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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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与分类

(一)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二)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的内涵

意思表示是指将内心欲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于外。

【该知识点在法考中如何考(一)】

   判断以下情形哪些构成/不构成意思表示?

【教你一招快速破题(一)】

    分两步走:

    第一步,看是否将内心的意思表达在外,也就是是否存在将意思表达在外的行为,如说出来的,做出来的,法律认可的沉默等等;

    第二步,看这个人把自己内心意思表达出来的目的是不是想与对方发生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换句话说就是你把意思表达在外是不是想受到法律的保护及约束,如果是,则构成意思表示;如果不是,则不构成意思表示。同时,这个点的判断与第一章讲的判断是否受民法调整联系起来,也就是第一章所说的情谊行为/好意施惠行为不受民法调整,同理也不构成意思表示,因为好意施惠行为的目的是增进人与人之间的情谊,而不是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做题目时直接排除即可。

 

【真题链接(一)】

(2007年卷三第57题)下列哪些情形构成意思表示?

A.甲对乙说: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

B.潘某在寻物启示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 500 元

C.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

D.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

【答案】BCD

【解析】A选项:情谊行为,甲并不想与乙之间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构成意思表示,A错误。

【真题链接(二)】

(2016年卷三第10题)甲单独邀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乙爽快答应并表示一定赴约。甲为此精心准备,还因炒菜被热油烫伤。但当日乙因其他应酬而未赴约,也未及时告知甲,致使甲准备的饭菜浪费。关于乙对甲的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B.应承担违约责任

C.应承担侵权责任 D.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A

【解析】民事法律责任的前提是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甲乙之间的约会属于好意施惠关系,不受民法调整,不成立民事法律关系,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该知识点在法考中如何考(二)】

    区分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教你一招快速破题】

 第一,首先弄明白事实行为的含义。事实行为指无须意思表示,只要当事人实施了该行为,均直接依法律规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换句话说就是,事实行为结果的产生不是看当事人怎么想的,而是看法律怎么规定的。常考的事实行为包括:写小说(著作权)、盖房子(非法律行为产生物权变动)、捡东西(先占或拾得遗失物)、救他人(无因管理)。

第二,考试时我们该如何识别一道题目是不是在考我们事实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分?这个知识点要与第二章我们所说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结合考察,也就是事实行为无须考虑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要求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换句话说,就是当你根据一个人的年龄、精神状态、智力等因素去判断一个人实施的行为的效力时,前提是他实施的这个行为必须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实施的是事实行为,则不需要考虑他的年龄、智力、精神状态,也不需要考虑他本人的内心意思,只需要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2. 意思表示的分类

(1)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

【注意】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总结】法律中对沉默作为意思表示规定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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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意思表示必须向对方实施;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意思表示无须向对方实施.

(3)意思表示的生效规则(重点,新增!)

A、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两个原则+两个特殊)

a.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b.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c.特殊规则(一):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d.特殊规则(二):采用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B、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一个原则+两个特殊)

a.原则上自表示完成时生效。

b.特殊规则(一):遗嘱一经完成(符合继承法的规定条件)即成立,但只有在立遗嘱人死亡时方生效。
c.特殊规则(二)采用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和决议行为 o_1c8oq1vd81ev3hbtkiqk6130sm.png

2、实践性行为与诺成性行为 o_1c8oq2iti161b1flq19oab2jr2nr.png

3、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o_1c8oq329vdku1b56140a1ft78v810.png

4.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o_1c8oq45e9jdb1flc12eua9n156c15.png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类型

作出→成立→是否生效(不生效、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和生效条件

1、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①当事人+②标的+③意思表示

2、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①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自由;

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类型

  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

1、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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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知识点在法考中如何考】

判断下列法律行为的效力?或选择哪项法律行为是无效的?或根据题目意思先判断出该行为无效,但答案选择无效导致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教你一招快速破题】

关键是准确理解并记忆上述无效行为及后果的表格,并对真题的出题套路进行了解。因此,同学们要经常画无效的事由图。

【真题链接(一)】

(2015年卷三第3题)张某和李某设立的甲公司伪造房产证,以优惠价格与乙企业(国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骗取钱财。乙企业交付房款后,因甲公司不能交房而始知被骗。关于乙企业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以甲公司实施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B、只能请求撤销合同

C、通过乙企业的主管部门主张合同无效

D、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不请求撤销合同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D

【解析】

A选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知,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根据这一条规定,很多同学再看到题目中出现的被欺诈方是国企,因此想当然的认为是以欺诈的形式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但是,这里的陷阱在于国企利益≠国家利益!

B选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再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再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可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此可见,乙企业的救济措施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合同或者主张由甲承担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

C选项:错误。同A选项的解析。

D选项:正确,解析同B选项。

【真题链接(二)】

(2014年卷三第54题)杜某拖欠谢某100万元。谢某请求杜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抵债时,杜某称其已把房屋作价11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赖某,房屋钥匙已交,但产权尚未过户。该房屋市值为120万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有关谢某权利的保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谢某可请求法院撤销杜某、赖某的买卖合同

B.因房屋尚未过户,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C.如谢某能举证杜某、赖某构成恶意串通,则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D.谢某可以主张留置该房屋,阻止杜某和赖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答案】ABD

【解析】

A选项: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八条及第十九条、《合同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可知,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原债权债务合法有效,不要求已到期;第二,原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后,债务人存在以下财产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放弃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的担保、放弃债权期限利益即延长债权履行期、无偿转让、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第三,原债权受到损害;第四,未经过一年的除斥期间。本题中,明显低于市场交易价格的70%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也就是120万*70%=84万,低于84万的交易价格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但杜某和赖某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作价为115万,不是不合理的低价,不得主张撤销,A错误。

B选项: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知,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也就是说,杜某与赖某房屋买卖虽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只是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但是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C选项: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知,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C正确。

D选项:债权具有平等性。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也就没有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此时杜某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谢某基于买卖合同,享有的是债权,其只能请求杜某向自己交付房屋并办理登记而取得所有权,而不能直接取得该房屋。D错误。

【真题链接(三)】

(2012年卷三第52题)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合同?

A. 甲医院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高价卖给乙

B. 甲乙双方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为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写为60万元

C. 有妇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代孕,约定事成后甲补偿乙50万元

D. 甲父患癌症急需用钱,乙趁机以低价收购甲收藏的1幅名画,甲无奈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

【答案】BC

【解析】B选项属于双方通谋的虚伪表示,表现在外的虚伪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B正确;C选项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意思表示,无效,C正确。A选项属于欺诈行为,D选项属于乘人之危的行为,AD均属于可撤销的情形,排除,AD错误。

2. 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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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一招快速破题】

1.欺诈构成要件:

(1)欺诈的故意;

(2)实施欺诈行为(告知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事实);

(3)对方因此陷入或维持错误认识(因果关系);

(4)对方因错误认识作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注意】第三人欺诈问题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真题链接(一)】

(2017年卷三第10题)陈老伯考察郊区某新楼盘时,听销售经理介绍周边有轨道交通19号线,出行方便,便与开发商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经了解,轨道交通19号线属市域铁路,并非地铁,无法使用老年卡,出行成本较高;此外,铁路房的升值空间小于地铁房。陈老伯深感懊悔。关于陈老伯可否反悔,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属认识错误,可主张撤销该预售合同

B.属重大误解,可主张撤销该预售合同

C.该预售合同显失公平,陈老伯可主张撤销该合同

D.开发商并未欺诈陈老伯,该预售合同不能被撤销

【答案】D

【解析】AB选项: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本题中,轨道交通19号线是市域铁路而不是地铁,这个信息是可以被获知的公共信息,不存在会发生重大误解的缘由,因此AB错误。

C选项:以乘人之危导致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但需要注意其构成要件有三:①须乘人之危,即对他人的危难处境加以利用;②须有乘人之危的故意。换言之就是说乘人之危的一方有使被乘人之危的一方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意思表示的故意,并且被乘人之危一方被迫按照乘人之危的一方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如果被乘人之危一方临危不惧,没有按照乘人之危一方的意思来作出自己行为的,就不构成乘人之危。③乘人之危的结果必须显失公平。换句话说,就是乘人之危造成的后果对被乘人之危一方不利,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那么,本题中,开发商并没有利用陈老伯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不存在乘人之危。因此,C错误。

D选项:因欺诈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但欺诈的构成要件=欺诈故意+欺诈行为+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被欺诈人因错误而做出意思表示。但是,本题中开发商不存在欺诈的故意,也没有欺诈的行为,因此陈老伯不得以受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因此,D正确。

【真题链接(二)】(2015年卷三第52题)某旅游地的纪念品商店出售秦始皇兵马俑的复制品,价签标名为“秦始皇兵马俑”,2800元一个。王某购买了一个,次日,王某以其购买的“秦始皇兵马俑”为复制品而非真品属于欺诈为由,要求该商店退货并赔偿。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商店的行为不属于欺诈,真正的“秦始皇兵马俑”属于法律规定不能买卖的禁止流通物

B.王某属于重大误解,可请求撤销买卖合同

C.商店虽不构成积极欺诈,但构成消极欺诈,因其没有标明为复制品

D.王某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并可要求商店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BCD

【解析】AC选项:这两个选项均围绕着商店未标明是复制品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而展开的,因此,我们看到这两个选项时,要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欺诈,需要马上回忆欺诈的构成要件,再与题目给定的信息进行对照,符合的则构成欺诈,不符合则不能认定为欺诈。欺诈的构成要件:期债人有欺诈的故意+欺诈人实施欺诈行为+被欺诈人因欺诈行为而做出意表示+因果关系。本题中,商店在出售该秦始皇兵马俑时标价为2800元,按照一个正常的成年来说,可以明显判断出该兵马俑肯定为赝品,也就是说,商店既没有欺诈的故意,也没有欺诈的行为,更不存在着因果关系的问题,因此AC选项错误。

B选项:重大误解指的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其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内心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本题中,正常的成年人都能根据2800元的价格以及购买场地旅游地的商店判断出该兵马俑并非真品,因此这里也不存在着重大误解的问题,B错误。

D选项:根据上面的分析可知,既不构成欺诈,也不构成重大误解,因此不存在撤销的问题,D错误。

2.胁迫构成要件:

(1)胁迫的故意;

(2)实施胁迫行为;

(3)受威胁方因此陷入恐惧;

(4)受胁迫方因恐惧作出意思表示。

【破题技巧】
胁是手段,迫是目的,手段不合法或目的不合法,即可认定为胁迫。 

【注意】
第三人胁迫
问题第三人实施胁迫行为的,受胁迫方有权主张撤销。第三人胁迫的撤销不以受胁迫方知道为前提,区别第三人欺诈。
 

【真题链接(一)】

(2013年卷三第3题)下列哪一情形下,甲对乙不构成胁迫?

A.甲说,如不出借1万元,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构成犯罪

B.甲说,如不将藏獒卖给甲,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不构成犯罪

C.甲说,如不购甲即将报废的汽车,将公开乙的个人隐私。乙照办

D.甲说,如不赔偿乙撞伤甲的医疗费,则举报乙醉酒驾车。乙照办,甲取得医疗费和慰问金

【答案】D

【解析】《民通意见》第69条:“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若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但目的、手段均正当且两者间具备正当的关联,则不构成胁迫。”甲的目的、手段均具有正当性,但是甲要求出借1万元与乙构成犯罪两者间不具备正当的关联,甲无权以举报乙犯罪来要求借款,因此甲构成胁迫。因此,A选项错误。甲的目的是购买藏獒,此目的是正当的,但是甲要求乙出卖藏獒与举报乙犯罪两者间不具备正当的关联,甲无权要求买卖,因此构成胁迫。因此,B选项错误。甲采取公开隐私的行为属于手段不正当,构成胁迫。因此,C选项错误。甲被乙撞伤,要求取得医疗费,其目的具有正当性;另外甲取得医疗费和慰问金的手段是举报乙醉酒驾车,并没有对其要挟,其手段同样具有正当性。目的与手段具有正当的关联:因醉驾造成损害从而有权要求赔偿因此甲对乙不构成胁迫。因此,D选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真题链接(二)】

(2010年卷三第5题)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甲拒绝。乙对甲说:“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甲信以为真,以40万元将该房卖与乙。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存在欺诈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B.存在胁迫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C.存在乘人之危的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D.存在重大误解,属可撤销合同

【答案】B

【解析】 A选项:欺诈要件=①欺诈行为(积极欺诈即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消极欺诈即有披露义务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②欺诈故意(使他人陷入错误的故意+促使他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故意)+③欺诈人欺诈与被欺诈人作出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题中,甲信以为真并且作出意思表示是基于害怕,而不是被骗,因此A错误。

B选项:胁迫要件=①胁迫行为+②胁迫故意(使相对人产生恐惧的故意+使相对人因恐惧而做出意思表示的故意)+③因果关系(受胁迫→产生恐惧→因恐惧而做出意思表示)+④胁迫行为具有不法性。本题中,甲的行为符合上述胁迫的构成要件,B正确。

 CD选项:错误,理由同上。同学们需要按照老师AB选项的分析,总结做题公式。

3.重大误解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真题链接】

(2012年卷三第3题)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A.甲立下遗嘱,误将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

B.甲装修房屋,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家所有,并予以使用

C.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

D.甲要购买电动车,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合同

【答案】C

【解析】 重大误解=①表意人对民事行为或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重大误解+②因误解作出意思表示与其内心意思不符+③误解人因误解遭受较大损失+④动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A选项:根据《继承法意见》第38条之规定可知,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该部分无效。本题中,甲的遗嘱中处分了乙的字画,因此,该部分无效而不是重大误解,A错误。

   B选项:重大误解是针对民事法律行为而言,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应考虑的情形。B选项中甲装修房屋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家所有,并予以使用,这是一个事实行为,不适用重大误解,B错误。

   C选项: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甲是基于对行为性质的错误认识(误将买卖当做了赠与),而实施了相应行为,造成其损失,构成重大误解,C正确。

   D选项:甲误以为是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存在两种情形:第一,如果该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丧失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则合同无效;第二,如果该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完全丧失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则可撤销。但D选项是考虑了一种情况,因此,D错误。

4.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

【真题链接】

(2016年卷三第3题)潘某去某地旅游,当地玉石资源丰富,且盛行“赌石”活动,买者购买原石后自行剖切,损益自负。潘某花5000元向某商家买了两块原石,切开后发现其中一块为极品玉石,市场估价上百万元。商家深觉不公,要求潘某退还该玉石或补交价款。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商家无权要求潘某退货

B.商家可基于公平原则要求潘某适当补偿

C.商家可基于重大误解而主张撤销交易

D.商家可基于显失公平而主张撤销交易

【答案】A

【解析】“赌石”活动在该地盛行,且交易的习惯和规则清晰明了,双方并没有伪造事实,掩盖真相相互其欺骗,原石交易后,潘某和商家应该自负损益。因此,商家无权要求潘某退货。A选项正确。公平原则是一项法律适用原则,当缺乏具体的规定时,才根据公平原则权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潘某与商家在订立原石买卖合同时知悉“赌石”的相关规则,并不存在缺乏具体的规定,所以不可基于公平原则要求潘某补偿,因此B选项错误。《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同时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商家与潘某对此交易规则并不存在重大误解。因此,C选项错误。潘某与商家订立合同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并未显失公平,所以商家不能基于显失公平撤销交易。因此,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5. 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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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o_1c8oqiice19u11i2emvn1vpeqcn1u.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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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知识点在法考中如何考】
准确区分条件与期限。

【教你一招快速破题】
记住,条件强调的是某一事件是否发生不确定;而期限强调的是某一事件一定在未来的某时间发生,但具体在哪一天发生不知道!!!

【真题链接(一)】

(2003年卷三第81题)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双方口头约定租金为每年 5 万元,乙可以一直承租该房屋,直至乙去世。该租赁合同的性质如何?

A.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B.附延缓条件的合同

C.附始期的合同 D.附终期的合同

【答案】D

【解析】乙是个自然人,一定会去世,但是去世时间不确定,这是个附期限的合同。并且,该租赁合同现在有效,到乙去世时失效,因此,这个附终期的合同。所以,ABC错误,D正确。

【真题链接(二)】

(2009年卷三第6题)甲将300册藏书送给乙,并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有权收回藏书。其后甲向乙交付了300册藏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B.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C.甲与乙的赠与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D.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答案】D

【解析】

AB选项:甲将300册藏书送给乙,并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有权收回藏书。这是一个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即目前赠与合同有效,待条件满足时赠与合同解除而失效。因此,AB错误。

  CD选项:根据《物权法》第23条之规定可知,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则的除外。本题中,甲将300册藏书赠与给乙+甲向乙交付了300册藏书=乙取得这300册藏书的所有权。因此,C正确,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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