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犯罪未完成形态,法考每年必考!历年考察题型有:单项、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相关的分值≥5分。
今天,法考培训班汉堡老师深入浅出,总结3个判断公式,还带你一步步剖析公式推导过程,拆解知识逻辑,帮助你彻底拿下这个知识点!赶紧掏出小本本记下吧~
判断公式:
犯罪中止=直接故意犯罪没既遂+阶段2或阶段3+主观原因
犯罪预备=直接故意犯罪没既遂+阶段2+客观原因
犯罪未遂=直接故意犯罪没既遂+阶段3+客观原因
一、知识点解读
首先,只有在直接故意犯罪中,才可能出现这三种犯罪形态。它们的特点都是犯罪因为某种原因没有既遂,都是不完整的犯罪。但是不完整的犯罪也有程度之分,先来搞清楚这一点:
01:直接故意犯罪的3个阶段
一个理想的直接故意犯罪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至少会有以下三个阶段:
阶段1:脑海中刚有想法,还没有实际的行动(最多犯意表示)
阶段2(预备阶段):已经有了实际行动,但这个行动是为了“正式犯罪”做准备(制造条件、准备工具)。
阶段3(实行阶段):已经开始“正式犯罪”
02:直接故意犯罪的3个阶段
如果进行到阶段1——无罪
如果进行到阶段2、3——有罪
03:解决2个问题
1. 定什么罪?
假设犯罪既遂,定什么罪,那么阶段2、3也要定什么罪。简单说就是,行为人想犯什么罪,就定什么罪。
比如行为人想盗窃,但是没成功——定盗窃罪
比如行为人想杀人,但是人没死——定故意杀人罪
2. 公平问题?
毕竟人没死、钱没偷到手,所以和正常重犯罪肯定不太一样,因此不能直接写XX构成盗窃罪、故意杀人罪。这时可以在罪名后面补充说明,写上未遂、预备或者中止。
如A构成盗窃罪(未遂),B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相应的处罚自然也会从宽。
如:
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判断公式
直接故意和犯罪有没有既遂都比较容易判断,因此当务之急是辨别清楚,什么时候是犯罪预备,什么时候是犯罪未遂以及什么时候是犯罪中止。
01:两个原因
预备、未遂和中止的特点都是因为某种原因而没有既遂。原因无外乎两种:
1. 主观原因:犯罪人觉得自己还能犯罪,但是主动放弃犯罪(实际上能不能继续犯罪并不重要)
2. 客观原因:犯罪人不能继续犯罪或者觉得自己不能继续犯罪从而被迫放弃犯罪(实际上能不能继续犯罪并不重要)
【例1】
A欲强奸B,因为生理原因没得逞——客观原因(因为是不能继续犯罪)
【例2】
A欲强奸B,发现B比较丑,放弃强奸——主观原因(因为A觉得自己还能犯罪但是主动放弃犯罪)
【例3】
A欲强奸B,其实远处蹲着狙击手,A根本不可能成功。但是A不知情。A因为女孩求情没继续强奸——主观原因(因为A觉得自己还能犯罪,但是主观放弃犯罪,实际能不能继续犯罪不重要)
【例4】
A欲强奸B,忽然周围警笛声大作,A以为警察来了赶紧逃跑,其实警笛声只是儿童玩具声——客观原因(因为A觉得自己不能犯罪而被迫放弃犯罪,实际能不能继续犯罪不重要)
02:两个阶段
不管在阶段2还是阶段3,只要因为主观原因犯罪没有既遂,那就是犯罪中止。
如果因为客观原因没有既遂,假如在阶段2,那就是犯罪预备,假如在阶段3,那就是犯罪未遂。
那阶段2和阶段3的区分,关键就在于“着手的认定”,着手了就进入第三阶段了。
着手的判断标准有两个,通常两个标准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
形式标准: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行为
实质标准:对犯罪客体造成紧迫现实直接的威胁
【例1】
A想杀B,A买刀、踩点,坐公交车寻找B,都不能叫“着手”,因为买刀、踩点不能叫“杀”,不是故意杀人罪的危害行为,也没有对生命权造成紧迫现实直接的威胁。
【例2】
A想诈骗B的钱财,伪造资料时不能叫“着手”,因为这不叫“骗”,要等到A和B对话,A开始虚构事实时才能叫“着手”,因为只有这时才能说对财产权有紧迫现实直接的威胁。
03:小结
直接故意犯罪没既遂+阶段2或阶段3+主观原因=犯罪中止
直接故意犯罪没既遂+阶段2+客观原因=犯罪预备
直接故意犯罪没既遂+阶段3+客观原因=犯罪未遂
注意
如果已经犯罪既遂,则不可能是中止预备未遂;如果已经未遂,则不可能是预备中止既遂......因为既遂、中止、预备、未遂,都是犯罪的最终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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