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合同法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学习框架】

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要约+承诺
(一)要约

(二)承诺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1.原则: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例外:
(1)法定或者约定订立书面合同的,自最后一方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摁手印时,合同成立;
(2)没有按照法定或约定订立书面合同的,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自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
(3)约定签订确认书的,自最后一方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摁手印时合同成立。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1.原则: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订立书面合同的,最后一方签字、盖章、摁手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例外:约定的地点与最后一方签字、盖章、摁手印的地点不一致的,约定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第二节 合同的履行(重点)
一、合同漏洞的补充
【该知识点在法考中如何考】
题目中说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规定合同价格、合同履行地点、合同履行费用的承担等等问题时,问你该怎么办?这个时候就是考察合同漏洞补充这个知识点。
【教你一招快速破题】
遇到这类问题时,保持头脑清晰,分三步走:第一步,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第二步,协商不成的,按照交易习惯或者进行体系解释来确定;第三步,前两步均不能解决时,适用《合同法》第62条及第63条规定进行补充。换句话说,客观题中考察该知识点一般是直接考察第三步的具体规定,但是在主观题中考察时,可能会让你写出这三步确定过程,因此大家一定要警惕,不要一看到合同漏洞的补充就想到法律的兜底条款,前面要记得协商,还有交易习惯!
《合同法》第62、63条规定的漏洞填补规则如下:
二、双务履行合同中的抗辩权(重点)

【该知识点在法考中如何考】
考试中,需要根据题目给定的信息判断是否能够行使这三种抗辩权?如果可以行使,则行使的是哪一种抗辩权?行使后的法律后果又是什么?换句话说,该知识点考来考去就是围绕着这三个问题展开的,并在这个问题的细节处给大家挖陷阱,现在带着大家出坑!
【教你一招快速破题】
第一步,判断该合同是否为双务合同,是双务合同的才可能存在以上三种抗辩权;不是双务合同的,适用上述三种抗辩权的说法全部是错误的。
判断是否是双务合同的关键在于:一个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具有牵连性,也就是一个合同中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比如买卖手机合同中,你付钱的义务和获得手机权利与对方交付手机的义务和收取货款的权利之间存在着牵连性。
第二步,既然是双务合同,可以适用上述三种抗辩权后,需要进一步判断可以行使哪一种抗辩权?首先,看当事人之间是否约定了履行先后顺序,没有约定的,那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然后,约定了履行先后顺序的,有可能是先履行抗辩权,也有可能是不安履行抗辩权,这两个的区分看是谁在抗辩。是后履行一方在抗辩,则是先履行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在抗辩,则可能是不安履行抗辩权;最后,判断可能是不安履行抗辩权后,要结合法定的三种情形判断本题中是否有证据证明存在该三种情形,如果有,则可以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
【真题链接】(2015年卷三第10题)
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甲。”甲交纳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甲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的做法正确,因乙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
B.甲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乙公司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
C.甲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乙公司未履行义务
D.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
【答案】D
【解析】AD选项:先履行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甲乙之间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乙已经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主给付义务,虽然乙还负有交付房屋使用书的义务,但该交付房屋使用书的义务属于从义务,后履行一方甲不能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否则甲构成违约。因此,A错误,D正确。
B选项:不安履行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可知,“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因此,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主体是先履行一方,而本题中甲为后履行一方,不存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来解除合同的情形,B错误。
C选项:法定解除情形。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可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编 合同法
第三章 合同的担保

第一节 合同的担保-保证
一、保证的种类


【规律总结】
凡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在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之间,认定为连带保证;在按份共同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之间,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因此,只要题目中出现“约定不明”,则连带。具体何种连带,看是判断保证人与债务人的关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判断保证人之间关系的为连带共同保证。

二、保证的设立
设立保证合同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订立书面保证合同;
2.主合同定有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的;
3.主合同虽无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盖章的;
4.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
5.自然人之间的口头保证合同,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也视为保证合同成立。
【真题链接】(2015年卷三第57题)
根据甲公司的下列哪些《承诺(保证)函》,如乙公司未履行义务,甲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
A. 承诺“积极督促乙公司还款,努力将丙公司的损失降到最低”
B. 承诺“乙公司向丙公司还款,如乙公司无力还款,甲公司愿代为清偿”
C. 保证“乙公司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相符”。实际上乙公司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
D. 承诺“指定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但拒不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BC
【解析】
A选项:甲公司仅承诺督促乙公司偿还价款,并没有代替乙公司偿还债务的意思表示,不构成保证,不承担保证责任,A错误。
B选项:根据《担保法》第六条之规定可知,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B选项中甲公司明确表示如果乙无力偿还,其愿意代为清偿,构成保证,应承担保证责任,B正确。
C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知,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本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以,C正确。
D选项:甲公司只是承诺指定乙公司和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且实际签订保证合同的也是乙公司和丙公司,因此甲公司无须向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D错误。
三、保证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