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学院上次民法带背团整理出来的民法背诵精华获得了众多学员的好评,为了继续帮助大家提高背诵效率,这次刑法带背团中每天的背诵提示,我们也整理出来免费分享给大家!同学们可以把这份汇总资料利用起来,高效记忆刑法!

 

刑法带背团·背诵提示

 

一、刑法论+二阶层理论+构成要件要素

 

1.在分则中我们学习过的解释,肯定不可能是类推解释。类推解释、当然解释(不利于当事人的)是“错误”的,体系解释是“正确”的。

2.一种解释可以同时是多种解释,只要逻辑上不矛盾。如可以既是司法解释也是类推解释,但不能既是扩大解释也是缩小解释。

3.当然解释:①一定要体现两个事物的轻重对比②对比性质要相似(强奸与贪污就没法对比)③入罪时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涉及具体罪名时要小心)。

4.不同的分类在被刑法解释吸收之后,不会改变分类。

5.从旧兼从轻原则司法解释的例外:对于司法解释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办理。

6.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vs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是否涉及价值判断,不同人评判标准是否一致

①无需价值判断,标准一致的→记叙,如妇女、毒品、殴打

②价值判断可能不一致→规范,如淫秽物品、国家工作人员

 

二、客观构成要件+客观阻却事由

 

1.单位犯罪=单位的整体意志+利益归单位所有+刑法明文规定

2.单位犯罪的处罚:通常“双罚”,例外“单罚”,如果只能罚一个,人跑不了

3.不作为犯客观成立条件=应为+能为+不为;作为≠故意,故意和作为没有关联

4.作为义务来源:

①法律规定——不限于刑法

②当事人约定

③职业要求

④先前行为

⑤对特定领域的管理义务,如对场所、身体等的支配

5.判断介入因素标准核心考量三个因素:1.先前行为作用力大小2.介入因素异常性大小3.介入因素在作用力大小

6.有因果关系,也不能确定就是犯罪,要考虑主客观二阶层。

7.正当防卫=起因+时间+主观+限度+对象;缺一不可

8.避险补充性: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不需要具体到某一种避险是必要的。

 

三、主观构成要件+主观阻却事由

 

1.故意、过失判断标准=认识因素+意志因素(认识、意志因素是针对危害结果而言的)

2.打击错误和方法错误:用故意杀人罪来套,总体上就是想杀A,最后却杀了B。在“杀”之前,认错人,所以错杀B是对象错误,在“杀”之前,没认错人,但打偏了打死了B是打击错误

3.考试没做特殊说明的话,具体事实认识错误统统对实际结果承担故意的罪责

4.具体认识错误在同一犯罪构成,抽象认识错误在不同犯罪构成

5.事前故意(结果推迟发生)观点一(通说)既遂,观点二定未遂与过失,数罪并罚。

6.结果的提前实现:观点一(既遂),观点二(预备过失竞合)

7.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控制能力,限定责任能力仅有“半”精神病

 

四、犯罪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

 

1.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都是一种终局性的状态。所以若已既遂,便不可能再构成未遂、预备或中止;已经未遂,便不可再构成中止、预备......

2.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都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的犯罪之中。

3.犯罪中止:主观原因(只看行为人的主观)+危害结果未发生(或危害结果的发生与行为人的行为无因关系)

4.成立犯罪中止需要有效的使犯罪未能既遂

5.犯罪未遂:着手+意志以外原因

6.如果客观上的行为几乎不可能对法益造成威胁,那该行为人不构成犯罪,不能因为此人主观恶性大而将其定罪。

7.共同故意=有意思联络+内容有重合之处+时间上有重合

8.共犯后果:不法是共同(共享共同故意可能范围内,客观的不法 ),责任是个别

9.不是共同犯罪的情形:

①事前无通谋的事后行为

②间接正犯

③片面共犯(我国只承认片面帮助犯)

10.共犯的中止:放弃犯罪+消除影响

 

五、罪数+刑罚论

1.一个法益只被保护一次, 我国不承认同种数罪,一个行为,定一罪

2.① 法条竞合犯→触犯A罪必然会触犯B罪;

   ② 想象竞合犯→触犯A罪不一定会触犯B罪

3.结合犯、牵连犯、吸收犯的常见例子要记忆

4.“5湖4海”——5个主刑,4个附加刑,4个刑罚管制措施,一个罪名最多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5.应当减轻的情形:未成年、老年过失、中止犯、从犯、胁从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其余是可以

6.一般累犯=故意+成人+徒刑+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

特别累犯=前后国恐黑+无时间限制+没有刑度要求(不要求徒刑)

7.自首=自动归案(本质:自愿想把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之下)+如实供述(定罪量刑相关的事实+可对行为性质辩解)

8.立功=非职务性+亲自实施+来源合法+检举具体犯罪事实

9.管制不被其他主刑吸收

10.漏罪并罚:先并后减;

新罪并罚:先减后并;

有新罪与旧罪:先并——后减——再并

11.缓刑成功:原判刑期不再执行,在考验期之后再犯新罪,不构成累犯

12.追诉时效期限要记住,每个罪名逐一分析

 

六、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侵犯财产权利犯罪

 

1.暴力行为+重伤、死亡=故意伤害罪(重伤)、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劫持航空器罪例外】

2.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无需营利目的+组织出卖行为+活体器官

强迫、欺骗/18以下承诺/不经同意+摘取器官→伤害/杀人

3.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14-16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发生性关系的(新增),若使用暴力则是竞合定强奸

4.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的罪数问题要牢记

5.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6.拐卖妇女、儿童罪:出卖目的,无需营利,可承诺,仅包容强奸、引诱卖淫、强迫卖淫和行为本身导致的重伤

7.保护法益的顺序:合法占有>所有权>非法占有(黑吃黑犯法)

8.非法占有为目的=排除意思+利用意思,缺一不可

9.侵占vs盗窃:财物是否无人占有或自己占有,是为侵占,否则盗窃

10.抢夺vs盗窃:若认为盗窃秘密窃取,则公开窃取为抢夺

11.两种特殊抢劫:

①盗窃、诈骗、抢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主观目的+客观事实)+当场暴力或暴力威胁;

②携带凶器抢夺(有使用凶器的可能)

12.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行为→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物→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被害人遭到财产损失→行为人获得或者行为人指定的第三者获得财产;

13.职务侵占罪:①利用职务(劳动合同)②侵占已占有的单位财物

 

七、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贪污贿赂|渎职

 

1.交通肇事vs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过失VS故意→结果犯vs危险犯

2.妨害安全驾驶罪(新增):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危害公共安全/司机擅离职守+打架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般法,若与特别法法条竞合,重法优先

4.仅仅走私禁止出去——走私贵重金属、文物罪(进口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算);仅仅走私禁止进来——走私废物罪(出口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算)

5.单位可以构成骗取贷款罪,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6.信用卡诈骗罪几种构成情况要牢记

7.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盗窃罪;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抢劫罪

8.袭警罪(新增)=暴力+正执行职务的警察的

9.高空抛物罪(新增):如果高空抛小件物,未危害公共安全,但是砸死了人,则应定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10.窝藏:帮助罪犯逃匿,特点→妨害公安、司法机关发现犯罪的人;

包庇: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特点→掩盖罪行或者开脱、减轻罪责;帮助毁灭证据罪只单纯地帮助毁灭证据,没有做假证明

11.受贿罪(直接受贿):国家工作人员收钱+利用自己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

受贿罪(斡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收钱+利用其它国家工作人员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收钱+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12.谋利不需要真实谋取利益,只需要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承诺、默认都可

13.除司法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受贿和渎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