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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律制度2
(六)债权人会议制度和债权人委员会
1.表决权
(1)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于第一次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行使表决权。
(2)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3)债权人可以自己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4)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的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在债权人会议上没有表决权。但是,如果职工劳动债权不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全额、及时优先受偿,或者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影响其清偿、就业利益的重整计划草案等情况时,职工债权人应享有表决权。
【提示】债权人会议在表决通过重整计划时,职工债权参加分组表决。
(5)因债权存在争议而未被列入债权表者,如果已经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但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者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6)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在有完全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7)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涉及商业秘密的,债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保密义务或者签署保密协议)
2.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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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 |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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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 |
以后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条件 (1)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无须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 (2)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3)债权人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4)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
3.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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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重整计划 1/2+2/3 |
(1)和解协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2)重整计划的分组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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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决议:1/2+1/2 |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
4.表决未通过时的措施
(1)债权人会议表决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时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提起上诉)。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债权人会议表决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时,经2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提起上诉)。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5.债权人委员会
(1)债权人委员会(并非必设)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没有单数的限制)
(2)出任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认可。
二、重整及和解
(一)重整
1.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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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受理前 |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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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受理后 |
“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以及其他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
2.制定重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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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人 |
破产受理前 |
此时,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故由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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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受理后 |
此时,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故由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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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期间 |
(1)一般情况6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2)届满延期3个月——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3)逾期终止——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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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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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组表决 |
按照债权分类,分组表决 (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2)职工债权 (3)债务人所欠税款 (4)普通债权 【提示1】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提示2】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单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该组进行表决时,应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经出资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即可,与人数无关。 【提示3】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设置其他组别。 【提示4】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时,权益因重整计划草案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有权参加表决;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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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批准 1/2+2/3 |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
4.重整期间
重整期间是指重整申请受理至重整计划草案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和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期间,或重整计划草案未能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或人民法院不予批准的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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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暂停行使 |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非企业重整中必需使用的担保财产,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同意,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担保权。 【提示1】不论在重整期间还是执行期间,担保物权均受到限制。 【提示2】在重整程序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受到限制,而在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中则不受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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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借款可设担保 |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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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优先受偿 |
债务人在重整期间为重整进行而发生的费用与债务,可以参照共益债务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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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还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不属于个别清偿 |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
5.重整计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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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的执行 |
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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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的监督 |
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间和监督期间原则上应当一致。 重整计划监督期内,管理人应代表债务人参加监督期开始前已经启动而尚未终结的诉讼、仲裁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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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的效力 |
(1)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3)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重整期间或者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务人因法定事由被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不再另立新的案号,原重整程序的管理人应当继续履行破产清算程序中的职责。 |
6.重整程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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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
(1)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①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②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③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4)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的通过且未获得人民法院的强制批准,或者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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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
A.之前债权人作出的让步承诺都作废——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B.已经还了的就还了——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 C.还没还的算作破产债权——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
(二)和解
1.申请人:债务人
2.和解协议的通过
(1)1/2+2/3——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2)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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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同 |
重整 |
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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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生破产原因时,能否提前启动 |
可以 |
不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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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直接申请 |
债务人/债权人 |
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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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之前 |
(1)债务人 (2)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 (3)其他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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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和解草案的制定 |
债务人/管理人 |
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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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方式 |
债权人会议 |
分组表决:1/2+2/3 |
不分组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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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
批准 |
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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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是否能强制批准 |
可以 |
不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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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 |
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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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范围 |
债务人 |
有效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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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
有效 |
无担保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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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 |
无效 |
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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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完毕 |
按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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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执行完毕 |
债权人在重整计划(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为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人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在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中已经接受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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