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可以通过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乘以该土地所在地段的适用税额求得。其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二、税收优惠
(一)法定免税
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2.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学校的教学楼、操场、食堂等用地)
(1)包括实行全额预算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2)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1)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2)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4.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非社会性的公共用地不能免税,如企业内部绿化、广场、道路用地不免。
5.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农副产品加工厂占地和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的生活、办公用地不包括在内。(限于生产用地)
6. 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其他减免税优惠
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 |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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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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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地 |
安全防范用地 |
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可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依地方规定) 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依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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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用地 |
1)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2)厂区以外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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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设施用地 |
水利设施及其管扩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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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机场用地 |
1.机场飞行区用地、场内外通信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在机场道路中,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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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场、盐矿用地 |
1.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或给予定期减征、免征的照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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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用地 |
1.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2.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3.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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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站用地 |
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信设施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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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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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收取采暖费相关税收政策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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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相关税收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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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相关税收政策 |
1.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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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用地 |
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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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自用土地的税收优惠 |
1.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铁路行业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交通部门的港口的码头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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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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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 |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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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相关税收政策 |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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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税优惠 |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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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居住房屋、房管部门、集体和个人举办学校等 |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等的征免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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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客运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2022年新增) |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三、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情形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购置新建商品房 |
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
购置存量房 |
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
出租、出借房地产 |
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
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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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征用的耕地 |
为避免对一块土地同时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新征用的非耕地 |
批准征用次月起 |
【BT提醒】使用城镇土地,一般是从次月起发生纳税义务,只有新征用耕地是在批准使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纳税。
(二)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
1.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纳税地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纳税人在同一省跨地区使用土地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纳税地点。
3.纳税申报: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须于批准新征用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