看到题目或选项中有描述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时需要警惕,以及如果题目给定了年龄、精神状态等条件时也需要警惕!

首先,识别考点;然后,避免入坑。记住一句话,可以完美避免入坑,即所有自然人皆能享受民事权利,但不一定能通过自己的行为享受民事权利,精神、年龄等只对判断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有用,对于判断是否具备民事权利能力没用,只看你是不是“活着”!!

2.对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前提即判断该行为是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这里放在第五章重点讲解,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3.对于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及对应的法律后果,需要同学们理解后加以记忆,同时注意一些老师上课提示的一些细节性问题。

【真题链接】

(2017年卷三第2题)肖特有音乐天赋,16岁便不再上学,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肖特成长过程中,多有长辈馈赠:7岁时受赠口琴1个,9岁时受赠钢琴1架,15岁时受赠名贵小提琴1把。对肖特行为能力及其受赠行为效力的判断,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肖特尚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B.受赠口琴的行为无效,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C.受赠钢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D.受赠小提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答案】B

【解析】A选项: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主要生活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A错误;B选项:受赠钢琴时肖特7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从事的所有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B正确;C选项:受赠钢琴时肖特9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和纯获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本题中接受钢琴赠与属于纯获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C错误;D选项:受赠小提琴时肖特15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D错误。

(三)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与恢复

1.申请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申请恢复限制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完全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节 监护

一、监护人的设立(如何确定我的保镖)

(一)法定监护

1.针对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其监护人的有:按照先后顺序分别为:①父母;②祖父母、外祖父母;③兄、姐;④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同意);⑤民政部门、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2.针对非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成为其监护人的有:按照先后顺序为: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其他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⑤民政部门、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二)协议监护(意定监护)

1.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注意应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指定监护

1.遗嘱指定监护(新增):
①仅适用于监护人是父母的场合②遗嘱本身必须有效;③被指定人有监护能力;④被指定人同意担任监护人。 

2.由相关组织指定监护:对于监护有争议时,才存在指定监护的问题。
①有关组织的范围: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民法院。
②指定的原则: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③指定期间的临时监护问题: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二、监护人的职责(我的保镖是干什么的)

1.职责范围:代理+保护。

2.履行监护职责应遵循的原则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客观上判断)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3.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后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四、监护资格的撤销与恢复

(一)监护资格的撤销

1.谁可以申请撤销?包括一切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等。

2.什么理由可以撤销?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①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②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③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3.向谁申请撤销?人民法院。

4.其他:
①上述所具备申请撤销监护资格的个人和机构在具备可撤销监护的事由存在的情况下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②被撤销人继续履行监护之外的其他义务。

(二)监护资格的恢复
1.同时符合如下条件:①仅限于父母或子女担任监护人的;②确有悔改表现;③经本人申请;④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⑤不得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
 
【真题链接】
(2017年卷三第51题)余某与其妻婚后不育,依法收养了孤儿小翠。不久后余某与妻子离婚,小翠由余某抚养。现余某身患重病,为自己和幼女小翠的未来担忧,欲作相应安排。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余某可通过遗嘱指定其父亲在其身故后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B.余某可与前妻协议确定由前妻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C.余某可与其堂兄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堂兄为自己的监护人

D.如余某病故,应由余某父母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答案】ABC

【解析】读题,第一步画法律关系图(上课时老师带着同学们画);第二步,注意该题中暗藏的两个前提,即:生与养一样+离与不离一样。具体来说:(1)养子女与生子女具有同等地位。根据《收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知,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2)不管离婚与否,不影响父母对子女的监护与抚养义务。因此,本题中,孤儿小翠和余某及余某的妻子之间成立收养关系,其权利义务等同于生父母子女。余某、余某妻子离婚后,也不会因此影响小翠的法律地位,她依旧是余某与其妻子的孩子。接着再结合监护制度的知识点具体分析四个选项:

A选项:考察遗嘱指定监护制度。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可知,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本题中,余某可以通过遗嘱指定其父亲在其去世后担任小翠的监护人,A正确。

B选项:考察协议监护制度。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条之规定可知,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本题中,虽然余某与其妻子离婚,但双方仍然是小翠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因此,当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产生争议时,可以协议确定监护,B正确。

C选项:考察协议监护制度。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可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本题中,余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与其堂兄事先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堂兄为其监护人,C正确。

D选项:父母是未成年孩子的第一顺位的法定监护人,因此D错误。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一失踪期限问题(自然人下落不明满 2 年)

【该知识点在法考中如何考】

判断并计算失踪期限的问题。

【教你一招快速破题】

第一步,找到失踪时间的起算点:自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但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第二步,计算宣告失踪的两年期限;第三步,与题目给定的时间对比,判断正误。

(二)利害关系人

包括:被申请人的近亲属以及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三)法定程序

法院受理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前届满仍无下落的,法院宣告该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

(四)法律后果
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o_1c8hie5e3qi81es51uto4hvviar.png
(六)宣告失踪的撤销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时间

1.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满 4 年;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下落不明满 2 年;

3.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但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不受 2 年时间的限制,可直接申请。

)利害关系人问题

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无顺序限制;对同一个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的,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三)法定程序

法院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原则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一年,但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三个月

)法律后果

1.拟制死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日期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未确定死亡日期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自然人并未死亡但被宣告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后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法律关系的消灭:

身份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财产关系:按照继承制度发生继承。

(五)宣告死亡的撤销

1.撤销宣告死亡的条件:①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定知道他没有死亡 + ②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 ③人民法院依法撤销

2.撤销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身份关系:A.自行恢复夫妻关系,除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之外;B.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财产关系: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无法返还原物的,应当给予补偿。

损害赔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原物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真题链接(一)】

(2016年卷三第51题)甲、乙为夫妻,长期感情不和。2010 年 5 月 1 日甲乘火车去外地出差,在火车上失踪,没有发现其被害尸体,也没有发现其在何处下车。2016 年 6 月 5 日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甲死亡。之后,乙向法院起诉要求铁路公司对甲的死亡进行赔偿。关于甲被宣告死亡,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1. 甲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财产
  2. 甲、乙婚姻关系消灭,且不可能恢复
  3. C.2016 年 6 月 5 日为甲的死亡日期
  4. 铁路公司应当对甲的死亡进行赔偿

【答案】AC

【解析】

A选项: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所以2016年6月五日是甲的宣告死亡时间,宣告死亡后继承开始,因此甲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财产。因此,A正确。

B选项:《民法总则》第51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并未提到乙再婚或是不愿意恢复,因而甲与乙之间的婚姻关系有可能恢复。因此,B选项错误。

C选项:《民法总则》第48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根据新法,判决作出之日或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为死亡日期。但是题干说明2016年6月5日法院宣告甲死亡,此时依旧适用旧法,即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甲死亡,所以甲的死亡日期为2016年6月5日。因此,C正确。

D选项:《合同法》第302条:“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的健康原因造成或者承运人能够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铁路公司如能够证明是旅客自身的健康原因造成或者承运人能够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则不承担责任。因此,D选项错误。

【真题链接(二)】

(2017年卷三第52题)甲出境经商下落不明,2015年9月经其妻乙请求被K县法院宣告死亡,其后乙未再婚,乙是甲唯一的继承人。2016年3月,乙将家里的一辆轿车赠送给了弟弟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016年10月,经商失败的甲返回K县,为还债将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一套夫妻共有住房私自卖给知情的丁;同年12月,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B.乙有权赠与该轿车

C.丙可不返还该轿车                                       D.甲出卖房屋的行为无效

【答案】ABC

【解析】

A选项:根据《民法总则》第51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被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因此,本题中,甲被宣告死亡,后又被撤销宣告死亡的,其妻子没有再婚,也没有书面声明,因此,甲乙婚姻关系自行恢复,A正确。

B选项:根据《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本题中,甲的一半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发生继承。而甲的老婆乙是甲的唯一继承人,因此,0.5辆轿车(从老公处继承来的)+0.5辆轿车(夫妻共同财产,老婆自己的部分)=1辆轿车。所以,乙将轿车赠与给丙属于有权处分,B正确。

C选项:对于“死者归来”财产的处理,采用区分原则,即:如果继承人继承的财产还在的,那么就原路退回;如果继承人继承的财产已经做了处理的,那么对于合法取得财产的第三人就不能要求其退回。因此C正确。

D选项:“活死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D错误。

发表回复
你还没有登录,请先登录注册

阅读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