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代表人考试法规总结独立董事小专题对比分析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6月修订)中 “第五节 独立董事行为规范”。
一、独立董事应当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1)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5)提议召开董事会;
(6)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7)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二、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下列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 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5)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6)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7)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8)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9)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 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三、独立董事发现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本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核查:
(1)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2)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
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 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本所报告。
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1)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2)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3)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 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4)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 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5)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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