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增值税
五、征收率
适用范围 |
征收率 |
①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不动产业务除外) |
3% |
②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列举货物和应税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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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 ④一般纳税人销售、出租营改增前取得的不动产、转让房地产老项目等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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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 |
小规模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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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 |
3%减按2% |
3%减按2% |
抵扣过进项税额 |
适用税率(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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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旧货 |
其他旧货 |
3%减按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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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 |
减按0.5%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0.5%)×0.5% |
上述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易错点拨】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适用3%减按2%政策,则不能开专票)
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税,出租非住房按5%计税。
【考点小结】
适用主体 |
①小规模纳税人 |
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正确计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
②一般纳税人 |
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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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率 |
基本情况 |
3%、5% |
特殊情况 |
①3%减按2% ②减按1.5% ③减按1% ④减按0.5% |
(三)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销售行为,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一般纳税人销售特定货物(3%)
水电类 |
①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火力)发电单位生产的自产电力; ②自产自来水 ③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
砂、土建筑 材料类 |
①自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②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③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
血液、药品类 |
①自己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②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③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④抗癌药品、罕见病药品 |
其他类 |
①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
2.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和不动产租赁、销售(3%、5%)
项目 |
具体内容 |
征收率 |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
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
3% |
建筑服务 |
①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③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④销售自产机器设备或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3% |
现代服务 |
①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 ②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背景设计、动画设计、音效合成、字幕制作等,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
3% |
①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劳务派遣服务(差额服务) ②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③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④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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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务 |
文化体育服务 |
3% |
销售不动产 |
①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②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
5% |
【易错点拨】
情形 |
税目 |
税率 |
征收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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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运输有关的服务 |
干租、光租 |
租赁服务 |
13% |
—— |
程租、期租、湿租 |
交通运输服务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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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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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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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
商务辅助服务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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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搬运服务 |
物流辅助服务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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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财产租赁 有关的服务 |
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
租赁服务 |
13% |
3% |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
||||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
9% |
5% |
||
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
||||
融资性售后回租 |
贷款服务 |
6% |
3% |
【本章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