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推送-税务师税法一 第3章  消费税


每日推送-税务师税法一

 

3 消费税

 

本章框架:

考点1:消费税税目

【考察频次】10次

【考察方式】哪些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

【知识精华】

消费税税目及税率表一览表

税目

税率

卷烟

甲类卷烟,每条不含增值税≥70元

批发环节加征

11%+0.005元/支

56%+0.003元/支

 

乙类卷烟,每条不含增值税<70元

36%+0.003元/支

 

雪茄烟

36%

 

烟丝

30%

 

白酒

20%+0.5元/500g

 

啤酒(含果啤)

甲类,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不含增值税≥3000元

【注意】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也按此税率征收消费税。

250元/吨

 

乙类,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不含增值税<3000元

220元/吨

 

黄酒

240元/吨

 

其他酒(调味料酒不征收)(葡萄酒属于此类)

10%

 

高档化妆品

(1)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2)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3)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15%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如黄金项链、钻戒)

零售环节5%

 

(1)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如珍珠、碧玺、琥珀、珊瑚等)

(2)宝石坯是经采掘、打磨、初级加工的珠宝玉石半成品,对宝石坯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生产环节10%

 

鞭炮、焰火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征收消费税。

15%

 

成品油

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

(1)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2)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征收消费税;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

【提示】

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②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3)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

(4)催化料、焦化料属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征收消费税。

题目告知(从量)

 

摩托车

(1)气缸容量250毫升的摩托车

3%

 

(2)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

10%

 

(3)气缸容纳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

不征收

 

小汽车

乘用车

包含驾驶员,≤9个座位

题目告知(从价)

 

中轻型商用客车

包含驾驶员,10<N≤23个座位

5%

 

超豪华小汽车

每辆售价≥13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10%(零售环节加征)

 

【提示】

(1)不包括大型商用客车、大货车、大卡车。

(2)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征收消费税。

(3)对于购进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

(4)轮胎在2015年之前是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2015年开始不再征收,注意对未更新题目的辨别。

——

 

高尔夫球及球具

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10%

 

高档手表

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征收消费税。

20%

 

游艇

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

10%

 

木制一次性筷子

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和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实木地板

(1)按生产工艺不同,分为独板(块)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和实木复合地板。

(2)按表面处理状态不同,分为未涂饰地板(白坯板、素板)和漆饰地板。

5%

 

电池

(1)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2)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3)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4%

 

涂料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4%

 

【说明】

(1)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2)不同种类卷烟支、条、箱的定额税率

税目

比例税率

定额税率

每支

每标准条

每箱

甲类卷烟

56%

0.003元/支

0.6元/条

150元/箱

乙类卷烟

36%

0.003元/支

0.6元/条

150元/箱

批发环节

11%

0.005元/支

1元/条

250元/箱

(3)酒精已经不再征收消费税,所以一些老的题目可能会给大家造成困扰。

4)啤酒按销售量从量征收,因此包装物及押金并不影响销售啤酒应纳的消费税额;但是由于每吨出厂价要包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所以包装物及其押金会对啤酒种类的划分(甲类还是乙类)产生影响。

(5)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典型真题】

【例题• 单选题】下列商品中,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是( )。(2018)

A.空调机

B.锂原电池

C.汽车轮胎

D.电视机

【答案】B

【解析】锂原电池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消费税税目:烟,酒,高档化妆品、鞭炮,焰火、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

【例题• 多选题】下列消费品的生产经营环节中,既征收增值税又征收消费税的有(  )。(2017)

A.高档手表的生产销售环节

B.超豪华小汽车的零售环节

C.珍珠饰品的零售环节

D.鞭炮焰火的批发环节

E.卷烟的零售环节

【答案】AB

【解析】选项C:珍珠饰品在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零售环节不征收消费税;选项D:鞭炮、焰火在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批发环节不征收消费税;选项E:卷烟在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和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零售环节不征收消费税。

 

考点2:计税依据

【考察频次】11次

【考察方式】 关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计税价格说法正确的有

【知识精华】

一、从价计征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具体规定同增值税)

1.不属于价外费用的项目有: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形成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关于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的处理(与增值税章节的包装物押金的处理基本一致)

特殊要求:

(1)啤酒黄酒从量计征,包装物押金不影响消费税额。

(2)其他酒,包装物押金均计入价外费用。

3.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属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

二、从量计征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不是生产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提示】

1. 啤酒、黄酒从量计征消费税,包装物押金只影响啤酒类别和税率的适用状况,不直接影响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2. 啤酒的包装物押金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三、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只有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应纳税额等于应税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再加上销售额乘以比例税率。

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

考点:这里可以简称为“换抵投”是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但是如果是普通的视同销售,比如馈赠、样品、职工福利等,那么就按照最近同期价格或者加权平均即可,如果没有同期,就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来计算,要注意跟“换抵投”区分开。但同时缴纳的增值税要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平均价格计算。

3.白酒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1)核定范围。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也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重新核定。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4)计税价格的适用。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4.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5. 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

(1)卷烟、白酒和小汽车: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财政部备案;

(2)其他应税消费品: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税务局核定;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海关核定。

【典型真题】

【例题• 单选题】关于企业单独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下列消费税税务处理正确的是(  )。(2017)

A.销售葡萄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并入当期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B.销售黄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应并入当期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C.销售白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应并入当期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D.销售啤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应并入当期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答案】C

【解析】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应在收到的当期并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收到啤酒、黄酒的包装物押金当期不需要计算消费税。

【例题• 单选题】下列关于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2016)

A.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为计税依据

B.委托加工白酒,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C.将自产的葡萄酒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按同类消费品的平均价格计算纳税

D.卷烟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核定计税价格,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税

【答案】C

【解析】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以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平均”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增值税。

【例题• 多选题】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2018)

A.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

B.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范围包括白酒批发企业销售给商场的白酒

C.国家税务总局选择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白酒,核定比例统一确定为20%

D.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E.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行业协会核定

【答案】AD

【解析】选项B,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不包括白酒批发企业销售给商场的白酒;选项C,国家税务总局选择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白酒,核定比例统一确定为60%;选项E,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知识点】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例题• 多选题】关于酒类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2017)

A.白酒消费税实行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征收办法

B.进口白酒的计税价格由省级税务机关核定

C.白酒生产企业收取品牌使用费应并入计税依据

D.白酒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E.纳税人自设的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白酒,按照对外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答案】ACD

【解析】选项B: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选项E:纳税人通过自设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按照非独立核算门市部对外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知识点】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考点3:应纳税额的计算

【考察频次】7次

【考察方式】当月应缴纳消费税(   )万元

【知识精华】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纳税人在生产销售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包括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

(一)直接对外

(二)自产自用

自产自用,就是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

  1.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例如,卷烟厂生产出烟丝,烟丝已是应税消费品,卷烟厂再用生产出的烟丝连续生产卷烟,这样,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就不用交纳消费税的。待卷烟销售的时候再缴税,这是为了防止重复纳税。

  1. 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注意:这里的其他方面,是指的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注意:此时需要缴纳消费税,但是未必会缴纳增值税)

  1. 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用于其他方面,应当纳税,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注意:如果当月销售同类消费品的价格高低不同,应采用加权平均计算,但是下面两种情况不得列入平均计算:

  1. 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 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没有销售,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是: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思考】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为什么要除(1-税率)?

因为消费税是价内税,也就是价格应该是包含了消费税才对,如果价格里面不包含消费税,那就要除(1-税率)换算成含税的价格。

二、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税的计算

1、何为委托加工?

   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他一律不是委托加工!

2、代收代缴的规定

  ① 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② 委托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③ 委托方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用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方收回后加价出售,不属于直接出售,需要缴纳消费税,但之前的可以抵扣;

  ④ 对于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的,不能因此免除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责任,对委托方要补征税款。要对受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直接销售,按销售额补税补征;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补征。

3、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注意,这里是受托方的价格)

(2)如果当月销售同类消费品的价格高低不同,应采用加权平均计算,但是下面两种情况不得列入平均计算:

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②无销售价格的。

(3)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是: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提示】

(1)这里的材料成本和加工费都是不含增值税的

(2)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三、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品;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计算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从价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从量

应纳税额=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复合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税率)

【典型真题】

【例题 • 单选题】2018年2月,某卷烟批发企业(持有烟草批发许可证)向商场批发甲类卷烟24万支,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8.6万元,向其他批发单位批发甲类卷烟50万支,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万元。该企业当月应缴纳消费税(   )万元。(卷烟在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11%,0.005元/支)(2018)

A.2.05

B.2.17

C.5.35

D.5.72

【答案】B

【解析】卷烟批发商之间批发卷烟不缴纳消费税,该企业当月应缴纳消费税=18.6*11%+24*0.005=2.17万元。

【例题 • 单选题】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发放1吨自制白酒作为职工福利,同类白酒不含税售价50000元/吨。成本价35000元/吨。该酒厂上述业务当月应纳消费税(  )元。(白酒消费税税率:20%比例税率+0.5元/500g)(2017)

A.7700

B.8700

C.10000

D.11000

【答案】D

【解析】1吨=1000kg,白酒从量计征的是0.5/500g,也就是1元/1kg,应纳消费税额=50000×20%+1×1000×1=11000(元)。

【例题• 单选题】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7月销售白酒2吨,取得不含税收入20000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1170元,品牌使用费2340元,该白酒生产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  )元。(白酒适用税率:20%比例税率+1元/千克) (2015)

A. 6200.56

B. 6600.19

C. 6605.17

D. 6400.89

【答案】C

【解析】品牌使用费要作为价外费用计入销售额计税;除了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在收取时就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20000+(1170+2340)/1.16)*20%+2*2000*0.5=6605.17元

 

考点4: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考察频次】4次

【考察方式】消费税的计算中判断能否扣除及扣除数额

【知识精华】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现行消费税规定,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可以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品给予扣除。(包括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消费品)

【提示1】

(1)自2015年5月1日起,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的,准予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

2)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摩托车连续生产应税摩托车,其已纳税款准予扣除,注意摩托车是委托加工收回的才可以扣除,外购的不允许扣除。

(4)没有“ 酒、小汽车、游艇、电池、涂料、手表”6项

【提示2】

外购抵扣,能够抵扣的当期实际生产领用的,不是抵扣库存的全部,也就是“用多少抵多少”,那么本期用多少怎么计算?即“期初余额+本期购进-期末余额”,详细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提示3】

委托加工抵扣,同外购一样,是能够抵扣的当期实际生产领用的,不是抵扣库存的全部,也就是“用多少抵多少”。即“期初余额+本期购进-期末余额”,详细公式略有区别,为:

【典型真题】

【例题 • 单选题】某地板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销售漆饰地板取得了不含税销售额450万元,该漆饰地板是由未经涂饰的素板加工而成,上月外购素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60万元,本月生产领用60%,该企业2019年3月应缴纳消费税(  )万元。(消费税税率5%)(2016)

A.22.50

B.18.00

C.11.70

D.10.80

【答案】C

【解析】素板也属于实木地板,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可以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抵扣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则该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450×5%-360×60%×5%=11.70(万元)。

【例题 • 多选题】下列情形中,可以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有(  )。(2017)

A.以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B.以已税白酒为原料生产的白酒

C.以已税杆头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D.以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珠宝首饰

E.以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答案】ACDE

【解析】用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允许抵扣税额的税目从大类上看,原则上不包括酒(葡萄酒除外)、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电池、涂料。从允许抵扣项目的子目上看不包括雪茄烟、溶剂油、航空煤油。

 

考点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考察频次】3次

考察方式】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知识精华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赊销和分期收款

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预收货款结算方式

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

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采取其他结算方式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典型真题】

【例题• 多选题】关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说法,正确的有(  )。(2015)

A.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成品油,2015年6月收到购货方的预付款,2015年7月发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5年7月

B.企业采取赊销方式销售鞭炮,合同未约定收款日期,发货日期为2015年4月,实际收款为2015年6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5年6月

C.某卷烟生产企业委托另一卷烟生产企业生产卷烟,2015年10月提货,2015年11月付款,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2015年11月

D.企业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实木地板,发货日期为2015年1月,办妥托收承付手续的日期为2015年1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5年1月

E.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高档化妆品,合同约定首次收款日期为2015年1月,实际收款日期为2015年5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5年1月

【答案】ADE

【解析】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选项B错误,E正确;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选项A正确;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选项D正确;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选项C错误。

 

考点6: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考察频次】1次

【考察方式】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消费品

【知识精华】

自2016年4月8日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1)计征限额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2)计征规定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典型真题】

【例题• 多选题】下列有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消费品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2016)

A.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代收代缴义务人是国外生产企业

B.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消费税按应纳税额70%征收

C.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是购买人

D.购买超过个人单次限值的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一般贸易全额征收消费税

E.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30日退货的,可申请退税,但不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答案】BCD

【解析】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A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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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楼 果果妈 2019-07-22
    阅读。
  • 3楼 Wen 2019-07-22
    小白一位,没有前面的基础,理解起来费劲,大概看懂了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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