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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律制度1
一、合伙企业的基本规定
(一)合伙法的特征(不重要)
(1)合伙企业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
(2)合伙企业的信用基础最终取决于普通合伙人的偿付能力
(3)合伙企业无法人资格,但具有许多类似法人的特点
(4)合伙企业的内部治理高度灵活
(5)合伙企业并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合伙企业成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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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企业 |
人数 |
2个以上合伙人,没有最高人数限制 |
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组成 |
全部为普通合伙人 |
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 |
名称 |
标明“普通合伙” |
标明“有限合伙” |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标明“特殊普通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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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出资 |
普通合伙人可以 |
有限合伙人不可以 |
合伙人性质转换 |
有普通合伙人转为有限合伙人或新入伙有限合伙人时,则应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
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
合伙人限制 |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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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
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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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
对外转让 |
有约定从其约定,没有约定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有约定从其约定,没有约定,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
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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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内转让 |
通知其他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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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份额出质 |
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 全体普通合伙人可以共同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 但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3. 并非所有的合伙事务都可以委托给部分合伙人决定。
4. 下列事项应当先按合伙协议约定决定,没有约定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不包括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 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1)先约定: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只要不违法,想怎么约定怎么约定)
(2)后法定: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6.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但是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五)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分配步骤
(1)先约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其次协定: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3)然后按比例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4)最后平分: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绝对不可)
2.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及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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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
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
绝对不得,没有例外 |
不得,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
不得交易,但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
可以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
绝对不得,没有例外 |
可以,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六)普通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合伙企业的财产优先清偿 |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
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 |
①合伙人以自有财产清偿。 ②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其债权,该合伙人不得拒绝。 |
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 |
①若某一个合伙人的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亏损比例的,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分担比例按照合伙企业损益分配原则来确定。 ②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清偿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
(七)合伙人的债务清偿涉及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
(1)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普通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2.有限合伙人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
(1)以自有财产清偿;
(2)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时,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区别】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时,并不需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只要通知就可以。而普通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时,需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则只能退伙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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