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税务师税法一每日推送:第4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4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纳税人

主体

具体规定

纳税人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税率

1.基本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

税率

市区

7%

县城、镇

5%

不在市区、县城、镇的

1%

(2022年新增)行政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新税率申报缴纳。

2.特殊规定

事项

税率规定

代收代扣城建税

纳税人缴纳“两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

流动经营无固定
纳税地点

纳税人缴纳“两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

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税率计算缴纳

(三)计税依据(2022调整)

包含的项目

不包含的项目

①依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

②增值税免抵税额

①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非税款项(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③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BT提醒】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过关笔记】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免抵要交!

(四)税收优惠(2022新增)

事项

具体规定

减免退还

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BT提醒】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不予退(返)还

对“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两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水利工程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黄金交易

对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自主就业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

创业就业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

金融机构

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用其财产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建税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六)征收管理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比照增值税、消费税的相应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2.釆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代扣代缴,不含因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2022年新增)。

3.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022年新增)。

二、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要素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比率

3%

2%

缴费人

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计征依据

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保持一致

减免规定

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保持一致

纳税期限

与“两税”同时缴纳

计算公式

实际缴纳的“两税”×3%

实际缴纳的“两税”×2%

(2022年新增)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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