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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制度2
三、合同的担保
(一)保证的相关考点
1.保证合同的形式
(1)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3)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2.法律对保证人有以下限制:
(1)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自身保证人。
(2)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
(3)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担任保证人。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担任保证人,但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5)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6)保证人必须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但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主体,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3.合同的变更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 (不免) |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债务人转让债务的 (不经保证人同意的,免) |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主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主合同变更的 |
主合同的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能解除: ①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②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③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
4.该承担多少保证责任?
有约定按约定 |
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承担责任的顺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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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
物保是“主债务人”提供的 (有先后顺序) |
如果保证人与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则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 |
物保是“第三人”提供的 (无先后顺序) |
债权人即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其中一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
5.保证期间
定义 |
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除斥),是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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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确定 |
有约定的 |
按照约定 |
没有约定 |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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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不明 |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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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起算 |
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次日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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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确定 |
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保证责任确定: (1)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 |
6.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 |
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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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起算 |
一般保证 |
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 |
连带保证 |
从“确定保证责任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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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中断 |
一般保证 |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
连带保证 |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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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中止 |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
(二)定金合同的相关考点
生效 |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实践性合同) |
定金罚则 |
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最高限额 |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
适用情形 |
(1)在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因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 (3)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
不适用情形 |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 |
定金与违约金 |
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两金只能择一金) |
四、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一)合同的转让
1.债权转让
禁止转让的情形 |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基于当事人的特定身份而订立的合同,如出版、赠与、委托合同)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
转让的条件 |
①无须经债务人同意,应当通知债务人 ②未通知债务人,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③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转让的效力 |
①全部转让,原债权人脱离合同,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受让人取得债权人地位。 ②部分转让,原债权人就转让部分丧失债权 ③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
2.债务转让
转让条件 |
债务人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
转让的效力 |
①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②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③并存债务承担:第三人以担保为目的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同一债务。 |
(二)合同终止的相关考点
1.法定解除
适用情形 |
因不可抗力违约 |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行使解除权。 (2)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
预期违约 |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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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催告仍违约 |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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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解除权的产生,此项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之一是“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延迟履行的债务不强调必须是“主要”债务,也不需要“催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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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 |
中止履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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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时解除 |
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货运合同中的托运人;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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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程序 |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
2.抵销
法定抵销 |
总则 |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
生效 |
抵销的效果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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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抵销 |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
3.提存
提存的原因(债权人的问题) |
(1)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通知义务 |
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
不适用提存的情况 |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
提存的法律效果 |
(1)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2)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 |
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但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合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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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措施 |
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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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
含义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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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赔偿损失 |
(1)可预见规则 (2)防扩大损失措施 (3)扣除违约获利 (4)欺诈3倍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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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违约金 |
①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③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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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定金罚则 |
(1)两金择一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2)弥补超额损失——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
(四)免责事由
发生下列事项,免除违约责任: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情势变更
【提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2)政府行为;(3)社会异常现象(如罢工、骚乱等)。
【例题5·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不可抗力的有( )。(2012年) A. 海啸 B. 地震 C. 台风 D. 洪水 【答案】 ABCD 【解析】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现象(如罢工骚乱)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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