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代人考试干货:主板/中小板再融资条件
1、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公开发行证券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1)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3)现任(离任不构成障碍)董监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147条、第148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根据《公司法》第147条、第148条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监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监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无监事)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相对禁止)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相对禁止)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相对禁止)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管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4)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五独立)
(5)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期限障碍)
第七条 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下列规定∶
(1)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2)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3)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4)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无董事、监事要求)
(5)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6)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7)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需同时满足4个条件∶最近24个月内(非2年)、公开发行证券(指股票和可转债,不包括发行公司债券和非公开发行股票)、营业利润(合并报表口径)、下降 50%以上(包括本数))
第八条 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2)最近3年及1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否无→绝对禁止)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强调事项段→相对禁止)
(3)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3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
(5)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分子是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之和,分母是最近3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平均数)
第九条 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1)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2)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3)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2)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3)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4)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5)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期限障碍)
(3)上市公司(不包括董监高)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仅限公开谴责,不包括通报批评)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未履行承诺主体包括∶上市公司、控、实)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离任不构成障碍)董事、高管(无监事)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时点障碍)
(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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