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学院今日司法考试培训:11条信用卡诈骗罪干货,你掌握了吗?
1.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本身成立伪造金融票证罪。“金融票证”的字面含义是“票”和“证”,前者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后者包括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结算凭证。可见,将信用卡解释为“金融票证”,是扩大解释。
2.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本身成立伪造金融票证罪,这里的“伪造”不包括“变造”。亦即,变造信用卡的行为无法成立伪造金融票证罪。
3.伪造信用卡,包括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制造信用卡。
4.伪造信用卡后又使用该信用卡的,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犯,此时,应当择一重罪论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5.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成立信用卡诈骗罪。这里的“伪造”包括“变造”。亦即,使用变造的信用卡,也可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6.主观上以为是伪造的信用卡,客观上是作废的信用卡,进而使用的,是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的错误,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7.“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成立盗窃罪”这句话,是有前提的:只有盗窃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并使用的,才能成立盗窃罪。据此:(1)如果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而盗窃,并使用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2)主观上以为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盗窃,盗得后发现竟然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还依然使用的,也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8.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行为。这里的“催收”,既包括书面催收,也包括口头催收。但仅限于对持卡人本身催收,不包括对保证人或持卡人家属催收。
9.恶意透支的持卡人属于身份犯,其主体必须是合法的持卡人。如果是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人,由于不是合法持卡人,故不能成立恶意透支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罪,只能成立“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罪。
10.窃取了他人信用卡的人,再恶意透支的,也不成立这里的恶意透支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罪。如果窃取了他人的信用卡后并使用的,然后再恶意透支的,应以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
11.信用卡诈骗罪的核心方式是使用行为,但这里的“使用”必须是遵从信用卡本身的用途加以使用,如消费、提现、透支等。所以:
(1)盗窃信用卡后又出售该信用卡的,并不是上述“使用”行为,故不能认定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成立盗窃罪”,只能视情况分别判断盗窃行为与出售行为该如何处理,从而得出相应的结论。
(2)盗窃/抢夺/诈骗了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后并不使用的,不能成立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不过,可能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此时,该罪打击的是后来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3)将信用卡作为自己信用能力的证明而进行抵押或者质押并骗取对方财物的,不属于上述“使用”,不能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只能成立诈骗罪。
(4)窃取他人信用卡资料后使用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但根据命题人观点,该情形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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