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学院CPA考试培训今日主题: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2,帮助大家每天学点CPA。

 

(九)汇票的出票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以下7个事项,否则汇票无效: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出票人可以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如果未记载,出票行为仍然有效。

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如果出票人记载付款日期,其可以选择的形式包括: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

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可以记载事项

出票人可以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果未做该种记载,则汇票可以转让。

记载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如,关于利息、违约金的记载

(写了白写)

记载无效事项

出票人不得在票据上表明不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或者付款的责任。

记载使票据无效事项

出票人必须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未作该记载的,汇票无效。

出票人记载了除了前述讲过的四种付款日期以外的其他形式,则出票行为无效。

 

(十)汇票的背书

 

背书包括: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1、背书的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转让背书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被背书人、背书人的签章。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根据《票据法》规定,背书人应当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可以记载事项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免受追索)

记载不生票据法上效力事项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无效背书

部分背书、多头背书。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2、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此处需要注意的一种特殊情况是,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税收、继承、赠与、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3、委托收款背书

 

款式

与一般背书转让相同,但是必须加上“委托收款”(或者“托收”、“代理”)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假如没有记载该事项,则其形式上体现为转让背书

效力

委托收款背书的主要效力是,被背书人取得代理权,具备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收取款项的代理权。被背书人的权限不包括处分票据权利的代理权。《票据法》规定,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因此,假如其以代理人的身份对他人进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委托收款背书的存在并不能证明其代理权,有可能构成无权代理。

 

4、质押背书

 

质押背书必须记载“质押”(或者“设质”、“担保”)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质押背书的效力。被背书人再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背书行为无效。但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也具有抗辩切断的效果。

 

(十一)汇票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付款人)提示付款

【提示】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十二)汇票的追索权

 

1、最初追索权的取得

 

到期追索权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期前追索权

a.被拒绝承兑(包括承兑附条件);

b.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

c.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2、追索权的消灭失效

 

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

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汇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首次追索权”

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被追索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

消灭时效期间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3、追索对象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十三)本票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现行法之下的本票仅有银行本票。本票的出票人是最终的票据责任人,持票人应当向出票人提示付款。

 

本票均为见票即付。持票人的提示见票并请求付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超过这一期限提示付款的,即丧失对出票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十四)支票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该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如果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足够支付支票金额的,则付款人应当足额付款;否则,付款人应当拒绝付款。支票的付款人拒绝付款的情形:①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②空头支票。

 

四、国内信用证

 

我国的信用证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此种结算方式适用于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

 

信用证的开立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但是,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或服务。银行只对单据进行表面审核。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贸易合同相互独立。

 

国内信用证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国内信用证在申请开证时可以选择是否“可转让”。

 

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付款。对申请人提供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的,按《担保法》《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索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