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税法一 税收优惠特辑

一.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表1:

法定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1)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类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2)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这也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按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和设备

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的仪器设备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没有外国公司和外国个人)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仅指自然人,单位不享受这一优惠)

农业相关

粮食(包括大豆)和食用植物油:

1.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2.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的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

3.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

饲料:

免征增值税饲料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

宠物饲料不免征增值税。

起征点

个人(不包括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销售额未达规定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起征点幅度规定:

(1)按期纳税: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小微企业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的,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税政策。

增值税扣减规定

1. 优惠范围

(1)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2)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包括: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社保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2. 优惠政策

(1)对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各地区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社保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并及缴纳社保费的,在3年内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

其他

1.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

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发放贷款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 动漫企业进口生产用品

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

3.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新增】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营改增过渡政策(免税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实验班兴趣班等额外收费和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不免税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税;

(2)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 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 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个人转让著作权

1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6.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租住房。

17.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18.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9.下列利息收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需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国家助学贷款;国债、地方政府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等,企业集团、集团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受的利息。

20.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21.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人寿保险、养老保险)取得的保费收入。

22.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23.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5)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24.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5.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26.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7.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28.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29.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30.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1.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32.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33.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34.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35.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6.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37.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3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39.随军家属就业

40.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41.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42.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在此之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43.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新增】

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

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39号文)【新增】

时间: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对象: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比例: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注意:

(1)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3)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4)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表2:

资源综合利用

优惠政策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优惠条件

(同时满足)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改委规定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4)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5)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C级或D级等。

医疗卫生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

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征税。

营利性医疗机构

自执业登记起3年内对自产自用的制剂免税

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

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税。

血站

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税。

供应非临床用血

可按简易办法(征收率3%)计算应纳税额

修理修配劳务

飞机修理

(1)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

(2)对于飞机维修企业的国外飞机维修业务,本环节免征,并退还进项税额;

(3)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开或未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定

铁路货车修理

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中国南车、中国北车)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税

软件产品

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6%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土化改造后对外销售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单纯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供热企业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

1.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免税范围。

2.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3.纳税人既销售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增值税免税政策。

制种行业

制种企业生产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免征增值税。

进口种子种源

2016.1.1-2020.12.31,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研发机构采购设备

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扶贫货物捐赠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二.城市建设维护税的税收优惠

(1)城建税随同“二税”的减免而减免。

(2)对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二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同时退库。但是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对“二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二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3)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尽管没有实际缴纳,但也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4)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5)以下几种,3年内免征

①新办商贸企业(除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的;

【提示】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免抵要交

三.资源税的税收优惠

【提示】资源税的税收优惠不多,同学们可以结合习题进行记忆,千万不要苦大仇深的死记硬背哦。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油气田相关优惠

(1)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2)3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3)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4)深水油气田减征30%

(5)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注意】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减税规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4、煤炭资源相关优惠

(1)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

(2)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3)自2016年7月1日起,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4)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5)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减税或免税。

(6)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提示】记住50%、40%和20%的,剩下的就是30%了!有可能在计算题中作为隐含条件来考察,需要记一下比例!

5、水资源相关优惠

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1)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

(2)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

(3)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

(4)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

(5)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

(6)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6.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新增】

四.车辆购置税的税收优惠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购置列入《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提示】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税;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城市公交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提示】因车辆转让、改变用途等导致免税条件消失的,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手续。

6.对部分特殊用途车辆实行免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辆、防汛专用车辆、森林消防专用车辆)

7.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

8.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

9.农用三轮运输车免税

10.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教材未收录)

五.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1.转让房屋,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税。这里指的普通住宅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②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

③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既建筑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房地产的,应该分别核算增值额。否则,其普通住宅不能适用免税的规定。

(2)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税。

(3)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免征土地增值税

(1)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2)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税。

六.关税的税收优惠

关税的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

法定减免税

1、法定减免税

《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明确规定。包括: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包括个人邮寄物品);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予免税。

(5)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可免征关税。

(6)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

(7)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8)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2、暂不缴纳

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在上述第(1)项至第(2)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以上所列暂时进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出境的,或者暂时出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进境的,海关应当依法征收关税。

3. 可以申请退还关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

(1)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2)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特定减免税

也称政策性减免税。一般有地区、企业和用途的限制,海关需要进行后续管理。例如,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慈善捐赠物资;加工贸易产品;边境贸易进口物资;保税区进出口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进口设备等等。

临时减免税

目前我国的临时减免税是运用的一案一批原则,针对某项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七.环境保护税的税收优惠

免税规定

1.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

3.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 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减征规定

1.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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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回复
  • 2楼 Tim 2019-09-27
    有PDF单独打印出来看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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