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 |
征税范围: (1)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不动产、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特殊情况 ①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税; ②量化资产股份转让:分情况 |
税率: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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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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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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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规定: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转让股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 |
应纳税额=(转让收入-房屋原值-合理税费)×20%
房屋原值 |
商品房: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和缴纳的相关税费 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缴纳的相关税费 |
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 |
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
合理费用 |
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赠与和转让过程中的合理税费)×20%
1.计税依据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
2.个人转让限售股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3.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①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②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③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④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①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②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③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④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⑤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⑥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5.股权转让收入虽明显偏低,但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
①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②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③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④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转让对象 |
计税规则 |
转让非原始股 |
①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②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转让原始股 |
①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②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
1.是否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①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转让收入额-800元或20%)×20%
②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转让收入额-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20%
2.财产原值,是指售出方个人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以合法有效凭证为准)。
①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②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缴纳的相关税费;
③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
④通过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
⑤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参照以上原则确定财产原值。
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偶然所得应纳税额计算
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偶然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一律由发奖单位或机构代扣代缴。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每次收入额×20%
十、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部分捐赠可以全额扣除
分类 |
税目 |
公益捐赠的处理 |
综合所得 |
工资薪金所得(可选择其中之一) |
①在预扣时扣除(按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 ②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
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
预扣预缴时不扣除,统一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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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所得 |
经营所得 |
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扣除 |
财产转让、财产租赁、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 |
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计算的所得额中扣除。当月分类所得应扣除未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
【提示】
①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②个人同时发生按30%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自行选择扣除次序。
③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
④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但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十一、税收优惠
奖金、 |
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②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③生育妇女按规定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 ④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
股息、 |
①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以及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利息 ②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 ③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④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a.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b.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c.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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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
①保险赔款 ②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③个人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 |
工资 |
①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②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
军人 |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
住房 |
①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②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 |
手续费 |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
防疫 |
自2020年1月1日起: ①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②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其他 |
①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②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③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④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⑤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
1.个人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2.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①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②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③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二、征收管理
自行申报纳税,是由纳税人自行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汇算清缴 |
无需汇算清缴 |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①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③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缴税额。 ④纳税人申请退税 |
依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①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人不超过12万元的; ②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③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
纳税人情况 |
申报期限 |
综合所得 |
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经营所得 |
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1.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2.代扣代缴的范围包括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3.代扣代缴期限:扣缴义务人每月或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纳税人办理2021年度综合所得汇算的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2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