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作为记忆型考试,需要大量背诵的知识点很多,很多人都陷入了背了忘忘了背的死循环……为此,我们专门针对背诵记忆的强力辅助工具~通过细致拆分知识点,保证你可以随时随地就可以学习、复习、自我检测同时进行!记忆效率蹭蹭蹭往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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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流质条款无效。
2、「民法:物与物权」
物权请求权可以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3、「民法: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一房数卖,数个买卖合同均未登记,则履行顺序为:合同成立在先的优于已经交付的。
4、「民法: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办理预告登记2个月后不进行正式登记,预告登记失效。
5、「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执行」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 ① 、受让人善意无过失、 ② 、占有委托物、已完成登记或交付。
答案:
1:正确。根据《民法典》第428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因此,流质条款无效。
2:错误。物权请求权派生于物权。其发生、移转与消灭均从属于物权,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3:错误。已经交付的优先于合同成立在先的。
4:错误。根据《民法典》第221条第2款的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因此,是90日内而非2个月。
5:①无权处分 ②合理价格(约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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