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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一)民事法
行为的分类
1.根据当事人数量: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2.根据行为性质不同:有偿、无偿;
3.根据法律行为效果不同:负担行为、处分行为;
4.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自由选择形式:要式、不要式;
5.根据法律行为之间的从属关系:主民事法律行为、从民事法律行为。
【注意】并非所有单方行为都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撤销权的行使、法定代理人的追认等为单方行为,同时也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实质要件 (缺一不可) |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主体合格 ②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表意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内容合法 |
形式要件 |
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可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沉默只有在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
(三)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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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
内容 |
主体不合格 |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认识其行为的法律意义,依法不能进行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
意思表示不真实 |
②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行为人如果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另外一个民事法律行为,被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
内容违法 |
③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
行为人故意合谋实施的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 当事人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但这种意思表示非法,因此无效。 |
④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
(四)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种类
①因重大误解而为 |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 |
②显失公平 |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民事法律行为。 |
③受欺诈而为 |
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
④受胁迫而为 |
指以给公民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相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
(2)撤销权
主体 |
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 |
方式 |
依诉行使,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 |
时间 |
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除斥期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
《民法总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4)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5)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
(3)行为被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① |
一旦撤销,自始无效 |
在成立之时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一旦被撤销,则视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但是,没有法律效力不等于没有法律后果的产生。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将终局有效,不得再被撤销。 |
② |
追偿 |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
③ |
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 |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
(五)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一旦追认,则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生效;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则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无效。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民事法律行为中设定的义务的,视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提示】三种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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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
特点 |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
(1)自始无效——宣告无效的效力将上溯到合同签订的那一刻起,即合同自始都是无效的 (2)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非效力待定,无论什么情况一定无效(可撤销是相对无效) |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
(1)行为在撤销前已经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2)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3)未经依法撤销,继续有效 |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 |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纯获益、适应的除外) (2)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1)转为有效——追认、事后取得处分权 (2)转为无效——拒绝追认、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 |
(六)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特征:①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②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③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④条件必须合法。
二、代理制度
(一)代理权的滥用
种类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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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代理 |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
效力待定行为 |
双方代理 |
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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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
(二)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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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 |
表见代理 |
情形 |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
(1)代理人无权代理;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4)已经成立民事行为 |
对被代理人的效果 |
拒绝追认则无效; 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 |
有效 |
善意相对人的权利 |
催告权(追认前) 撤销权(追认前) |
主张表见代理——有效; 主张无权代理——行使撤销权; |
三、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的适用
当事人可以对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民法总则》规定对下列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其他请求权。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也规定了一些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及起算
1.种类
种类 |
时间 |
情形 |
普通诉讼时效 |
3年 |
适用民事权利,除法律有特别规定 |
长期诉讼时效 |
3年~20年 |
例如下列时效为4年: ①涉外货物买卖合同;②技术进出口合同 |
最长诉讼时效 |
20年 |
自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最长诉讼时效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用中断、中止等 |
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原则上应当符合两个条件:客观上必须有债权请求权受侵害的事实;主观上债权人必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下列为一些特殊情况:
情形 |
起算时间 |
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 |
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 |
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 |
从清偿期届满之日。 |
未定有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确定的 |
从宽限期限届满之日 若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
约定分期履行的 |
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 |
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 |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
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 |
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 |
自权利人知道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 |
国家赔偿(2020新修改) |
自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1.中止
(1)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2)谁的问题:债权人自身的问题
不可抗力 |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现象(如罢工骚乱)等。 |
其他障碍 |
①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②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③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④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
(3)结果:在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始终剩下6个月。
2.诉讼时效的中断
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
下列事项均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①申请支付令;②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③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⑤申请强制执行;⑥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⑦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
下列事项也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直接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②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③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④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⑤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
其他 |
(1)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应当认定为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
【小结】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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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 |
中断 |
事由 |
(1)不可抗力; (2)其他障碍(债权人出事) |
(1)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2)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
时间 |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
诉讼时效期间 |
法律效力 |
暂停——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始终剩下6个月。 |
重新计算——中断没有次数限制,但不得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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