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资源税规定在境内开采或生产征收资源税,故对进口应税产品不征收资源税)
(二)税目和税率
税目 |
征税对象 |
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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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矿产 |
原油(不包含人造石油) |
原矿 |
比例税率(个别可以选择定额税率) |
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 |
原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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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油页岩、天然沥青、地热 |
原矿或者选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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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层气、铀、钍 |
原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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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矿产 |
黑色金属:铁、锰、铬等 |
原矿或者选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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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铜、铅、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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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属矿产 |
矿物类:高岭土、石灰岩、磷、石墨等 |
原矿或者选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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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石类:大理石、花岗岩、白云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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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石类:宝石、玉石、玛瑙、黄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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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气矿产 |
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
原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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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泉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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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 |
钠盐、钾盐、镁盐、锂盐 |
选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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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卤水 |
原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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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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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照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例题1·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征收资源税的有( )。 A.进口的天然气 B.专门开采的天然气 C.煤层气 D.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答案】BCD 【解析】煤层气属于征税范围。 |
1.计税依据: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为销售额。它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价外费用的规定跟增值税一致)
运杂费的扣减。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运杂费用,纳税人在计算应税产品计税销售额时,可予以扣减:
(1)包含在应税产品销售收入中;
(2)属于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环节发生的运杂费用,具体是指运送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杂费用;
(3)取得相关运杂费用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4)将运杂费用与计税销售额分别进行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特殊情形下销售额的确定:
(1)纳税人开采应税矿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其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2)纳税人既有对外销售应税产品,又有将应税产品用于除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则自用的这部分应税产品按纳税人对外销售应税产品的平均价格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3)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例题2·单选题】某油田2019年10月共计开采原油8000吨,当月销售原油6000吨,取得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18000000元,同时还向购买方收取违约金22600元、优质费5650元;支付运输费用20000元(不含增值税)。已知销售原油的资源税税率为5%,则该油田10月缴纳的资源税为( )。(2012年AB卷) A.900000元 B.900250元 C.901000元 D.901250元 【答案】 D 【解析】原油属于从价定率计算资源税的应税产品,以其销售额乘以适用的比例税率计算征收资源税,其中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该油田10月缴纳的资源税=[18000000+(22600+5650)÷(1+13%)]×5%= 901250(元)。 |
1、计税依据
(1)销售数量,包括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数量。
(2)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3)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率
视同销售部分也要计算缴纳资源税。视同销售具体情形包括:
(1)纳税人以自产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
(2)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精矿销售;
(3)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应税产品销售。
1、纳税人用已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应税产品销售的,不再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以自采未税产品和外购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在计算加工后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未分别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1、计算方法概述。
原煤计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和运杂费用。
洗选煤计税销售额: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
2、视同销售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
3、特殊销售情形
纳税人申报的原煤或洗选煤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销售应税煤炭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列顺序确定计税价格: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4)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1、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以及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2、减征资源税
(1)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
(2)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
(3)稠油、高凝油减征40%;
(4)从衰竭期矿产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减税或者免税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
(2)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4、其他减税、免税
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例题3·多选题】下列各项关于资源税减免税规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11年) A.对出口的应税产品免征资源税 B.对进口的应税产品不征收资源税 C.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免征资源税 D.开采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有重大损失的可由省级政府减征资源税 【答案】 BCD 【解析】选项A,按照税法规定,对出口的应税产品没有减免税的优惠。 |
具体情形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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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自产应税产品 |
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 |
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 |
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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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 |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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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 |
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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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 |
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
1.纳税环节
(1)资源税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或者以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在原矿或者精矿移送环节计算缴纳资源税。
(3)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在应税产品所有权转移时计算缴纳资源税。
(4)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金锭的,在金锭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2.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