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题1·单选题】卷烟批发企业甲2017年1月批发销售卷烟500箱,其中批发给另一卷烟批发企业300箱、零售专卖店150箱、个体烟摊50箱。每箱不含税批发价格为13000元。根据现行规定,甲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为()。(2013年改编)
A.32500元
B.336000元
C.195000元
D.325000元
【例题2·单选题】某地板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月销售自产地板两批:第一批800箱取得不含税收入160万元,第二批500箱取得不含税收入113万元;另将同型号地板200箱赠送福利院,300箱发给职工作为福利。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为()。(2014年)
A.16.8万元
B.18.9万元
C.18.98万元
D.19.3万元
【例题3·计算题】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2018年3月份的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销售甲产品给某大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另外,取得销售甲产品的送货运输费收入5.85万元(含增值税价格,与销售货物不能分别核算)。
(2)销售乙产品,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29.25万元。
(3)将试制的一批应税新产品用于投资其他企业,成本价20万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成本利润率为10%,该新产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
(4)销售2013年10月份购进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进口摩托车5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注明每辆取得销售额1万元。
(5)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的货款60万元、进项税额10.2万元;另外支付购货的运输费用6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6)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一批(不适用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支付收购价30万元,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运费5万元,取得相关的合法票据。本月下旬将购进的农产品的20%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
以上相关票据符合税法的规定。请按下列顺序计算该企业5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1)计算销售甲产品的销项税额;
(2)计算销售乙产品的销项税额;
(3)计算将新产品用于投资的销项税额;
(4)计算销售使用过的摩托车应纳税额;
(5)计算外购货物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6)计算外购免税农产品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7)计算该企业3月份合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例题4·计算题】甲礼花厂2017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
(1)委托乙厂加工一批焰火,甲厂提供原材料成本为37.5万元。当月乙厂将加工完毕的焰火交付甲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加工费5万元。
(2)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焰火60%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8万元,将其余的40%用于连续生产A型组合焰火。
(3)将生产的A型组合焰火的80%以分期收款方式对外销售,合同约定不含税销售额36万元,6月28日收取货款的70%。7月28日收取货款的30%。当月货款尚未收到。另将剩余的20%焰火赠送给客户。
(其他相关资料:焰火消费税税率为1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中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判断业务(2)中用于销售的焰火是否应缴纳消费税并说明理由,如果需要缴纳,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业务(3)中赠送客户焰火计征消费税计税依据的金额。
(4)计算业务(3)中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5)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2017年)
例题1
【答案】 B
【解析】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甲企业应缴纳消费税=(150+50)×13000×11%+ 250×200=336000(元)。
例题2
【答案】 B
【解析】用于赠送福利院和发放给职工做福利的地板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消费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当月销售同类地板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160+113)×5%+(160+113)/(800+500)×(200+300)×5%=18.9(万元)。
例题3
【答案】
(1)销售甲产品的销项税额=80×17%+5.85÷ (1+17%)×17%=14.45(万元)
(2)销售乙产品的销项税额=29.25÷(1+17%)×17%=4.25(万元)
(3)将新产品用于投资的销项税额=20×(1+10%)×17%=3.74(万元)
(4)销售使用过的摩托车应纳税额=1×17%×5 =0.85(万元)
(5)外购货物应抵扣的进项税额=10.2+6×11% =10.86(万元)
(6)外购免税农产品应抵扣的进项税额=(30×11%+5×11%)×(1-20%)=3.08(万元)
(7)该企业5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4.45+4.25+3.74+0.85-10.86-3.08=9.35(万元)
例题4
【答案】
(1)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7.5+5) /(1-15%)×15%=50×15%=7.5 (万元)。
(2)业务(2)中用于销售的焰火应该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提取货物时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38×15%-7.5× 60%=1.2 (万元)。
(3)将自产焰火赠送给客户,属于视同销售,应该缴纳消费税,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计税依据的金额=36 /80%×20%=9 (万元)。
(4)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7.5×40%=3 (万元)。
对于烟花来说,委托加工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可以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呈抵扣已纳消费税,当期用于继续加工的是剩余的40%。
(5)对于业务(3):
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所以:
6 月应纳消费税=36×70%×15%+9×15%-3=2.13 (万元);
7月应纳消费税=36×30%×15%=1.62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