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增值税 (一)
一、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销售服务”类目的详细规定
服务 |
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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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服务(9%) |
(1)一般规定 ①陆路运输服务(如: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 ②水路运输服务(如: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 ③航空运输服务(如: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航天运输服务) ④管道运输服务 (2)特殊规定 ①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②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③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中,发包方和承包方均按“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④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中,互换的双方均按“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BT提醒】水路运输的光租服务、航空运输的干租服务属于“有形动产租赁” 【过关笔记】“程”不“期”我,要加入,“光”“干”司令,没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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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服务(9%) |
(1)邮政普遍服务 |
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 |
(2)邮政特殊服务 |
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的寄递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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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邮政服务 |
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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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服务(9%+6%) |
(1)基础电信服务 |
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
(2)增值电信服务 |
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限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以及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等业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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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9%) |
(1)工程服务 |
—— |
(2)安装服务 |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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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修缮服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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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装饰服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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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建筑服务 |
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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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①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②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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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6%) |
(1)贷款服务 |
①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②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 【BT提醒】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
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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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服务 |
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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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金融商品转让 |
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BT提醒】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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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服务 (租赁服务:13%+9%,其他:6%) |
(1)研发和技术服务 |
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
(2)信息技术服务 |
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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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化创意服务 |
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BT提醒】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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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物流辅助服务 |
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BT提醒】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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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租赁服务 |
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①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②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③水路运输的光租服务、航空运输的干租服务属于“有形动产租赁” 【BT提醒】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金融服务”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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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鉴证咨询服务 |
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BT提醒】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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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广播影视服务 |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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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商务辅助服务 |
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BT提醒】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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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现代服务 |
①纳税人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修保养服务,按“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②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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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务 |
(1)文化体育服务 |
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
(2)教育医疗服务 |
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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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旅游娱乐服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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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餐饮住宿服务 |
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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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居民日常服务 |
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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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生活服务 |
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
二、境内销售的界定
事项 |
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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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销售 |
货物 |
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
其他 |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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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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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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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在境内销售 |
一般规定 |
(1)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
(2)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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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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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单位或个人发生的 |
(1)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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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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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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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
三、视同销售的征税规定
事项 |
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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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货物 |
代销 |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
货物移送 |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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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 |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BT提醒】将外购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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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货物 |
①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②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③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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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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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四、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征税 项目 |
罚没物品 |
执罚部门和单位 |
上缴财政 |
不征税 |
经营单位、指定销售单位等 |
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 |
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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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票证收入 |
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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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票费 |
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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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贴收入 |
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 |
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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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其他情形 |
不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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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 项目 |
①存款利息 ②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 ③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后,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 ④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⑥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 ⑦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提示】非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资产的转让照章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