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借给同学6.5万,要账时借条变白纸……”的新闻引发网友讨论,还记得2020年法考考场上被告当庭吃借条的奇葩题目吗?这就又出现了一则类似的奇葩新闻,多啦A梦的神奇口袋里都没有这么奇葩的案例!

 

事件概况

 

陆某与李某是高中同学,2019年12月李某以需要钱做生意为由,向陆某借钱6.5万元,并承诺于2020年1月还款并支付利息。当时,李某给陆某出具了一张手写的借条,对借款事实进行确认,借条内容字迹清晰。奇怪的是,3个多月后,借条上的字迹完全消失不见了。

借给同学6.5万,要账时借条变白纸

借款到期后,李某则以没有证据为由,一直不还钱。陆某实在忍无可忍,将其起诉至法院。

 

经法院调查后发现,李某书写借条时使用的应该是一种“字迹消失笔”。刚书写时字迹清晰,随着时间推移字迹会慢慢消失,消失的时间长短会受到环境温度湿度的影响。幸运的是,陆某曾给该借条拍过照片,这张“神奇借条”的原貌得以呈现。
奇葩案例叒来了,“借条变白纸”案详解

(事件概况以及图片来源网络新闻报道)

 

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事件是法律人想象不到的,那如何应对这种奇葩事件呢?让我们一起从民法、刑法和民诉的角度分析一下吧~

 

民法

 

首先,陆某和李某之间成立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受到民法典合同编借款合同的约束。由于我国采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来说,与商事借款合同的性质不完全相同。

 

民法典第667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668条第一款: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另有约定除外。

民法典第679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民法典第679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根据民法典的以上规定,我国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不要式、单务、实践性合同,除特别约定利息以外,推定为无偿合同。

 

如果李某按照借条所承诺的,在2020年1月将本金和利息归还陆某;或者即使没有归还,凭借其所写借条也足以认定借款事实存在,借款关系成立,陆某将李某诉至法院,以上就是一起再正常不过的民间借贷纠纷。

 

但事实中的案件总能出人意料,这起案件中,李某写的借条,变成了一张白纸

 

刑法

 

由于李某使用了字迹消除笔书写借条,足以证明其存在将6.5万元借款据为己有的故意,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李某向陆某借钱的行为就已经不单单只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是涉嫌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

 

具体来说,李某的行为名义上是借款,客观上,李某的行为使得陆某产生了错误认识(陆某错误地认为李某是在借钱,以后会归还,实际上李某用的是字迹消除笔,没有还款的意思),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了6.5万元;主观上,李某抱有非法占有李某6.5万元的目的,以借款为名,行诈骗之实。综上,李某成立诈骗罪(数额巨大)。

 

此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陆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依然有效。

 

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民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本案不属于以上情况,对陆某的借款行为的认定并不以其犯罪行为的成立为前提,民事诉讼可以继续进行。那陆某作为受害人,应当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我国民事诉讼对于证明责任的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的变更、消灭或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陆某作为主张借款事实存在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出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存在。(此时,李某主张借款事实不存在,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其主张借款已归还、该笔钱款是陆某现在归还之前借的钱款,则要承担举证责任,因为此时出现了新的法律关系。)但是,此时最重要的借条证据已经成了一张白纸,只剩下了陆某拍的照片。

 

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表明:仅有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那么,本案中,仅陆某对于借条的照片,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的,还需要其他证据,比如转账记录、录音等其他证据支持。

 

当然,法院已经调查出借条是使用字迹消失笔书写的,那么,还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利用纸张上存留的印迹还原借条,将司法鉴定报告作为其他证据支持照片证据。

 

如果以上证据形成配合,那么,陆某即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将借款事实的存在证明到民事诉讼法要求的“高度可能性”标准,法院将推定借款事实存在,从而支持陆某的诉讼请求。

 

当然,如果陆某无法找出其他证据配合照片证据,那么,根据证据规定的要求,法院也不能将单独的照片作为借款事实存在的依据,也就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

 

虽然法律作出了各种规定,但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奇葩情况依然会不断“创新”地出现,这都需要法律人通过解释适用法律法规,才能将法律与现实生活相匹配。

 

写在最后

 

一场诉讼,进入法院之后,意味着时间成本的大量消耗,如果出现疑难复杂的情况,比如本案的“白纸借条”,如果原告没有完善的证据,司法鉴定又将花费大量时间,所以,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多留个心眼,注意证据的保留,才是对自己权益的最大保护。

 

法官提示打借条需要注意:①写借条要规范;②注意笔和纸是否有问题,最好自行准备;③避免直接给现金,应通过转账、汇款等留下凭证;④及时对借条复印、拍照。(来自新浪微博@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