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历年的核心内容是案例分析,不论是客观题还是主观题,客观题一般出现在不定项选择题,主观题专门有两道大题考案例分析,可见案例对于法考的重要性,BT学院法考培训班为大家整理了最近热门的案例,供大家参考:

2019年11月20日16时许,史某某看见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广场东门处停着一辆摩托车,上面插着钥匙,遂将该车骑走放在通州区暂住地的停车场内。被害人马某某根据手机提示发现摩托车被盗,于是报警。次日凌晨,马某某根据摩托车GPS定位系统找到摩托车并将车骑走。
2019年11月28日下午,史某某想着手里还有该摩托车的钥匙,于是想碰碰运气,便来到上述广场东门处,又一次发现了该辆摩托车。他用车钥匙将摩托车锁打开,但是摩托车打不着火,于是就将摩托车推到了一个文化园内,然后离开了。23时40分左右,他准备将摩托车推回到住处,刚到文化园门口时就被等候的民警抓获了。
数额是否累计?重复盗窃同一物品的数额不宜简单累加
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26900元。无疑,史某某实施了两次盗窃行为,盗窃数额如何计算(相关知识点:盗窃罪),是26900元还是累计计算为53800元?盗窃数额的大小,直接决定了史某某的量刑幅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一)》四中规定:盗窃罪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承办检察官认为,史某某虽然实施了两次盗窃行为,但是盗窃对象是同一被害人的同一辆摩托车,也即重复盗窃行为只是对同一犯罪对象的重复侵害,并没有增加盗窃既遂时所盗财物的实际数额,也没有扩大被害人的实际损失,盗窃数额应认定为26900元,但应将第二次盗窃行为作为从重情节在量刑时考虑。
最终,法院采纳了大兴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决史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莫伸手 伸手必被捉
检察官提示您,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因一时的贪念,深陷囹圄失去自由,毁了自己的声誉和前程。同时,也提醒大家,在停放车辆时,勿忘锁车拔钥匙!!!
推荐阅读:
- 还没有人评论,欢迎说说您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