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船舶吨税
本章框架:
考点1:征税范围、税率
【考察频次】0次
【知识精华】
要素 |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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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 |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 以下称应税船舶),应当缴纳船舶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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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
优惠税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税船舶; (2)船籍国( 地区)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 |
普通税率 |
除了适用优惠税率的船舶之外的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
无法提供净吨位证明文件的游艇,按照发动机功率每千瓦折合净吨位0.05吨。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税款。
考点2:征收管理
【考察频次】1次
【考察方式】未按期缴纳税款的滞纳金的考察
【知识精华】
1.征收机关: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海关征收吨税应当制发缴款凭证。
2.纳税期限: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船舶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3.纳税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依照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4.其他管理
(1)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修理、改造导致净吨位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应税船舶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当提供船舶经过修理、改造的证明文件。因船籍改变而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应税船舶在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当提供船籍改变的证明文件。
(2)《吨税执照》在期满前毁损或者遗失的,应当向原发照海关书面申请核发《吨税执照》副本,不再补税。
考点3:税收优惠
【考察频次】1次
【考察方式】免征船舶吨税
一、免征优惠
下列船舶免征吨税:
1.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3.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4.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5.捕捞、养殖渔船;
6.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7.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8.警用船舶;
9.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
上述5~9项优惠,应当提供海事部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等部门、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或者使用关系证明文件,申明免税理由。
二、延期优惠
应税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准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1.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并不上下客货;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3.应税船舶因不可抗力在未设立海关地点停泊的,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向海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