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四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与消灭

第三编 合同法

第四章 合同的保全

本章学习合同保全制度,合同保全也可以叫做债权保全制度,换言之就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制度。

【本章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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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代位权

一、概念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而影响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本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二、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考题中,需要警惕:第一,已经经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无代位权;第二,非法债权(如赌债)无代位权。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合法、有效、到期。考题中,需要注意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金钱债权,换句话说就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请求返还原物等非金钱债权是不可以代为的。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换句话说,以下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不可以代为行使,考试时直接排除。具体包括: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且该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这里的“怠于行使”仅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三、代位权的行使

1.行使方式: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其中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次债务人,可以追加债务人为无独三。同时,诉讼的管辖法院是被告(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2.行使范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次债务人欠债务人的债务为限。
3.次债务人可以主张抗辩: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次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主张;
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次债务人也可以对债权人主张;
次债务人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如管辖异议的抗辩也可以对债权人主张。
 

四、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1.实体法上的效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在对等额内消灭。换句话说,债权人对行使代位权获得的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
2.程序法上的效果: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其他必要费用(如律师费、差旅费),由债务人负担。

第二节 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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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与消灭

我们本章学习中关键要清楚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主要原因,包括:清偿、抵消和提存。

【本章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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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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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

一、清偿
清偿指债务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
 
【该知识点在法考中如何考】
考试中,常问的问题是: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该如何处理?
 
【教你一招快速破题】
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处理:
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法定顺序处理:
第二,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第三,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第四,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二、抵销
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使其相互冲抵,从而使各自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的制度。抵销权是形成权,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行使。根据抵消的依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消与合意抵消。
 
1.法定抵消
法定抵消的限制条件较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要件:
   1)双方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3)不属于不得抵消的债务(包括:法定不得抵销+约定不得抵消+依债权性质不得抵销)
 
2.合意抵消
合意抵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而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合意抵消的关键在于“协商一致”。
 
三、提存
(一)概念
提存是指因债权人原因而致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将标的物交付给提存机关(公正机关)或当事人约定的第三人从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二)提存的事由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三)提存的效力
1.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2.提存期间提存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提存期间提存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是风险转移的事由之一);
4.因提存机关过错造成提存物毁损、灭失的,提存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5.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除斥期间),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不归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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