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论(一)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行为生效
注意: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法律行为足以引起当事人旨在追求的权利义务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效力。已成立的法律行为不一定必然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具备一定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生效要件 |
情形 |
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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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无行为能力人 |
Y<8周岁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
无效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8周岁≤Y<18周岁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2个有效: ①纯获益; ②与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主要看金额); 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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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Y≧18周岁或Y≧16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
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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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真实 |
(1)意思自由 指当事人意思的形成及其表示是其自由意志决定的,不存在受欺诈、受胁迫、被乘人之危等干涉和妨害意思自由的因素。 (2)意思与表示相一致 指行为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实意思相一致,不存在通谋虚假表示、错误、误传等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形。 |
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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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违反强制性规定, |
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行为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无效,其基础均在于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
(二)无权代理
内容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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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代理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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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形式 |
(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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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
一般情况 |
(1)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3)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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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况 |
(1)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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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保护善意相对人) |
①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②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③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④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