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诉讼法冲刺带背团的民诉法带背,在昨天圆满结束啦!为了帮助更多同学提高背诵效率,我们已经把民诉法的背诵提示整理出来啦!同学们可以把这份汇总资料利用起来,高效记忆民诉法!
民诉法带背·背诵提示:
基本原则+基本制度+诉的理论+管辖
- 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审判程序始终(从起诉到诉讼终结),不仅仅在开庭后才可以辩论。
2.辩论原则VS处分原则:辩论原则是不能对当事人没有辩论过的事实进行判决;处分原则是不能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进行裁判。
3.回避制度:①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②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③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4.诉的分类:诉的分类的唯一标准是原告的诉讼请求,只有诉讼案件才有分类,非讼案件不能进行诉的分类。
5.级别管辖:有且仅有最高法有权审理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案件
6.原被告住所地皆可管的案件:①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③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管辖。
7.反诉VS反驳:找到被告的主张,想想如果原告没有起诉,被告能否就此主张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能那就是反诉,如果不能就是一种反驳。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据证明(一)
1.一般保证人不能单独作为被告,连带保证人可以作为单独被告。
2.村民小组只有在有独立财产的情况下才可以做当事人。
3.移送管辖:移送只能一次,受移送法院不得将案件再次移送,如果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只能报请上级法院请求指定管辖。
4.授权委托书明确写明每一项具体的授权事项,如果授权书上仅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即为一般授权。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6.证人需要签署保证书,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例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签署保证书的,还是可以作证
7.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的,不管什么理由,鉴定意见一律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8.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是一种法定证据,原则上不适用回避制度,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证据证明(二)+一审(简易程序)+二审+再审(一)
1.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是证明对象,无需证据证明,不讨论证明责任、证明标准问题。
2.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所作出的妥协所涉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认可的除外。
3.证明责任是一种拟制或假定,可能与客观事实不符。
4.宣布开庭后,书记员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告纪律;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
5.用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6.在二审中,调解结案的,一律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审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7.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原告或被告)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分别向原审法院和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法院受理
再审+专题诉讼+特别程序+辅助保障制度+调解和解
1.当事人超过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范围,原则上再审法院不予受理。符合另行起诉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法院可以调解,和解、调解协议应当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30日,公益诉讼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另外提起私益诉讼。
3.涉外诉讼,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外国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参加诉讼,但是不禁止外国律师以公民身份参加诉讼。
4.除训诫、责令退出法庭之外,其他强制措施都由院长批准决定。
5.委托送达只能委托其他法院,不能委托其他主体。
6.转交送达只适用于三种人:军人、被监禁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
7.支付令不能公告送达,简易程序的案件不能公告送达,调解书不能公告送达。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涉外案件中,当事人要求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9.特别程序,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不得再审,不得调解、不得辩论、不适用人民陪审员。
执行程序+仲裁
1.暂缓执行期间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人申请直接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或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财产为限)
2.法人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因为对法人适用破产制度。
3.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是由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包括案外人和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只能由案外人提出,当事人不能提出。
4.约定了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仲裁不会必然无效。要先看当事人能不能协议选择其中一个,如果不能协议,即无效。
5.当事人约定或裁或审的,仲裁无效,并不代表协议管辖必然无效,只要符合协议管辖的要件,该协议管辖有效。
6.关于仲裁协议的效力确定,一方请求仲裁委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但是如果仲裁机构先于法院接受申请并作出决定的除外。
7.仲裁员(包括首席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首席仲裁员没有决定权力。
以上就是民诉法的背诵提示汇总啦!大家对背诵民诉法有什么疑惑或者好的方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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