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增值税 (二)
考点4:进项税额的抵扣
【考察频次】11次
【考察方式】哪些项目允许抵扣/不允许抵扣
【知识精华】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3、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4、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扣除
(1)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发票上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特殊情况: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其扣除率为12%(10%)。
(二)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2)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抵扣规定【新增】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四)特殊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五)加计抵减政策【新增】
时间: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对象: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比例: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注意:
(1)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3)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4)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六)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不做进项税额转出。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6、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
7、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8、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9、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10、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1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典型真题】
【例题 • 单选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下列服务中,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是( )(2018)
A.咨询服务
B.信息技术服务
C.货物运输服务
D.娱乐服务
【答案】D
【解析】根据2019年39号文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需要特别注意自2019年4月1日起,旅客运输服务符合条件的可以抵扣。
【例题• 单选题】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5)
A.购进的专利权因技术进步造成减值的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B.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损失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C.接受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D.与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费的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案】D
【解析】选项A:减值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需要作转出处理。选项B不是因为纳税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属于正常损失。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选项C错误。注意,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考点5:建筑服务和不动产的特殊规定
【考察频次】5次
【考察方式】预缴增值税
【知识精华】
(一)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 |
计税方法 |
销售额 |
预征率 |
预缴税额 |
一般纳税人 |
一般计税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2% |
预缴税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包款)÷(1+10%)×2% |
简易计税 |
3% |
预缴税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包款)÷(1+3%)×3% |
||
小规模纳税人 |
简易计税 |
注: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发票,备注栏应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
2.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提示1】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有: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扣除分包款。
(二)转让不动产(不含房地产企业)
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取得时间 |
取得方式 |
计税方法 |
计税依据 |
征税方法 |
2016年4月30日前 |
取得 |
简易 |
差额(扣除不动产原价) |
预缴:差额5% 申报:差额5%-预缴 |
一般 |
全额 |
预缴:差额5% 申报:全额10%-预缴 |
||
自建 |
简易 |
预缴:全额5% 申报:全额5%-预缴 |
||
一般 |
预缴:全额5% 申报:全额10%-预缴 |
|||
2016年5月1日之后 |
取得 |
一般 |
全额 |
预缴:差额5% 申报:全额10%-预缴 |
自建 |
预缴:全额5% 申报:全额10%-预缴 |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的(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取得方式 |
计税依据 |
征税方法 |
取得 |
差额(扣除不动产原价) |
预缴(除其他个人外):差额5% 申报:差额5%-预缴 |
自建 |
全额 |
预缴(除其他个人外):全额5%申报:全额5%-预缴 |
【注意】
(1)全额和差额的区别
全额缴纳的,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差额缴纳的,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关于预缴
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不动产无须预缴,直接在不动产所在地缴纳。
那么除了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含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如下:
1)全额预缴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2)差额预缴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这两个公式比较特殊,因为在我们的理论中,一般纳税人的预缴应该是“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0%)×5%”,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不是这样,这也是“营改增”过程中留下的一些特例。
3.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的有关规定
(1)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2)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1)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
2)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 ×5%
(3)纳税人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4.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转让住房的规定
地区 |
出售住房的购买年限 |
普通住宅 |
非普通住宅 |
北、上、广、深 |
<2年 |
5%的征收率全额纳税 |
|
|
≥2年 |
免征 |
5%差额纳税 |
其他城市 |
<2年 |
5%的征收率全额纳税 |
|
|
≥2年 |
免征 |
【注意】个体工商户要向住房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则无须预缴!
(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不含房地产企业)
1.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取得时间 |
计税方法 |
征税方法 |
2016年4月30日前 |
简易 |
预缴:5% 申报:5%-预缴 |
一般 |
预缴:3% 申报:10%-预缴 |
|
2016年5月1日之后 |
一般 |
【注意】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0%)×3%
此处要注意和转让不动产的区别!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主体 |
不动产类型 |
征税方法 |
单位 |
非住房 |
预缴:5% 申报:5%-预缴 |
个体工商户
|
非住房 |
预缴:5% 申报:5%-预缴 |
住房 |
预缴:5%减按1.5% 申报:5%减按1.5%-预缴 |
|
其他个人 (自然人)
|
非住房 |
无须预缴 申报:5% |
住房 |
无须预缴 申报:5%减按1.5% |
注意:
1.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的,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税政策。
2.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4.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5.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房地产企业的规定
【规律总结】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1.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的规定
纳税人 |
取得时间 |
计税方法 |
征税方法 |
一般纳税人 |
2016年4月30日前 |
简易 |
预缴:5% 申报:5%-预缴 |
一般 |
预缴:3% 申报:10%-预缴 |
||
2016年5月1日之后 |
一般 |
||
小规模纳税人 |
—— |
简易 |
预缴:5% 申报:5%-预缴 |
2.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的规定
纳税人 |
取得时间 |
计税方法 |
计税依据 |
征税方法 |
一般纳税人 |
2016年4月30日前 |
简易 |
全额 |
预缴:预收款3% 申报:5%-预缴 |
一般 |
差额(扣减土地价款) |
预缴:预收款3% 申报:10%-预缴 |
||
2016年5月1日之后 |
一般 |
|||
小规模纳税人 |
—— |
简易 |
全额 |
预缴:预收款3% 申报:5%-预缴 |
【注意】
(1)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2)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3)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4)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5)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典型真题】
【例题• 单选题】2018年5月,A市建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B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全部价款含税1000万元,将部分建筑业务分包给乙建筑公司,支付分包款含税200万元。甲公司当月在B市应预缴增值税( )万元(2018)
A.14.55
B.18.18
C.21.82
D.27.27
【答案】A
【解析】甲公司当月在B市预缴增值税按照2%差额预缴,甲公司当月在B市应预缴增值税=(1000-200)/(1+10%)*2%=14.55万元
【例题• 单选题】2018年7月,王某出租一处住房,预收半年租金48000元。王某收取租金应缴纳增值税( )元。(2016)
A.685.71
B.720.00
C.2285.71
D.0
【答案】D
【解析】考察政策:(1)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2)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3)按照租赁期限分摊后,月租金收入小于3万元,免征增值税。
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的,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税政策。所以,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