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 DAY17(个人所得税第3-5节)

第三节  税收优惠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以及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利息。

3.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生育妇女按规定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0.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12.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2.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13.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14.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15.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16.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7.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18.对个人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减税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节 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一、境外所得扣除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1)纳税人境外所得计算的应纳税额,是居民个人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税税额的限额。

(2)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应当在我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

(3)如果高于依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超过部分不允许抵扣,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4)计算境外税款扣除限额的方法采用的是分国分项计算、分国加总的方法,不同于企业所得税的分国不分项的计算。

第五节  征收管理

一、自行申报纳税

自行申报纳税,是由纳税人自行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缴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代扣代缴)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1)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2)代扣代缴的范围包括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3)代扣代缴期限: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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