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税务师税法二每日推送: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

本章框架:


 

考点1:征税范围

【考察频次】11次

【考察方式】判断哪些所得需要缴纳个税

【知识精华】


 

一、综合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本职)

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下列所得也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

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

③个人按照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不征税项目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劳务报酬所得(兼职)

【提示】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是判断一种收入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重要标准。如演员从剧团领取工资,教师从学校领取工资,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如演员自己“走穴”,教师受聘于培训班取得的课酬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1)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免征增值税)

(2)董事费收入:

①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②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按工资薪金征税(与个人工资合并)。

(3)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报酬所得。

(4)【特殊】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3.稿酬所得(出版、发表)

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按“稿酬所得”项目征税。

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按“稿酬所得”项目征税。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1)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税。

(2)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纳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3)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税。

(4)我国将个人提供和转让专利权取得的所得,都列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

二、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者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的所得。承包项目可分为多种,如生产经营、采购、销售、建筑安装等各种承包。转包包括全部转包或者部分转包。

(1)承包、承租人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纳入年度综合所得;

(2)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的,按经营所得征税。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征税项目

不征税项目

①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

②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以及出租车归个人所有,但向挂靠的出租汽车公司缴纳管理费的驾驶员取得的收入

①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

②兼营上述“四业”并且“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③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的所得

【提示】关于出租车司机缴纳个税的总结

(1)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按“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2)出租车属于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所有: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注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储蓄存款利息、个人结算账户利息所得税暂免

2.职工个人取得量化资产

 

3.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企业为股东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名下,其实质是对股东进行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名下的车辆也是为企业经营使用,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财产租赁所得

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对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视同“财产租赁所得”。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五、财产转让所得

1.股票转让所得

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股份制还处于试点阶段,经国务院批准,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注意股票不等同于股权)

2.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1)取得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2)转让时——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出售自有住房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免税。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六、偶然所得

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税,超过1万的全额征税。

2.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1】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不征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况——与企业销售直接挂钩的礼品赠送、折扣折让

(1)给个人的价格折扣、折让;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2.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况——赠送礼品与销售不直接挂钩,带有随机、额外、偶然的特点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提示2】房屋赠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1.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受赠人缴税的情况

除以上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应按“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此处较特殊,赠与人不缴纳个税,而由受赠人缴纳个税。)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考点2:应纳税额的计算

【考察频次】17次

【考察方式】计算应缴纳的个税

【知识精华】

1.居民个人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方法

(1)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它扣除

累计减除费用,按照每月5000元乘以纳税人当年截止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中,除大病医疗之外,其他专项附加扣除可由纳税人选择在预扣预缴税款时进行扣除。

(2)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税款计算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或每月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适用三级超额累进预扣率(见下表)和20%的比例预扣率,按次或按月计算每项所得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20%

①收入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②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③预扣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的三级超额累进预扣率(见下表),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

级数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的部分

40

7000


 

3)预扣预缴的优化

1.自2020年7月1日起,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例如,首次参加工作的应届毕业生)

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2.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①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②上一纳税年度1~12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

③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如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3.自2020年7月1日起,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税款计算方法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2.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计算方法

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 -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年度已预缴税额

3.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与居民个人相同的是: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不同的是:

(1)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按月计征,目前也不允许非居民个人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5000元

(2)非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按次计征。

 

考点3:税收优惠

【考察频次】16次

【考察方式】免征个人所得税

【知识精华】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级别、用途)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

4.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5.福利费(生活补助费)、抚恤金、救济金(生活困难补助费)。

6.保险赔款。

7.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8.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9.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10.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1.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12.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简称“四业”),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3.个人举报、协助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14.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15.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16.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其取得的无论我方或外国支付的工资、薪金和生活补贴。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17.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8.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所得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19.对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0.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的税收优惠。

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1.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的税收优惠。

为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自2019年4月3日起,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实施如下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三年(36个月)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三年内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22.对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的外籍雇员、官员、教练员、训练员以及其他代表在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临时来华,从事与北京冬奥会相关的工作,取得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或认定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23.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起,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人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4.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烈属的所得。

(2)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注意】

1.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一级人民政府规定;

2.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才适用减税规定,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和承租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考点4:特殊情形下个税的计税方法

【考察频次】16次

【考察方式】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知识精华】

特殊事项一: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征税问题

1.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内容

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2.基本计税规则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居民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上述方法执行。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现金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照税法规定纳税。

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上述规定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特殊事项二: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金的个税处理

种类

含义

个税处理方式

解除劳动关系

未到劳动合同规定时间,企业提前解除

(1)企业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用,免征个税。

(2)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简单的说就是3倍以内免税,超过3倍以外单独缴税,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3)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政府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予以扣除。

提前退休

在没有达到国家或企业规定的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简单的说就是分到每年,按照综合所得纳税

内部退养

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团在改革过程实行内部退养

(1)实行内退的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照“工资薪金”项目征税。

(2)对于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在办理内退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当月领取的工资、薪金合并后减除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

简单地说全额一次性征税,要跟本月工资、薪金合并去寻找税率

特殊事项三: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缴费环节

(1)企业缴费部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纳的年金在记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基数标准: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2.投资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领取环节

(1)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纳税。按年领取,适用年度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缴纳;按季度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到各月,或者月度领取的年金,适用月度综合所得税率表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一次性领取

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账户余额,均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特殊事项四: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办法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按照下列公式和要求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上述公式计税。

 

特殊事项五:无住所个人税款的计算

(一)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无住所个人的工薪所得(非高管)

居住时间(非高管)

来自境内的工薪所得

来自境外的工薪所得

工资薪金收入额计算公式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

 

不超过90天

×(免税)

×(不在我国纳税)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境内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公历天数

 

超过90天不满183天

×(不在我国纳税)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公历天数

 

满183天连续不满6年

×(免税)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公历天数)

 

满6年,从第7年起

若第7年以后某一纳税年度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来源于境内所得由境外承担的部分免于缴纳个税;不满183天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

【注意】

1.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2.非居民个人为高管人员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的情形。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高管人员,境内支付部分,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情形。

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部分外,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技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二)关于无住所居民个人税款计算的规定

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度终了后,应将年度工资、薪金收入额,劳务报酬收入额,稿酬收入额,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汇总,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按照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年度工资薪金收入额+年度劳务报酬收入额+年度稿酬收入额+年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中的年度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分别按年度内每月工资薪金以及每次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合计数额计算。

无住所居民个人在计算综合所得收入额时,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其中,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外籍个人的,2022年1月1日前计算工资薪金收入额时,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八项津补贴优惠政策,也可以选择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但二者不可同时享受。

(三)关于非居民个人税款计算的规定

1.非居民个人当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以当月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2.非居民个人1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单独按照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每一个非居民个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使用一次。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

3.非居民个人1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单独按照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一个公历年度内的股权激励所得应合并计算),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合计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已纳税额

4.非居民个人取得来源于境内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税法规定的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四)关于无住所个人适用税收协定

1.关于无住所个人适用受雇所得条款的规定

(1)无住所个人享受境外受雇所得协定待遇

无住所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享受境外受雇所得协定待遇的,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就是仅对境内所得交税)

(2)无住所个人享受境内受雇所得协定待遇。

境内受雇所得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受雇所得条款规定,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的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内从事受雇活动取得受雇所得,不是由境内居民雇主支付或者代其支付的,也不是由雇主在境内常设机构负担的,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就是仅对境内所得,境内支付部分交税)

2.关于无住所个人适用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

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条款规定,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取得的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或者营业利润符合税收协定规定条件的,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关于无住所个人适用董事费条款的规定

对方税收居民个人为高管人员,该个人适用的税收协定未纳入董事费条款,或者虽然纳入董事费条款但该个人不适用董事费条款,且该个人取得的高管人员报酬可享受税收协定受雇所得、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条款规定待遇的,该个人取得的高管人员报酬可前述2项规定执行。

(注意:董事费条款:只要中国支付,不管人在哪,中国均有权征税。)

 

特殊事项六: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的个人所得税

1.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者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者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特殊事项七: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

1.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上述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外籍个人津贴包括: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探亲费仅限于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

2.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特殊事项八:远洋船员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远洋船员执行如下个人所得税政策:

1.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远洋船员可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税款或者次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特殊事项九:商业健康保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1.政策内容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适用对象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考点5:征收管理

【考察频次】7次

【考察方式】纳税申报地点 征收管理

【知识精华】

一、源泉扣缴

(一)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三)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

税务机关对应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按年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二、自行纳税申报管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二)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0000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0000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三)纳税申报期限及地点
 

纳税人情况

申报期限和申报地点

综合所得

1.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经营所得

1.按年计算,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

2.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1.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取得境外所得

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

非居民个人在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四)纳税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采用远程办税端、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纳税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四、反避税规定

(一)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形

1.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2.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3.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二)反避税措施

针对上述情形,税务机关依照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依法加收的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申报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税款纳税申报期满次日起至补缴税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日加收。纳税人在补缴税款期限届满前补缴税款的,利息加收至补缴税款之日。

五、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一)年度汇算的内容

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依据税法规定,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纳税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1.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2.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上述第1、2条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仅适用于2019年和2020年。

(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1.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0000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2.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0年度发生的,且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1.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2.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3.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五)年度汇算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1.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2.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1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补充提供其2020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简称受托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

(六)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纳税人以及代办年度汇算的扣缴义务人,需将年度汇算申报表以及与纳税人综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缴税额或税收优惠等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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