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1、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平等主体。

2、平等主体的认定:

(1)第一步,看主体是否掌握国家权力;

(2)第二步,看掌握国家权力的主体在本案例中是否行使了国家权力。

3、财产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4、人身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人身关系=人格关系+身份关系

(1)人格是指主体实现自身生存必不可少的要素。

(2)身份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收养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教你一招快速破题】

四个判断线索:平等+财产+人身,排除生活关系或情谊行为。具体来说,考试题目中一般 会问,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同学们碰到这类型的题目时,建议采用排除法来选项 正确答案。

排除方法如下:
第一步,看主体是否平等,主体是不平等的直接排除;
第二步,判断法律关系的种类是否是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不是的排除;
第三步,排除后,选出正确答案。

【真题链接】

2016年卷三第1题)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

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

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答案】B

【解析】《民法总则》第2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人身财产关系。A选项税务机关属于行政机关,属于行政关系,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属于单方允诺,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B选项正确;C选项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受法律调整,因此C选项错误;D选项属于道德行为,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因此D选项错误。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一)概念与构成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包含三大构成素:主体+客体+内容。

1.主体: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中非法人组织又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非法人组织在新《民法总则》中增加的类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2.客体:

人身利益(人身权)、物(物权)、行为或给付行为(债权)、智力成果(知识产权)、继承权。(客体对应民法体系中的五大权利)

3.内容: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原因—法律事实

根据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分为两大类:

(1)第一类:与人的意志有关的,又称为“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2)第二类: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又称为“自然事实”,事件和状态。

  1. 事件是指某种客观情况的发生,如出生、死亡所产生的相应的法律后果等;
  2. 状态是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如离家出走 5年后,涉及宣告失踪、死亡制度等。

 

三、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绝对权与相对权(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进行区分)

1.绝对权:指对世界上所有的人产生效力的权利,又称为“对世权”。包括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

2.相对权:指只能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又称为“对人权”。包括: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民法分则中会具体介绍。

【教你一招快速破题】

第一步,读题并找到案例中谁与谁之间具有债权关系。如何找?首先,画法律关系图,把题目中所有的当事人的关系图用法律流程图画出来;然后,分析法律关系图中的各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这四种法律事实,存在的就可以认定这两方之间存在债权关系。

第二步,找到具有债权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后,就需要运用债权的相对性原则,即:具有债权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只能对对方主张权利义务,不能对该双方当事人之外的其他第三人主张!

【真题链接】

(2014年卷三第11题)方某为送汤某生日礼物,特向余某定做一件玉器。订货单上,方某指示余某将玉器交给汤某,并将订货情况告知汤某。玉器制好后,余某委托朱某将玉器交给汤某,朱某不慎将玉器碰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汤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B.汤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C.方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D.方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D

【解析】A选项:考察合同的相对性。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由于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能主张合同权利(《合同法》第六十四条)。本题中,汤某属于第三人,其与余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汤某不能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A错误。BC选项:玉器是在交付之前碰坏的,则玉器的所有权仍为余某的,因此朱某未侵害方某、汤某的所有权,BC错误。D选项: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可知,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本题中,玉器是被第三人朱某碰坏,从而导致余某发生违约,余某应当向方某承担违约责任,而朱某与余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依照委托合同处理。

(二)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特点区分

1.支配权:指权利人仅凭自己意志即可进行处分的权利。考试中常考的支配权包括: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

2.请求权:指权利人只能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包含作为和不作为)的权利,如债权。

3.形成权:指权利人依其单方意思即可使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包括:追认权+抵销权+撤销权+解除权+对遗赠的接受与放弃权。

【教你一招快速破题】

考试中遇到这一类型的题目,关键在于准确判断何为形成权?遇到判断是否是某种权利类型的题目的时候,都有两种路径去判断:

第一,从概念的关键词入手,不满足条件的,排除;

第二,从权利的类型入手,尤其是对于形成权这类较为特殊且种类较少的权利来说,命题人比较爱从权利范围出题。

因此,同学们需要重点把握形成权的特征即“单方意志”,和常考的五大形成权,包括追认权+抵销权+撤销权+解除权+对遗赠的接受与放弃权。

此外,对于形成权的考察,命题人爱挖的一个陷阱在于:行使形成权中追认权的前提是效力待定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一个行为的效力确定有效或无效,此时不管题目中表述为追认、撤销等等都不能认为是在行使形成权,要排除!

【真题链接】

(2003年卷三第34题)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A. 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

B. 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

C. 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

D. 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答案】ACD

【解析】A选项: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追认)使越权代理行为生效,属于形成权中的追认权,A正确;B选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无需追认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因此B选项不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B错误;C选项:受遗赠人虽没有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但是沉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构成意思表示。继承法中明确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时两个月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视为拒绝接受遗赠。因此,受遗赠人通过这样的单方意思表示放弃了对遗赠的接受,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C正确;D选项:出租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解除租赁合同,也是行使形成权的行为,D正确。

4.抗辩权:抗辩权的类型,包括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合同法中的三大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教你一招快速破题】

做题时分两步走,第一步判断是否是抗辩权;第二步判断是否是在行使抗辩权。

第一步,判断是否是抗辩权,存在两种判断思路:

思路一:根据概念的含义正面判断,即抗辩权概念中重点强调的是要有请求权的存在,才可能存在抗辩权。因此,做题中,判断案例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一方在行使请求权,请求对方作为或不作为一定的行为,如果不存在,则无需再考虑抗辩权的问题,排除;

思路二:根据第一种方法仍然不能选出答案时,可以根据抗辩权的类型去做题。也就是,你分析题目中说是抗辩权的权利是否是抗辩权的某一种类,如果不是,则不是抗辩权。

第二步,判断是否是在行使抗辩权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法律或约定的依据,也就是你抗辩的依据是不是有法律规范支持或者是不是你们进行了约定,如果都没有,则不能叫做行使抗辩权。最多叫做抗辩,这里就要明白我们生活中胡搅蛮缠的狡辩不是我们法律中说的行使抗辩权!因此,在做题目的时候不要一看到抗辩,就认为是行使抗辩权,要看有没有依据!!

【真题链接】

(2009年卷三第1题)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

B.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

C.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D.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

【答案】C

【解析】A选项:赔偿关系讲的是赔钱,是财产关系,A错误;B选项:甲请求乙赔偿是请求特定的人赔偿,是一种相对权,B错误;C选项: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侵权行为之债,是债权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C正确;D选项: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其效果是暂时或永久阻止请求权得以行使。换言之,抗辩权是肯定对方的请求权的存在的。而否认是直接否定对方请求权的成立。本题中,乙以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是直接否定了甲的请求权,是否认而不是行使抗辩权,D错误。

(三)根据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区分

 1.主权利:指在相互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2.从权利:指在相互关联的权利中,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基础的权利。

【教你一招快速破题】

当一个题目中涉及到多个权利类型且这些权利类型具有关联时,同时选项中有涉及到一个权利随另一个权利的变动而发生变动时,你就需要警惕此处是否在考察主从权利的知识点。

对于这个知识点的考察,历年真题中的命题点都在考察从权利的从属性,也就是说,从权利随着主权利的转移而转移,随着主权利的消灭而消灭,并且从权利不得单独转让。再换句话说,从权利相当于“侍从”,主权利相当于“主子”,主子可以影响侍从,但侍从是没有资格去影响主子的,但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民法总新增的民事权利

1.个人信息权

2.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权

 

四、民事责任

(一)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1.有限责任:民事主体仅在特定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2.无限责任:民事主体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二)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各责任人对外承担责任的大小)

1.按份责任:各责任人按照法定或约定的份额对外承担责任的形态。

2.连带责任:各责任人对外必须承担全部责任,但对内仍然按一定标准划分份额的责任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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