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级经济法每日推送20:第八章 知识产权法+政府采购

第八章 知识产权法+政府采购

一、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及例外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包括: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产品。

2.假冒专利,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或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仍属于侵权)。

(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权利穷竭

权利穷竭也称权利用尽。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在先使用

在先使用也称先用权制度,是指非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准备,在专利权人获得专利权后,非专利权人有权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该专利技术,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临时过境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为科研和实验的使用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药品及医疗器械强制审查例外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二、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三、政府采购程序

政府采购需遵循的一般程序包括: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采取适当方式完成采购后,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采购文件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事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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