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考试培训今日主题:法律基本原理,帮助大家每天学点CPA。

法律基本原理

一、法律基本概念

 

(一)法律规范及其分类

 

法律规范不同于法律条文。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但二者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

 

 

分类

含义

根据法律规范为主体提供行为模式的方式进行区分

授权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规定人们可以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可以要求别人做出一定行为

立法语言表达为可以……”有权……”享有……权利

义务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又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规定人们必须(不)作出某种行为

命令性规范应(当)……”(必)须……”……义务

禁止性规范不得……”禁止……”

根据法律规范是否允许当事人进行自主调整,及按照自己的意愿设定权利和义务的标准进行区分

强行性规范

规定的义务具有确定的性质,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的法律规范;通常,义务性规范都是强行性规范,违反强行性规范的协议,可能被确认为无效,如《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任意性规范

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具体内容。根据任意性规范协商确定的规则,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拘束力,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定。

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进行区分

确定性规范

指内容已经完备明确,无须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

非确定性规范

指没有明确具体其内容的法律规范,需要其他法律规范来说明或补充

 

(二)法律渊源

 

 

制定机关

地位和效力

包括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最高效力的根本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法律

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一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只在本辖区内适用。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

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不得与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国际条约和协定

国家之间

 

 

 

二、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1、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

 

主体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

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18的自然人;

②16≤X18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8岁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8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③≥8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法人

在法人成立时同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同时消灭,通过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代理人实现其民事行为能力

 

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

 

3、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人格利益、智力成果。

 

(三)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

 

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两类:事件和行为

 

分类

含义

包括

事件

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1、人的出生和死亡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3、时间的经过,引起请求权的发生或消灭。

行为

指人有意识的活动,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1、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应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事实行为:即与表达法律效果、特定精神内容无关的行为。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等。由于事实行为通常与表意无关,因此事实行为构成通常不受行为人行为能力的影响。

 

三、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5、坚持从实际出发。

 

(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1、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建立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3、建立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4、健全法治保障体系;

5、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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