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提分】是BT学院CPA教研组为学员定做的系列资料,正式学员叫【每日推送】,帮助大家每天学点CPA。今日CPA每日提分——反垄断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律制度
一、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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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范围 |
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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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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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和行为 |
经营者为主体的垄断行为 |
①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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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参与的垄断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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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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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除外 |
(1)经营者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可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 (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反垄断法》对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排除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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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垄断企业 |
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国有企业以垄断性经营权,但是,如果这些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从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应受《反垄断法》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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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市场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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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2·单选题】下列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表述中,符合反垄断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9年) A. 只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才需要界定相关市场 B. 任何反垄断案件的分析中,相关市场均应从商品、地域和时间三个维度界定 C. 供给替代是界定相关市场的主要分析视角 D. 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标准是商品间“较为紧密的相互替代性” 【答案】D 【解析】选项A,在垄断协议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禁止,以及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案件中,均可能涉及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选项B,界定相关市场设计的维度包括时间、商品和地域等三个维度,但是并非任何市场界定都涉及全部三个维度。选项C,需求替代是界定相关市场的主要分析视角。 |
三、反垄断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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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3·多选题】下列垄断行为中,行为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是( )。 A.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搭售商品 B.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转售价格协议 C.经营者未经执法机构批准,擅自实施集中 D.经营者之间串通投票 【答案】D 【解析】我国《反垄断法》未对垄断行为规定刑事责任,因此ABC错误。《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刑法》均对情节严重的串通招投标行为规定了刑法责任,选项D正确。 |
四、反垄断执法机构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原国家工商总局的反垄断执法职责全部整合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现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一元化。
五、反垄断调查措施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2)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3)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4)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六、反垄断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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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资格 |
自然人(消费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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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与行政执法 |
不以执法机构已对相关垄断行为进行了查处为前提条件(可直接提起诉讼,也可在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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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作用 |
出庭说明 |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专家在法庭上提供的意见并不属于民诉法上的证据形式,而是作为法官判案的参考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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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报告 |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应当视为鉴定意见,为民诉法上证据类型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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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
起算 |
因垄断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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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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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被诉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从其举报之日起中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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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决定终止调查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撒销案件或者终止调查之日起重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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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重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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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抗辩 |
原告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已经持续超过2年,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损害赔偿应当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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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垄断协议规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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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
反垄断法禁止的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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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垄断 |
生产和销售同类商品的经营者 |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价格卡特尔);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协议;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协议(划分市场协议)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协议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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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垄断 |
上下游经营者 |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
注意:纵向垄断反对的是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因为这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如果限定“最高”价格则不限制。
八、垄断协议的豁免
可被《反垄断法》豁免的垄断协议类型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技术性卡特尔);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标准化卡特尔、专业化卡特尔);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合作卡特尔)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不景气卡特尔);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出口卡特尔);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的(1)至(5)需要证明;(6)、(7)不需要证明。
九、“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
“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应考虑下列因素:
(1)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
(2)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
(3)经营者能否对一致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
(4)相关市场的结构情况、竞争状况、市场变化情况等。
十、对行业协会组织达成和实施垄断协议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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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7·多选题】某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7家主要企业的领导人召开“行业峰会”,并就共同提高本行业产品价格及提价幅度形成决议,与会企业领导人均于决议上签字,会后,决议以行业协会名义下发全行业企业,与会7家企业的市场份额合计达85%,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4年A卷) A. 行业协会实施了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 B. 7家企业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C. 7家企业实施了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 D. 行业协会实施了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 【答案】AC 【解析】(1)选项AD:该行业协会“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属于“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的行为”;该行业协会不属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谈不上“行政垄断”的问题;(2)选项BC:根据本题所述内容,7家企业实施了“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尽管7家企业的市场份额合计达85%,但不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
十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其他交易条件,是指除商品价格、数量之外能够对市场交易产生实质影响的其他因素,包括商品品质、付款条件、交付方式、售后服务等。
《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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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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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1)销售价格或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在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下销售或者购买同种商品或者可比较商品的价格; (2)销售价格或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在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区域销售或者购买同种商品或者可比较商品的价格; (3)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商品的销售价格或者降低购买价格; (4)销售商品的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或者购买商品的降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交易相对人成本降低的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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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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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均为正当: (1)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和积压商品的; (2)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 (3)在合理期限内为推广新产品进行促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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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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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行为同样受到禁止: (1)实质性削减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数量; (2)拖延、中断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 (3)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新的交易; (4)设置限制性条件,使交易相对人难以与其进行交易; (5)拒绝交易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合理条件使用其必需设施。 |
正当理由: (1)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进行交易; (2)交易相对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出现经营状况持续恶化等情况,影响交易安全; (3)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将使经营者利益发生不当减损; (4)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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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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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理由包括: (1)为满足产品安全要求所必须; (2)为保护知识产权所必须; (3)为保护针对交易进行的特定投资所必须; (4)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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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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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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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表现包括: (1)实行不同的交易价格、数量、品种、品质等级; (2)实行不同的数量折扣等优惠条件; (3)实行不同的付款条件、交付方式; (4)实行不同的保修内容和期限、维修内容和时间、零配件供应、技术指导等售后服务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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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与知识产权行使有关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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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1)拒绝许可;(2)附加不合理限制条件;(3)专利联营中的滥用行为;(4)标准必要专利滥用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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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程序(两阶段审查)
1、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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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标准 |
上年营业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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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经营者 |
且至少两个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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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一 |
全球范围内超过100亿元人民币 |
中国境内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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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二 |
中国境内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 |
中国境内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
2、豁免条件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3、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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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审查 (初步审查) |
(1)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2)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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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审查 |
(1)自执法机构作出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完毕,并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书面通知经营者。 (2)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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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审查期限 |
最长不得超过60日。 |
十三、业务剥离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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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
可采取自行剥离或者受托剥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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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资格 |
①独立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②拥有必要的资源、能力并有意愿使用剥离业务参与市场竞争;③取得其他监管机构的批准;④不得向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融资购买剥离业务;⑤商务部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提出的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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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离受托人和监督受托人 |
剥离义务人应在商务部作出审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部提交监督受托人人选,在进入受托剥离阶段30日前向商务部提交剥离受托人人选。在受托剥离阶段,剥离受托人有权以无底价方式出售剥离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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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独立于剥离义务人和剥离业务的买方; ②具有履行受托人职责的专业团队,团队成员应当具有对限制性条件进行监督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及相关经验; ③提出可行的工作方案; ④对买方人选确定过程的监督; ⑤商务部提出的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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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离完成前剥离义务人的特定义务 |
①保持剥离业务与其保留的业务之间相互独立,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最符合剥离业务发展的方式进行管理; ②不得实施任何可能对剥离业务有不利影响的行为; ③指定专门的管理人,负责管理剥离业务,管理人在监督受托人的监督下履行职责,其任命和更换应得到监督受托人的同意; ④确保潜在买方能够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获得有关剥离业务的充分信息,评估剥离业务的商业价值和发展潜力; ⑤根据买方的要求向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确保剥离业务的顺利交接和稳定经营; ⑥向买方及时移交剥离业务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
十四、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行为,其具体形式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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