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
一、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我们可以将所有的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分类 |
居民个人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应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
非居民个人 |
不符合居民个人判定标准的纳税义务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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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标准 |
“境内”的规定 |
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
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何谓习惯性居住,它是指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等原因消除之后,没有理由在其他地方继续居留时,所要回到的地方,而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比如在国外留学1年,虽然未在国内居住,但是依然是居民个人 |
|
居住时间的确定 |
居住累计满183天,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 |
所得的来源地和所得的支付地不是一个概念。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二、征税范围、税率
混合征收制下,要准确判定纳税人所得的适用税目(9个),以确定正确的计税方法:
混合制模式 |
税目 |
非居民个人计征方式 |
居民个人计征方式 |
综合征收 (居民个人适用) |
①工资、薪金所得 |
按月分项计算 |
按月、按次预扣预缴; 年终合并汇算清缴 |
②劳务报酬所得 |
按次分项计算 |
||
③稿酬所得 |
|||
④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
分类征收 |
⑤经营所得 |
按年分项计算 |
按年计算,按季预缴,自行申报 |
⑥财产租赁所得 |
按次分项计算 |
按月计算,代扣代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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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按次计算,代扣代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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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财产转让所得 |
|||
⑨偶然所得 |
(1)工资、薪金所得
含义 |
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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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范围 |
①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 ②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 ③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退休人员工资免税) ④单位为员工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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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征税 |
个人取得津贴、补贴、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项目,不予征税: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⑤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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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例 |
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津贴 |
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服,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
【提示】工资、薪金所得,强调“任职或受雇”取得,而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大学教授受邀担任节目点评嘉宾或主持一场讲座,所得报酬应算作兼职收入而非工资薪金。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
含义 |
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用的设计、装潢、安装等劳务报酬的所得 |
征收范围 |
①对非雇员免收差旅费、旅游费的营销业绩奖励(雇员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②个人兼职(非雇用关系)取得的收入 ③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取得的董事费收入 ④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 计税方法: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
|
稿酬所得 |
含义 |
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
征收范围 |
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
|
特许权使用费 |
含义 |
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
征收范围 |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其他财产:财产转让所得) ①稿酬所得强调的是“以图书、报刊”形式公开发行,而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归为劳务报酬所得。 ②任职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而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
综合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
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1 |
不超过36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6000~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过144000~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过300000~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过420000~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过660000~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
全年含税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1 |
不超过36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6000~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过144000~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过300000~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过420000~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过660000~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提示】上述税率/预扣率表考试会给出。重点是考生要知道如何运用。
征税范围 |
①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③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④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⑤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比如彩票代销、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 |
||
特例辨析 |
个人承租、承包经营所得 |
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 |
经营所得 |
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 |
工资薪金所得 |
||
出租车司机所得 |
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 |
经营所得 |
|
出租车属于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所有 |
工资、薪金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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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 |
原则 |
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纳税 |
|
例如取得银行存款的利息所得、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 |
股息、利息、红利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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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 |
购买者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 |
经营所得 |
|
购买者为公司的个人投资者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
购买者为企业其他人员 |
工资薪金所得 |
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35%
级数 |
全年含税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1 |
不超过30000元的 |
5 |
0 |
2 |
超过30000-90000元的部分 |
10 |
1500 |
3 |
超过90000-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0500 |
4 |
超过300000-500000元的部分 |
30 |
40500 |
5 |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
35 |
65500 |
【提示】上述税率表考试会告知
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免税。
【考点收纳盒】
①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税务处理:
所得人 |
税务处理 |
法人企业的投资者、家庭成员等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家庭成员等 |
经营所得 |
本单位职工 |
工资薪金所得 |
②沪港通+深港通投资、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业务
投资人 |
不同所得 |
个人所得税 |
内地投资者 |
股票转让差价所得、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 |
免税 |
H股、非H股股息红利;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 |
20%纳税 (H股上市公司、中国结算代扣, |
|
香港市场投资者(含企业和个人) |
转让差价所得;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 |
免税 |
股息红利所得;通过基金互认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 |
10%纳税 (不实行差别化待遇) |
财产租赁所得,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税率:20%、10%
含义 |
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
||
免税情形 |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
税率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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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资产股份转让的处理 |
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但不拥有所有权 |
仅作为分红依据 |
不征收 |
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并拥有所有权 |
取得时 |
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
|
转让时 |
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额-取得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 |
个人中奖所得 |
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 |
暂免 |
|
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 |
全额按“偶然所得”纳税 |
||
社会福利奖券、体育彩票中奖所得 |
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 |
暂免 |
|
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 |
全额按“偶然所得”纳税 |
||
房屋赠与 |
一般情况 |
无偿赠与他人的 |
受赠人按“偶然所得”纳税 |
特殊情况 |
①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②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 ③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
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
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 |
①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③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
不征收 |
|
①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 ②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 ③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 |
按照“偶然所得”纳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
【考点收纳盒】个人所得税税率汇总
应税所得项目 |
税率形式 |
工资、薪金所得 |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3%~45% (考试会给) |
劳务报酬所得 |
|
稿酬所得 |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
经营所得 |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5%~35% (考试会给) |
财产租赁所得 |
比例税率20% (考试不会给)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
财产转让所得 |
|
偶然所得 |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在本节只讲次数的确定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后面在应纳税额的计算中介绍费用扣除标准。
计征方式 |
纳税义务人 |
所得类型 |
按年计征 |
居民个人 |
综合所得 |
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 |
经营所得 |
|
按月计征 |
非居民个人 |
工资、薪金所得 |
按次计征 |
非居民个人 |
劳务报酬所得 |
稿酬所得 |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
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 |
财产租赁所得 |
|
财产转让所得 |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
偶然所得 |
所得项目 |
“次”的判断 |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于:非居民个人代扣代缴,居民个人预扣预缴) |
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
属于同一事项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
|
财产租赁所得 |
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
偶然所得 |
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
【彬哥解读】稿酬所得“次”的具体判断
①同一作品再版: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同一作品连载+出版: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③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④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⑤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⑥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的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就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计算
所得项目 |
预扣预缴阶段 |
汇算清缴阶段 |
工资薪金所得 |
按月预扣预缴 |
年终汇算清缴 |
劳务报酬所得 |
按次预扣预缴 |
|
稿酬所得 |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以每年收入额减除费用60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年收入额-60000元-专项扣除-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享受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综合所得中,每一项目的收入额的确定是不一样的,具体如下:
①工资、薪金所得全额计入收入额;
②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实际取得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也就是收入额为实际取得的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80%;
③稿酬所得,以实际取得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再减按70%计算,即稿酬所得的收入额为实际取得稿酬收入的56%。
④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基本费用,每年60000元。
(2)专项扣除,个人按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三险一金”
(3)专项附加扣除(6项),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如下表。
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标准
扣除项目 |
标准 |
子女教育 |
①纳税人年满3岁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每年1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②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 |
继续教育 |
①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每年48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超过48个月(4年) ②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③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税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
大病医疗 |
①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②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应按前述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
住房贷款利息 |
①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每年1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20年)。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②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③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50%扣除 |
住房租金 |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①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每年18000元)。除上述所列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每年132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每年9600元) ②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③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④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
赡养老人 |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条件: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①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每年24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②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每年24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每年12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
(4)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项目 |
计算时间 |
|
子女教育 |
学前教育阶段 |
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
学历教育 |
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
|
继续教育 |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
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
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
|
大病医疗 |
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
|
住房贷款利息 |
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
|
住房租金 |
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 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
|
赡养老人 |
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
【提示】上述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二)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税项目 |
计征方式 |
应纳税所得额 |
工资、薪金所得 |
按月代扣代缴 |
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5000 【提示】无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 |
劳务报酬所得 |
按次代扣代缴 |
每次收入额,扣除20%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 【提示】无定额扣除,稿酬所得减按70%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
稿酬所得 |
非居民个人从我国境内取得综合所得适用的税率表
级数 |
全月含税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1 |
不超过3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000~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过12000~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过25000~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过35000~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过55000~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
扣缴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预扣或者代扣税款。
各项所得 |
计征方式 |
适用预缴率 |
预扣预缴所得额 |
工资、薪金所得 |
按月 |
工薪预扣预缴税率表 |
工薪收入-5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每月每人最多4项)-其他扣除 |
劳务报酬所得 |
按次 |
20%、30%、40% |
(1)每次收入≤4000元:扣除800元 (2)每次收入>4000元:扣除收入的20% 【提示】稿酬所得减按70%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按次 |
20% |
|
稿酬所得 |
按次 |
20% |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
全年含税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1 |
不超过36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6000~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过144000~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过300000~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过420000~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过660000~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1)预扣预缴税额计算公式: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2)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收入 |
费用 |
预扣收入额(预扣应纳税所得额) |
每次收入≤4000元 |
800元 |
收入-800 |
每次收入>4000元 |
20% |
收入×(1-20%) |
【提示】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3)预扣率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0%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率表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率表(考试不会给出)
级数 |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1 |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
20% |
0 |
2 |
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3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提示】劳务、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在年度终了计算的时候,运用综合所得七级税率。但在预扣预缴时,这些所得有各自的税率及扣除标准,因此做题的时候,一定仔细读题。
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注意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
2023年12月31日之前 |
①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 ②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
2023年12月31日之后 |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税。 |
计税方法:
(1)商数=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12
(2)按月度税率表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3)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税率-速算扣除数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级数 |
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1 |
不超过3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000~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过12000~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过25000~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过35000~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过55000~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
项目 |
所得税处理 |
||
解除劳动关系 |
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职工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 |
免征个人所得税 |
|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 |
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 |
免征个税 |
|
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 |
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年度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
||
内部退养 |
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 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所有内退收入+当月工资薪金),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
||
提前退休 |
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
||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
【提示】提前退休取得的收入不跟当月“工资、薪金”合并纳税,如果提前退休当月还收到正常的工资,那应该分别就工资和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分别纳税。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时间节点 |
税务处理 |
||
缴费时 |
标准内 |
单位缴费部分(国家标准) |
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 |
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
超过标准 |
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 |
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
|
投资运营收益 |
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
||
领取 |
按月领取 |
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
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 |
按季领取 |
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
||
按年领取 |
适用年度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
||
一次性领取 |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适用年度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
||
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
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1)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扣缴义务人)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股票期权授予的思路
|
不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 |
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 |
授予日 |
不用征税的,因为在授予日并没有得到收益 |
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所得,按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税 |
等待期 |
不用征税,因为在等待期也没有得到实际的好处,但是如果在等待期内将“认股权证或者股票期权”这种权利给转让了,那就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所得税 |
—— |
行权前转让 |
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 |
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
行权日 |
员工可以以优惠的价格购买股票,优惠价格跟市场价格的差额要记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所得税 |
不再计算缴纳个税 |
行权后转让股票 |
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进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
行权后分配股息 |
在行权后,行权人就持有了股票,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差别化待遇) |
转让国内上市公司的股票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股权激励应纳税额计算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每股施权价,指员工行使股票期权购买股票实际支付的每股价格。
【提示】
①个人在纳税年度内取得股票期权所得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该部分收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②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上述公式计税。
所属税目 |
劳务报酬所得 |
计税方法 |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该按照工资薪金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不是按次预缴) |
收入额计算 |
收入额=不含增值税的收入×(1-20%)×(1-25%)-城建税及附加 其中:20%为费用扣除额 25%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
【提示】
①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虽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但是在预扣预缴个
税时,不是按次预扣预缴,而是按照工资薪金的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
②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在计入综合所得时,不仅需要减除20%的
费用,还要扣除收入额25%的展业成本以及相应的城建税及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